跳至內容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0)京03刑初9號刑事判決書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京03刑初9號

2020年1月16日於北京市
上訴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孫文斌及親屬將其母孫魏氏送至民航總醫院治療。孫文斌因不滿醫生楊文對其母的治療,懷恨在心、意圖報復。12月24日6時許,孫文斌在急診搶救室內,持事先準備的尖刀反覆切割、扎刺值班醫生楊文頸部,致楊文死亡。孫文斌作案後報警投案,被公安機關抓獲。 2020年1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對被告人孫文斌故意殺人案進行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認定孫文斌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孫文斌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於2020年2月14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對孫文斌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經依法覆核,於2020年3月17日裁定核准了對孫文斌的死刑判決。2020年4月3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故意殺人犯孫文斌依法執行死刑。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京03刑初9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孫文斌,男,55歲(1964年12月23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陽區,暫住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開發區。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於2019年12月24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張仲凱、徐揚,北京鵬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檢公訴刑訴[202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文斌犯故意殺人罪,於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檢察員李凱、鄔娟、檢察官助理陳晨、李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文斌及其指定辯護人張仲凱、徐揚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起訴書指控:

被告人孫文斌因其母孫某1(95歲)在家中不能正常進食,於2019年12月4日與家人一起通過999急救車將其母送至位於北京市朝陽區的××醫院。在該醫院急診科就醫期間,被告人孫文斌不配合併多次拒絕醫院根據病情對其母給予檢查和治療,對首診醫生楊某1(女,歿年51歲)心懷不滿,遂準備尖刀並隨身攜帶,意圖實施殺害行為。被告人孫文斌於2019年12月24日6時許,在該醫院急診科搶救室內,趁正在值班的楊某1不備,持尖刀反覆切割楊某1頸部,致其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被害人楊某1符合被他人用銳器反覆多次切割頸部,傷及頸髓、雙側頸動、靜脈及神經、肌肉、甲狀軟骨、氣管、食道,致頸髓橫斷合併創傷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孫文斌作案後,公安機關在現場將其抓獲。作案工具尖刀一把已查獲並隨案移送。

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勘驗、辨認筆錄、視聽資料、其他證明材料等證據,認為被告人孫文斌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公訴機關的移送清單顯示,在案扣押尖刀、塑料袋、棉衣、靴子、手機等物品。

被告人孫文斌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但對案件起因、到案經過等與事實有關的問題提出異議。

被告人孫文斌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第一,孫文斌作案3分鐘後即撥打110報警電話,並在案發現場等待,歸案後對犯罪行為供認不諱,符合自首的相關規定。第二,孫文斌偵查階段的訊問筆錄顯示其認罪認罰,且系初犯。第三,孫文斌與其母感情深厚,其母住院期間病情反覆且孫文斌認為醫院未按其要求進行診療,以上原因造成孫文斌情緒波動,喪失理智進而實施涉案行為,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孫文斌之母孫某1(95歲)因患心臟病、腦梗死後遺症等嚴重疾病於2019年11月住院治療,其間,醫院曾下達病危病重通知書。12月4日,孫文斌及其親屬因孫某1在家中不能正常進食,通過999急救車將孫某1送至位於北京市朝陽區的××醫院,經急診診治未見好轉,遂留院觀察。孫文斌自以為孫某1的病情未好轉與醫生楊某1(女,歿年51歲)的首診診治有關,因此對楊某1懷恨在心,並多次拒絕該院對孫某1的檢查和治療,還返回暫住地家中,取尖刀並隨身攜帶,多次揚言要報復楊某1。12月24日6時許,楊某1在醫院急診科搶救室內向孫文斌介紹孫某1的病情時,孫文斌突然拔出尖刀,當着眾多患者及家屬和醫護人員,反覆切割楊某1頸部,致楊某1倒地,後又不顧他人阻攔,再次對楊某1進行扎刺,致楊某1被銳器反覆多次切割頸部,傷及頸髓、雙側頸動、靜脈及神經、肌肉、甲狀軟骨、氣管、食道,致頸髓橫斷合併創傷失血性休克死亡。孫文斌作案後報警投案,被公安機關抓獲,作案用工具尖刀一把被當場繳獲。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審核確認後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 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刑偵支隊調取的××醫院急診科搶救室三段監控錄像及工作說明證明:2019年12月24日6時3分許,孫文斌從腰部抽出尖刀,左手持刀,右手按住楊某1頭部開始猛烈、反覆割、劃楊某1頸部,時間長達24秒;一名男護士試圖拉開孫文斌未果;楊某1倒地蹬腿掙扎,幾秒鐘後雙腿伸直仰面倒地再無任何動作;一名男保安試圖拉開孫文斌未果;孫文斌對現場眾人喊叫,左手持刀揮舞。6時4分許,孫文斌持刀俯身面向楊某1,楊某1有蹬腿神經反射,此時系孫文斌再次對楊某1進行補刀;孫文斌再次離開楊某1工位,對現場保安等眾人喊叫,左手持刀揮舞,並返回病床附近。6時5分許,孫文斌撥打手機。6時6分許,醫護人員上前搶救楊某1。6時23分許,民警到達現場將孫文斌抓獲。公安機關指出監控時間比北京時間慢10秒。

2. 證人柏某(××醫院急診科護士)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19年12月24日4時許,其和楊某1醫生在××醫院急診搶救室值班,一名男子進來說他母親呼吸急促,楊某1說等一會去看看患者孫某1,她先找相關專科醫生對孫某1進行會診,然後男子離開。後楊某1叫專科醫生會診後又前往孫某1的床位進行查看,並找醫護人員將孫某1的床調高了。5時40分許,男子又走進來,向楊某1詢問其母病情為何沒有好轉,還要求查看片子,楊某1將孫某1的片子給該男子看,並為該男子解釋稱患者現在年齡較大,有很多基礎病,以及呼吸急促的原因。此時,其看到男子將一把刀放在楊某1的右側脖子處,其就出門叫人,其聽到屋內男子喊:「你們去報警吧。」其趕緊找人報警,並看到楊某1脖子處正在冒血,在搶救的時候其還聽到男子在喊「一命抵一命」之類的話。

經辨認,柏某辨認出孫文斌就是本案中傷害楊某1的男子。

3. 證人馬某(××醫院急診科護士)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19年12月24日4時許,楊某1醫生接班,一名男子過來問楊某1他母親的病情,楊某1稱患者有腦梗塞、肺炎、梗阻,男子說現在輸的藥加重了患者的情況,讓醫生去看看,楊某1說稍等一會過去。4時30分左右,楊某1去病房查看患者情況,其跟着一起去了,楊某1讓其把8號床患者的床頭搖起來,此後就一起回到護士站。4時45分左右,該男子又來護士站找楊某1,楊某1說現在把患者的床搖起來了,喘的情況應該能有緩解,男子問楊某1他的母親能治好嗎,楊某1說如果回家的話,肯定沒有在醫院治療的效果好。5時30分許,該男子又來找楊某1問他的母親是不是治不好了,楊某1回答該男子不能保證能不能治好。之後其就聽到楊某1「啊」了一聲,其趕到男子的後邊抱住他並往後拽了一下,其才看到他的手中有一把刀,楊某1的脖子上有很多血。該男子大聲喊「只針對她,她治不好的話,就讓她一命抵一命」。楊某1與該男子的對話都是很平穩的,其沒聽到楊某1說過刺激該男子的話。

經辨認,馬某辨認出孫文斌就是本案中傷害楊某1的男子。

4. 證人楊某2(××醫院急診科護士)的證言證明:2019年12月24日5時許,其在急診科分診台值班,5時50分許,其聽到搶救室有人喊叫,護士和患者家屬從裡邊往外跑。柏某跟其說,有人拿刀挾持了楊某1醫生,讓趕緊報警,張某護士就用分診台的座機報警了。其和保安石某衝進搶救室,其看見一人手持一把刀站在楊某1工作站旁邊,其和石某勸他把刀放下,一切好商量,他說:「你們都出去,就針對她一人。」說完,他用刀朝楊某1的工位有劃的動作,像是朝脖子劃了一刀。

5. 證人張某(××醫院急診科護士)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持刀男子的母親於(2019年)12月4日到××醫院住院治療,患者表現為發熱、肺部感染、意識不清,醫院陸續給患者做了治療,還請過其他科室的醫生前來會診,但病情一直沒有好轉。該男子認為,醫生沒有針對其母親的病情對症下藥,認為醫院開錯藥了,他每天都找醫生了解情況,急診科的醫生們他都問了一遍,始終認為診治有問題。12月24日4時30分許,該男子找楊某1詢問患者情況,態度不好,有些煩躁。其隱約聽到他對楊某1說:「病人現在喘加重了,你給病人用了什麼藥?怎麼越用越嚴重?」楊某1說她給專科打個電話,接着楊某1就打電話了。打完電話,楊某1對家屬說:「一會來人。」第二次,該男子又找楊某1說同樣的話,並且說:「你快去看看病人,你看都不看。」楊某1說:「剛才已去看過病人了,你沒在你母親身邊,專科醫生一會就來。」之後楊某1又打了一次電話,專科醫生來了看了他母親的情況之後離開。5時50分許,其聽急診室內護士喊:「趕快報警,楊某1被人挾持了,馬上叫保安。」其馬上報警了,此時看到楊某1已經躺在地上,臉和脖子已經被刀扎傷,傷口很多,出了大量的血。

經辨認,張某辨認出孫文斌就是持刀傷害楊某1的男子。

6. 證人石某(××醫院保安)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19年12月24日6時許,其在××醫院急診樓門口值崗。其聽到急診樓一層重症搶救室內有人呼喊,其趕緊進入重症搶救室查看,看到醫生楊某1躺在搶救室分診台旁邊,一動不動,脖子流了很多血。有一名男子背對其蹲在楊某1旁邊,左手拿着一把尖刀,該男子看到其後就站了起來,還拿刀指着其說:「跟你們沒關係。」其讓該男子把刀放下,該男子不放下,說要等警察,當時已經有護士報警了,其看到該男子也打電話報警稱自己殺了人。尖刀刀刃長約20厘米,刀柄長約10厘米,像是水果刀。

經辨認,石某辨認出孫文斌就是傷害楊某1的男子。

7. 證人楊某3(××醫院保安)的證言證明:2019年12月24日6時許,其正在急診搶救室門外巡邏,突然聽到搶救室傳來喊叫聲,覺得情況不對,就從搶救室前門進入,其發現很多護士和醫生將受害醫生往病床上抬,該醫生的脖子上都是血。在病床和搶救室後門中間站着一名男子,雙手都是血。

8. 證人程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其在××醫院做護工,案發時,其在急診室內聽到行兇男子說「弄死你」的話。

經辨認,程某辨認出孫文斌就是持刀傷害楊某1的男子。

9. 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2019年12月24日5時許,其正在搶救室做陪護,突然聽到兩名女子「啊」的一聲喊叫。後來其聽別人說,一名男子將搶救室的女醫生用刀捅了,其看到急診搶救室內前台處有大量血跡。

10. 證人楊某4(××醫院急診科醫生)的證言證明:2019年12月4日,一男子陪同他母親孫某1入院治療,當時的首診醫生是楊某1。入院時該男子要求只打些營養液,當時孫某1意識不清,無法進食,楊某1就給患者開了醒腦靜和保護胃的奧美拉唑,但由於老人歲數太大,且家屬不讓做檢查,所以老人病情不見好轉。之後該男子認為醫院用藥不當,一旦老人出現喘、難受,病情加重情況,該男子就找值班醫生理論,他說過「你們醫院不行,怎麼看的病」之類的話,還恐嚇醫護人員說:「如果看不好母親的病,就和你們沒完。」該男子針對楊某1醫生實施暴力的原因是因為楊某1醫生是他母親的首診醫生,他認為責任是從首診醫生開始的,但醫院急診科對每位病人並沒有專門的主治醫生,誰值班誰負責。對於孫某1的病情,醫生們對她做了抗感染處理,完善相關檢查、營養支持以及下尿管等。醫生每次做治療都會徵得家屬同意,且都是由團隊會診作的決定,但老人基礎病太多,病情反覆,所以包括其在內的醫生們都和家屬說過老人有生命危險。

11. 證人周某1(××醫院急診科副主任)的證言證明:治療期間,因孫某1家屬不配合醫院對孫某1檢查及治療,所以曾建議他們轉院治療,但是他們都拒絕轉院。孫文斌對於楊某1醫生給他母親治療的結果不滿意,他認為楊某1在他母親2019年12月4日第一天來醫院時,給他母親輸的醒腦靜和奧美拉唑這兩種藥物造成孫某1病情加重。為此,孫文斌經常拒絕醫護人員對孫某1的正常醫療行為,並且經常說××醫院把孫某1治壞了。入院後,孫文斌一直否認其母孫某1患有疾病,不承認其母衰老,認為孫某1身體健康,無任何疾病。

12. 證人赫某(××醫院急診科醫生)的證言證明:2019年12月4日,孫某1因納差、意識不清等被送到××醫院急診搶救室,楊某1醫生當天接診。孫某1來到醫院後,就被送至重病監護室,入院後被診斷為腦梗塞、冠心病、呼吸道感染、腎功能不全,入院至今病情沒有好轉。急診科搶救室沒有明確的主治醫生,誰值班誰負責病人當天的治療,楊某1給孫某1的治療是對症治療。孫某1入院後的治療方案,是由急診科主任牽頭和醫生們集體討論制定的,不是一個人決定的。孫文斌對每一個治療他母親的醫生都質疑過,主要是質疑藥效問題。

13. 證人王某(××醫院急診科醫生)的證言證明:孫某1於2019年12月4日到××醫院入院治療,由楊某1醫生接診,當時患者意識不清,診斷為腦梗、呼吸道感染、冠心病、腎功能不全,患者被安排到急診室8號床。楊某1根據患者病情進行用藥治療。患者入院至今,一直處於意識不清的狀態。患者的兒子每天都在病房陪護,幾乎每天都詢問其母親的治療情況,並總是質疑醫生的用藥,抱怨治療沒有效果。對於高齡和危重病人的治療方案是由急診科主任審核,全體醫生進行商討,值班醫生按方案進行治療。

14. 證人彭某(××醫院急診科副主任)的證言證明:2019年12月16日,其曾給孫某1做過一回檢查,她患有膿毒症、腎功能不全、心肌受損、營養不良、腦梗死等疾病。因患者年齡過高,且患有上述疾病,所以其告知家屬,患者有可能死亡,家屬要做好心理準備。孫文斌以為,老太太來醫院之前身體很好,現在通知他病重,他不能接受。孫文斌的哥哥表示,可以理解老太太歲數大、病多、可能死亡,但他覺得孫某1在醫院治療後病情沒有好轉,覺得醫生的治療有問題。其曾對患者家屬解釋說,如果家屬認為治療有問題,可以走司法程序要求賠償,或者轉到更好的醫院治療,家屬聽後表示不轉院。

15. 證人孫某2的證言證明:其是孫文斌的三姐。2019年12月4日之前,其母從小莊醫院(北京市××結合醫院)出院後,一直住在其二哥孫某3家中。12月4日早上,孫文斌給其打電話說,要把母親接去他那兒住,其就過去了。孫文斌通過叫救護車先將母親送至××醫院,在該院急診科姓楊的醫生前來詢問情況,其和孫文斌表示給其母親輸袋營養液就出院。輸完液準備出門時,發現母親腦袋耷拉着,不清醒也不說話,就回到急診搶救室,問醫生怎麼回事。楊醫生說,其母親不清醒,問其母親姓什麼叫什麼都不回答,所以就給其母親輸了袋醒腦靜。其和孫文斌覺得,就是輸醒腦靜出的問題。後來,其母親繼續住院治療,結果越治病越多。其和孫文斌就問楊醫生這是怎麼治的,以前還能吃飯,現在不光飯不吃了,還昏迷不醒了。楊醫生說,其母親歲數大了,到歲數就該走了。其和孫文斌非常生氣,就和她吵起來。案發一個星期前,孫文斌曾找楊醫生說過,其母親治好了行,如越治越壞,楊醫生的命就擱這了,他的命也擱這了。2019年12月24日6時許,其在陪床的時候,聽到一聲尖叫,看到孫文斌在搶救室前台把楊醫生用刀捅傷了,後來保安進來把他圍住。其母親住院過程中,孫文斌一直都在,只是有一天,他說租房那邊有點事,得回去一趟。

16. 證人李某2(北京市××結合醫院急診科主任)的證言證明:2019年11月12日10時30分許,孫某1被她的家屬送到該院急診室時,當時是因為喘和咳嗽。送來時,孫某1神清語利精神弱,雙肺呼吸音粗,有喘的症狀,可聞見濕羅音,即氣管和肺部有問題,身體沒有腫的情況。其只記得當時她病情應該是沒有惡化,住院也是根據當時她病情的需要,以及家屬的同意。

17. 證人趙某(北京市××結合醫院呼吸科主任)的證言證明:2019年11月13日13時許,孫某1從該院急診室轉到呼吸內科住院病房,當時,孫某1因為呼吸困難住院,生活不能自理,處於臥床狀況,神志清楚、嗜睡,經治療病情逐漸好轉。住院期間,患者孫某1的小兒子覺得醫院的降壓藥、退燒藥和體溫計是假的,並且罵醫生,說醫生對他母親的病處理不及時,還把其住院病房的呼叫器給砸了。患者小兒子還向其說過,如果他母親治不好,就把醫生們都殺了。其當時覺得沒啥事,後來建議他母親出院,患者家屬都不同意,還想住院,其就讓家屬簽了字。患者家屬說,孫某1有高血壓病10年,腦梗死10年,平時進水嗆咳近2年,他人攙扶可緩慢行走近10餘年。在住院檢查後,孫某1還有冠心病、心功能不全、胸腔積液、低蛋白血症、支氣管哮喘、急性腦梗。

18. 北京市××結合醫院出具的病歷等材料證明:孫某1於2019年11月12日至11月22日在該院檢查及治療情況。孫某1經檢查、診斷患有雙側基底節區及放射冠區多發腔隙性腦梗塞,部分陳舊,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心功能II級、高血壓病3級很高危組、反流性食管炎、腦梗死後遺症期、支氣管哮喘急性發作合併感染、腎功能不全、不全腸梗阻等疾病。11月13日曾被下達病危病重通知書。孫某1於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22日每日靜脈滴注醒腦靜20ml。

19. ××醫院出具的病歷等材料證明:孫某1於2019年12月4日至12月24日在該院診療期間的首診醫生為楊某1。12月4日7時30分接診時,孫某1表現為納差、意識欠清、不能言語,經反覆告知風險,家屬仍拒絕治療,孫某2簽字同意後果自負。12月4日16時17分CT孫某1診斷為顱內多發腔梗及缺血灶、左側小腦半球陳舊病灶、腦蛋白變性、老年性腦改變、雙肺多發索條影及微小結節影、右肺上葉鈣化灶、左心室稍大、主動脈及冠脈壁可見鈣化,心包未前緣少量積液,回盲部、直乙交界區腸壁略厚等多項疾病。自12月4日13時50分起至12月24日5時25分,孫文斌、孫某2共30餘次拒絕了胡某、赫某、楊某1、陳某等7位醫生先後提出的檢查和治療建議,包括複查腦部CT,檢查血常規、便常規、生化,送神經內科及消化內科進一步檢查,採取監護、吸氧及藥物治療等,要求在院觀察及輸少量葡萄糖,並對醫生的治療方案提出各種意見。孫文斌、孫某2在其中10份病歷記錄上簽字確認,在其中2份病歷記錄上拒絕簽字。

20.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出具的關於患者孫某1會診情況的說明、專家名單、××醫院提供的會診邀請函、專家會診記錄證明:案發後,××醫院向北京市衛健委提出請求其他三級醫院神經內科、感染科和泌尿外科專家研判患者孫某1病情。北京市衛健委依申請給予協調,××醫院按照相關規定向相關醫院發出邀請。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院、北京大學第三醫院、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朝陽醫院、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友誼醫院相關專家前往××醫院,於2019年12月26日、12月27日針對孫某1進行會診。會診認為:一、1.前期診治過程規範,治療方案合理,患者情況較入院時有一定好轉,但是根據病歷記載,家屬多次拒絕檢查和治療造成診療困難;2.繼續抗感染支持治療;3.補充檢查腦電圖、頭顱核磁和腰穿;4.調取患者既往就診記錄和檢查結果;5.病情變化隨診。二、患者高齡,入院時有明確腎功能不全、高尿酸,考慮存在感染可能,不排除肺部感染、泌尿系感染,後均有明確肺CT、尿檢結果;治療上已予抗感染治療。三、已給予抗真菌治療措施是可以的;另外可以鹼化尿液對症處理。四、患者意識障礙不排除與系統性感染或電解質紊亂等代謝性因素相關,無顱內感染的證據。

21. 證人吳某(999急救醫生)的證言證明:2019年12月4日5時許,其接到急救任務,開車前往朝陽區甘露園××區出診。患者的兒子在樓下接的,稱家裡有老人有些喘,需要氧氣,其和醫生拿着急救設備上樓去,發現老人坐在椅子上沒有明顯憋喘。家屬說,老太太幾天沒吃飯,需要到醫院輸液。在車上詢問過家屬是否需要吸氧監護,家屬說不需要,直接去醫院,後將患者送進了××醫院急診室。

22. 999指揮中心出具的電話錄音、任務記錄單證明:2019年12月4日6時許,孫文斌撥打999電話稱,歲數大了,好幾天不吃飯,其電話是135××××9114。任務單顯示,2019年12月4日6時15分,999接警後安排救護車趕往現場,將患者送往××醫院。

23. 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破案報告證明: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高碑店派出所於2019年12月24日受理該案,同日朝陽分局決定對孫文斌涉嫌故意殺人案立案偵查,後經工作破案。

24. 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刑偵支隊技術隊出具的(京)公(朝)刑勘〔2019〕K1101050505002019120604號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照片證明:

現場位於北京市朝陽區××醫院急診科搶救室。中心現場位於護士站內,對護士站進行勘查。護士站內擺有一開口朝西的U型工作檯,工作檯西北側為立柱,工作檯上擺放有電腦顯示器及病歷等物。經勘查,在護士站內東北側距立柱南側0.4米、工作檯西側0.6米處地面上有一處血泊,血泊大小呈0.71米×0.25米(標記為:血泊血跡),血泊東側地面散落有病曆本及紙張;距立柱南側0.4米、工作檯西側1.8米處地面上有片狀滴落血跡(標記為血跡1);距立柱南側0.4米、工作檯西側1.0米處地面上有片狀滴落血跡(標記為:血跡2);工作檯東北角立面上距地面0.6米處有噴濺血跡(標記為:血跡3)。護士站內西南側地面上散落有碎玻璃。

經對搶救室內其它處進行勘查,8號病床西北側距東牆3.8米、距南牆4.1米處地面上有一處滴落血跡(標記為:血跡4),距東牆2.4米、距南牆3.6米處地面上有一處滴落血跡(標記為:血跡5)。

到達現場時,事主楊某1正在搶救室搶救,醫院工作人員將其案發時所穿羽絨服、工作服、毛衣和秋衣提供給勘驗人員,在羽絨服上提取血跡一處(標記為:楊某1羽絨服血跡),在楊某1工作服上提取血跡一處(標記為:楊某1工作服血跡),在楊某1毛衣上提取血跡一處(標記為:楊某1毛衣血跡),在楊某1秋衣上提取血跡一處(標記為:楊某1秋衣血跡)。

25. 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刑偵技術支隊出具的相關涉案物品及檢材來源工作記錄附物證照片證明:涉案單刃刀、孫文斌衣物、血跡等物證痕跡提取及送檢情況。

26. 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出具的搜查筆錄、搜查證等手續證明:偵查人員於2019年12月30日對孫文斌位於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開發區××號住處依法進行搜查,未發現與案件相關物品。

27. 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起獲經過、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處理物品清單等證明:民警於2019年12月24日到達案發現場後,自孫文斌身上起獲尖刀一把。民警在其隨身攜帶物品中起獲涉案塑料袋2個並依法予以扣押。對被害人楊某1案發時所穿的灰色毛衣一件、藍色羽絨服一件、灰色秋衣一件、白色工作服一件依法予以扣押。對孫文斌作案時所穿的灰色棉衣一件、黃色靴子一雙、黑色長褲一條、白色格子襯衫一件依法予以扣押。對在孫某1病床上發現孫文斌黑色手機一部依法予以扣押。

28. 北京市朝陽區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CY2019WZ8084號鑑定書證明:送檢的02號(孫文斌右手食指血跡)、03號(孫文斌右手中指血跡)、12號(血跡5,8號病床附近地面上滴落血跡)、38號(包裹刀刃的塑料袋粘取物)、39號(帶有「康富惠利市場」字樣的塑料袋粘取物)檢材中檢出STR分型,與孫文斌血樣在D8S1179等15個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為3.27×1018;

送檢的04號(孫文斌左手拇指血跡)、07-10號(血泊血跡、血跡1-3)、13-18號(楊某1工作服、毛衣、秋衣血跡,孫文斌白色格子襯衫左右袖、黑色長褲血跡),20號(孫文斌灰色棉衣右袖血跡)、22號(楊某1羽絨服血跡)、30-34號(楊某1額頭、頸前、口周、雙乳、頭髮拭子)、36-37號(楊某1雙手拭子)檢材中檢出STR分型,與楊某1肋軟骨在D8S1179等15個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為8.75×1018。

送檢的01號(孫文斌右手拇指血跡)、05號(孫文斌左手食指血跡)、06號(孫文斌左手中指血跡)、19號(孫文斌灰色棉衣腹部位置血跡)、23-25號(單刃尖刀刀柄擦拭物,單刃尖刀刀柄、刀刃血跡)檢材中檢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孫文斌、楊某1的DNA分型。

送檢的11號(血跡4,8號病床附近地面上滴落血跡)檢材中檢出混合基因型,不排除包含孫文斌的DNA分型。

送檢的21號(孫文斌灰色棉衣左袖血跡)檢材中檢出混合基因型,不排除包含楊某1的DNA分型。

29. ××醫院提供的病歷等材料證明:案發後,楊某1生命體徵消失,血壓、心率、呼吸均未測出,雙側瞳孔散大,對光反射消失,僅是通過呼吸機輔助呼吸。

30. 北京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2019BL0165號鑑定書證明:

屍表檢驗:

頭面部:鼻根部可見橫條形切劃創1處,長2.3厘米。右上眼瞼可見橫條形劃傷1處,長1.5厘米。右眼外下弧形劃傷1處,長1.1厘米。右下頜緣處橫條形劃傷2處,長分別為3.8厘米、3.6厘米。右顴部可見片狀皮下出血,邊界不清。自下頦左側經右下頜緣至左耳下可見條形創口1處,創口長10.0厘米,創緣整齊,創壁光滑,創角銳,創深達肌層。下頜下偏右在6.0厘米×4.0厘米範圍內可見條形劃傷多處,最長5.5厘米,最短0.4厘米,其間可見條狀表皮缺失1處,邊緣較整齊,長3.0厘米。

頸項部:頸前可見橫條形複合創,創口長16厘米,創緣伴多處皮瓣、切跡,創口皮瓣較整齊,創角銳,創底深達頸椎;上下創緣伴有條形切劃傷多處;複合創下方可見橫條形創口1處,創口長1.2厘米,創緣整齊,創角銳,周圍伴皮下出血。頸部左側可見橫條形創口1處,創口長5.5厘米,創緣整齊,創壁光滑,創角銳,創深達肌層,其下方可見條形劃傷1處,長2.0厘米。頸部右側可見條形創口1處,創口長7.2厘米,創緣整齊,創壁光滑,創角銳,創深達肌層。頸部右側可見片狀皮下出血1處。項部偏右可見小條形劃傷2處,長分別為0.6厘米及0.7厘米,其左側可見片狀皮下出血1處,大小為2.0厘米×1.2厘米。

四肢部:左上臂中段背側可見片狀皮下出血1處。左手食指第1指節背側小條形劃傷1處;左手中指末節腹側可見小片狀表皮缺失。左手食指第1指節腹側可見小條形劃傷1處。右上臂可見散在縱條形皮內出血。右手拇指背側小條形劃傷3處。右手食、中指末節腹側條形切劃傷各1處。右手中指、無名指背側可見片狀皮下出血各1處。

提取檢材及處理、相關檢驗結果:

[1]提取死者肋軟骨、雙手指甲拭子、雙乳拭子、頸前拭子、額頭拭子、陰道拭子、肛門拭子、口周某2、頭髮拭子交由朝陽分局辦案人員送北京市朝陽區公安司法鑑定中心生物物證檢驗室做DNA檢驗並出具生物物證檢驗結果。

[2]提取死者心血送北京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毒物毒品檢驗室進行檢驗。毒物檢驗結果:據毒物檢驗報告第2019DW3053述,在所送楊某1心血中未檢出乙醇。在所送楊某1心血中未檢出常見巴比妥類、吩噻嗪類和苯二氮卓類催眠鎮靜藥。

論證:經對楊某1屍體進行屍表及解剖檢驗,其主要損傷位於頸部。頸前可見橫條形複合創,創口較長,創口皮緣較整齊,創角銳,創腔內可見頸椎、頸脊髓橫斷,氣管、食管、甲狀軟骨橫斷,雙側頸總動脈及頸內靜脈橫斷,頸部肌群多層橫斷,迷走神經、交感神經、臂叢神經橫斷,斷端均較平滑,根據其損傷特點可認定為銳器的切創,結合複合創創緣伴有皮瓣、切跡、符合被銳器(片刀類)反覆多次切割所致,左下頜緣、頸部兩側可見條形創口多處,創緣整齊,創角銳,創深達肌層,均符合銳器切創特點。根據上述損傷,頸脊髓橫斷可成為其死因;頸部多器官、軟組織損傷及雙側頸動、靜脈橫斷、多根神經橫斷所致大量失血造成的創傷失血性休克可成為其死因。雙手手指部可見多處小條形切劃傷及皮瓣等,均符合銳器傷,結合其損傷部位分析為抵抗性損傷,損傷程度輕,不構成死因。左鎖骨下方、肘窩、手背、腹股溝、內踝等處可見針孔、小條形切口等,右上臂可見縱條形皮內出血多處,雙肋及胸骨骨折,雙側胸腔血性液體,此類損傷均符合醫院搶救時所形成,不參與死因。經毒物檢驗,在所送楊某1心血中未檢出乙醇,未檢出常見催眠鎮靜藥,可以排除以上毒物中毒的可能性。

鑑定意見:楊某1符合被他人用銳器反覆多次切割頸部,傷及頸髓、雙側頸動、靜脈、神經、肌肉、甲狀軟骨、氣管、食道,致頸髓橫斷合併創傷失血性休克死亡。

31.北京市朝陽區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京朝公司鑒(指)字[2019]第89號手印鑑定書證明:2019年12月24日,北京市朝陽區××醫院急診科搶救室故意殺人案,嫌疑人持有的包裹刀刃的塑料袋上的提取的指紋痕跡與孫文斌右手拇指捺印樣本指紋是同一人所遺留。 32.北京市朝陽區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CY2019WZ28156號親緣鑑定書證明:被害人楊某1身份情況。

33.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刑偵支隊調取的110報警錄音證明:孫文斌作案後主動撥打110報警的情況。

34.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高碑店派出所110接處警記錄及工作記錄證明:××醫院8576××固話於2019年12月24日6時4分,一女士報警稱:××醫院急診室內一名患者家屬持刀捅刺醫生頸部,嫌疑人仍在現場。孫文斌於同日6時6分使用135××××9114手機號碼撥打110報警電話,稱自己在××醫院急診室殺人了,對方已經死亡。孫某2於同日6時18分使用131××××2673手機號碼撥打110報警電話,稱「××醫院,殺人了」。隨即公安機關布警的情況。

35.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高碑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經過證明:2019年12月24日6時6分,孫文斌主動撥打110報警電話投案。同日6時20分許,民警前往北京市朝陽區××醫院急診科搶救室,經出示證件將孫文斌帶回公安機關進行審查。到案過程中孫文斌始終予以配合,沒有拒絕、阻礙、抗拒、逃跑等行為。

36.民警執法記錄儀記錄的出警錄像證明:民警到達案發現場後,孫文斌配合抓捕;表示對醫院不滿,稱刀具為隨身攜帶;以及殺人原因。另有現場醫護人員搶救楊某1的過程及孫文斌手上血跡取樣的過程。

37.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刑偵支隊調取的615路、881路公交車、孫文斌租住處監控錄像及出具的工作說明證明:孫文斌於2019年12月8日7時許至10時許,從××醫院乘坐公交車回暫住地,又返回××醫院的情況。

38.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刑偵支隊調取的監控錄像證明:2019年12月4日6時58分39秒,孫某1被999急救車送到××醫院,孫文斌、孫某2隨行;6時58分許,孫某1被推進急診室;13時25分,孫某1坐在輪椅上,孫文斌、孫某2輪流試圖與孫某1說話,期間孫某1有回應,孫文斌、孫某2將孫某1帶離急診室;13時36分,孫文斌、孫某2欲將孫某1抬上出租車,後未上車,返回××醫院。

39.北京市公安局北新橋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詢表、××醫院人事處出具的履歷、北京市朝陽區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死亡證明書、北京市八寶山殯儀館出具的火化證明材料證明:被害人楊某1的基本情況、死亡及火化時間。

40. 北京市公安局平房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詢表、高碑店派出所出具的網上比對工作記錄證明:被告人孫文斌的基本情況。經查詢,孫文斌不是網上在逃人員。

41. 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分別出具的入所健康檢查表證明:孫文斌右手食指刀劃傷約1厘米,體檢時自述案發時不慎劃傷。已縫合,余無異常。

42. 被告人孫文斌的供述與辯解及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出具的工作說明證明:

2019年12月4日,因為其母親不吃飯,其與孫某3發生爭吵,後決定將其母親帶至燕郊生活。其通過很多方式都沒有打到車,後撥打急救電話求助,經協商,急救車帶其母前往××醫院,其三姐陪同,急救車直接將其母親帶到××醫院急診室做治療。楊某1醫生給其母親治療,其跟楊某1說其母親沒有毛病,只是一兩天沒有吃飯,希望醫院能夠給開點營養液。楊某1給其母親開了藥,輸了液以後,其就帶其母親離開了。後來其問過別人,得知楊某1給其母親開的不是營養液。其和三姐帶其母到××醫院急診門口,其母親就昏迷了,其又推輪椅將其母親帶回急診室,其三姐在急診室看着其母親,其去醫院找他們領導,其找到急診室周主任,他一邊給其母親檢查一邊安排治療。其母在××醫院住院期間檢查出很多病,期間都是其和三姐在照顧,治療了大概一個禮拜,其中有一天,胡醫生過來查房,發現其母親右側的手腳都動不了了,右手沒有知覺了,其跟胡醫生急了,沖他嚷了幾句,他沒有言聲,當時也沒有吵起來。當天其特別生氣,對周主任表示,如果其母被治死了,其也不活了,其帶着楊某1一起走。其回到燕郊小張各莊的出租房拿了刀,用塑料袋包好,插在腰帶前面褲子裡側,沒有做任何停留,立刻返回醫院。到醫院後,其還是正常地看護母親,刀一直隨身帶着。經過治療,母親的病情也不見好。12月23日楊某1值夜班,當天晚上,其母親昏迷不醒,還喘得厲害,每次其母喘得厲害時,其就去找楊某1。

12月24日5時許,其看着母親輸液,楊某1在急診搶救室看電腦辦公,其上前問其母親的CT結果,楊某1打開電腦,拿其母親的CT給其看,並且告訴說:「你媽現在就這樣維持,不行就完了。」其聽着楊某1的話,理解的意思是其母沒救了,其認為是楊某1害了母親。當時在急診搶救室,一屋子全是患者和家屬,楊某1坐在搶救室的桌子旁邊,還有護士。其站在楊某1的右後方,楊某1正向右回頭跟其說話,其聽楊某1的話後就急了,想殺了楊某1。其直接從腰間抽出提前準備好的刀,左手持刀,右手按着楊某1頭的左側,拿着刀往楊某1脖子左側捅了過去,其怕一刀扎不死,又拿刀劃了楊某1脖子幾下,楊某1流了很多血癱倒在地上;其看着楊某1來氣,又蹲下來,左手拿刀照着楊某1的脖子刺了兩刀。其是左撇子,當時其左手握着刀,具體割了幾刀記不清了,但肯定不止一刀。周圍有幾個醫生或者保安往其身前湊,一個保安跟其要刀,其就拿着刀跟周圍的人說:「誰都別過來,跟你們沒關係。」後來,其離開了,回到其母親的床邊,拿手機報警,楊某1送去搶救了。警察來後,其將刀交給警察。

其之前與楊某1沒有矛盾,也沒有發生過衝突。其從燕郊暫住地拿的刀,全長30公分左右,刀刃長20公分左右,單刃,棕色木柄,不帶刀鞘,刀刃寬3公分左右,帶尖,平時在家裡做飯用,是其2014年賣西瓜的時候在朝陽區一個路邊買的。

偵查員對孫文斌進行訊問時,因手誤錯將筆錄結束時間寫為2019年12月24日11時20分,正確時間應為2019年12月25日11時20分。

關於孫文斌當庭所提相關辯解及其辯護人所提相關辯護意見,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首先,關於孫文斌所提楊某1對孫某1首診用藥失當、醫院診療方案不合理等問題。經查,孫某1到××醫院急診科以前,身患多種嚴重疾病且在其他醫院進行過診治。參考相關專家會診意見,並結合××醫院對孫某1的後期診療過程,經本院審查,在案證據不能證明楊某1在首診中根據孫某1的病情用藥失當、××醫院的診療方案不合理。孫文斌所提該項辯解,本院不予採納。

其次,關於孫文斌及其辯護人強調孫文斌與其母感情深厚,因其母病情反覆,造成孫文斌情緒波動進而喪失理智等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認為,孫某1系高齡危重病人,孫文斌不能正確對待其母身患重病的現實,自以為首診用藥失當而產生怨恨,預謀並實施了報復行為,且在孫文斌實施犯罪時孫某1仍在診治中,故孫文斌所提上述辯解不能成為其殺害楊某1醫生的理由。對孫文斌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再次,關於孫文斌及其辯護人所提孫文斌的行為構成自首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查,孫文斌作案後報警投案,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應認定為自首。故孫文斌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文斌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孫文斌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據現已查明的事實,孫文斌對楊某1醫生首診用藥不認同,從而產生怨恨,進而產生殺害意圖,預謀且事先準備工具,足見其主觀惡性極深;作案時,孫文斌持尖刀反覆切割楊某1頸部,致楊某1倒地,後在楊某1無任何反抗能力的情況下,不顧他人阻攔,又對楊某1扎刺,足見其人身危險性極大;孫文斌在醫院急診室面對眾多患者及家屬和醫護人員,公然持刀行兇且手段特別殘忍,給患者及家屬和醫護人員造成極大恐慌,足見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極大,犯罪性質極其惡劣。孫文斌雖具有自首情節,但結合其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尚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及其他物品應依法處理。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孫文斌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扣押在案的尖刀一把予以沒收;手機一部發還被告人親屬;其他物品留檔備查(清單附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馮 楨

審 判 員  湯笑然

審 判 員  于靖民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黃 斌

書 記 員  孫衍婷


扣押物品處理清單

[編輯]

一、予以沒收的物品:

1. 單刃尖刀1把

二、發還被告人親屬的物品:

1. 黑色手機1部

三、留檔備查的物品:

1. 帶有「康富惠利市場」字樣的塑料袋1個

2. 白色塑料袋1個

3. 灰色棉衣1件

4. 黃色靴子1雙

5. 黑色長褲1件

6. 白色格子襯衫1件

7. 灰色毛衣1件

8. 藍色羽絨服1件

9. 灰色秋衣1件

10. 白色工作服1件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