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3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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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8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86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2 條 ( 24.01.01 ) |
竊盜因脫免逮捕當場行強殺人,應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四款處斷,業經本院院字第二四五五號解釋有案,院字第一○一三號及第一三○○號解釋,已因懲治盜匪暫行條例之廢止而不能援用。至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之罪,既以搶劫為成立要件,自亦不包括竊盜因脫免逮捕當場施暴行者在內,均應由普通司法機關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