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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讨论:消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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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使用不含姓的名字做为消歧义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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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23/05/10#昕妤,页面昕妤原本是所有符合收录条件且名字(不含姓)叫做昕妤的人的消歧义页面,但请看en:Linda_(given_name)#Notable_people,此页面也是所有符合收录条件且名字(不含姓)叫做Linda的人的页面啊,要不要中文维基的“昕妤”条目也做成一个所有符合收录条件且名字(不含姓)叫做昕妤的人的页面(不一定要弄成消歧义页面,可以跟英文维基的Linda (given name)条目一样的做法),不然就是双重标准了(为什么我们台湾人和中国人就是不能跟西方人如英国人、法国人、德国人一样?),而且在此也顺便讨论一下姓氏分类的问题,中文维基直接用分类的方式如Category:张姓,但是英文维基却是用例如en:List of people with surname Smith直接一个条目的方式列出所有姓Smith的人,做法也不太一样,英文维基并无“Category: People with surname Smith”这样的分类。--118.170.53.6留言2024年3月10日 (日) 01:56 (UTC)[回复]

要消歧义的前提是这是菜市场等级的名字,比起昕妤,淑惠雅惠更适合消歧义,另外适合消歧义不代表一定要建立,没需求硬建立是嫌维基空间很多还是不够少。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3月10日 (日) 05:55 (UTC)[回复]
所以该用户建立的允恭弘伟美凤等条目是否要保留?见[1]--125.230.5.79留言2024年3月11日 (一) 01:21 (UTC)[回复]
支持删除。--CaryCheng留言2024年3月11日 (一) 16:27 (UTC)[回复]
还有为什么西方人的名字(不含姓氏)Linda就可以列出,东方人的名字(不含姓氏)昕妤就不能列出?这样是双重标准。--125.230.5.79留言2024年3月11日 (一) 01:25 (UTC)[回复]
参阅Wikipedia:是英文维基说的!,中文维基百科不是英语维基百科的中文版。--CaryCheng留言2024年3月11日 (一) 16:24 (UTC)[回复]
副知@Sdf。——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3月11日 (一) 02:09 (UTC)[回复]
另外上面这位同志应该是X43呦⋯⋯不过这个话题本身确实有点讨论价值就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3月11日 (一) 02:11 (UTC)[回复]
他还是这么喜欢昕X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4年3月11日 (一) 18:26 (UTC)[回复]
西方的given name由于基本是源自宗教名,所以还可以稍微介绍一下词源什么的;而东亚人名(不含姓氏)基本没什么可以介绍的,因此不支持建立消歧义页面。另外,我本人赞同仿照汉姓建立“Category:姓XX的人”(这样可以比较方便找出同姓人物)。不过我不觉得社群会接受这种分类。--微肿头龙留言2024年3月13日 (三) 07:42 (UTC)[回复]
消歧义本来就不需要有什么东西去“介绍”事物的,以这个理由来“不支持”消歧义页面莫名其妙;而CAT:陈姓这些分类也早就存在。万多则编辑的用户不去认真了解一下方针指引才来议事吗?--西 2024年3月21日 (四) 11:26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可能我的表述有问题,我再写过。不论东西方,given name的消歧义本来就没什么用,因为不会有页面链接去这些页面。我想表达的是西方的given name可以有介绍,因此甚至可以变成一个小作品;而东方的given name不可能有任何有效介绍,所以我不支持建立页面。“Category:姓XX的人”里的XX指的是西方的姓氏不是东方的(请仔细读“仿造汉姓”四个字)。请不要一上来就指责他人,谢谢。--微肿头龙留言2024年3月21日 (四) 11:37 (UTC)[回复]
“不支持建立消歧义页面”跟“不支持建立页面”已是完全不相同的论述,既然阁下自己也认为自己表述不妥,何从是我一上来就指责?我并非同意汉名应个别建立页面,但“没有有效介绍”跟“建立消歧义”(即议案所提的做法)是完全不冲突的,以“没有有效介绍”来“不支持建立(消歧义)页面”是毫无依据的“想法”,无有效论证的想法就是无效论点。另,社群未曾禁止创建甚或推动提删西人姓氏分类,只是长久以来没人建立,不过我不觉得社群会接受这种分类又是何来的“觉得”?无效论点难道不能被批评吗?--西 2024年3月21日 (四) 11:48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阁下批评得对,我的确没有将维基的每个方针指引都仔细阅读。上面的IP用户提到为何西方given name可以有独立的页面而东方的不可以有,他认为这是双重标准。我只是想凭借我的理解,以(我认为)较为合理的方式解释为什么维基百科上会出现这种东西方间的“双重标准”。西方的given name除了可以当作消歧义来看待,可以当作小条目;而东方的就只能以没用的消歧义来看待。
“觉得”是我个人的感觉,因为从未有人这么搞过。一上来就指责是指阁下的这一句:“万多则编辑的用户不去认真了解一下方针指引才来议事吗?”。万则编辑和不熟悉方针并不冲突,若阁下觉得某一用户的论点站不住脚可以提点该用户并介绍相应方针,无需如此言辞犀利(也可能是我过于敏感)。除非该用户几次三番在同一议题表现出对方针指引的不熟悉。以上是我的想法,还望阁下以后多多赐教。--微肿头龙留言2024年3月21日 (四) 12:39 (UTC)[回复]
消歧义及分类乃是撰写维基百科的基本功,我不会要求任何人去背下所有方针指引,但这些基本功不可能不认识。别给我整这出,你不是新手了。该则存废讨论的重点在于“Wikipedia:消歧义#部分题目相符”的判定,跟“有没有内容”毫无关联,消歧义本来就是没有实际内容而只是一个列表。你再三说出“没用的消歧义”正是你自己口中几次三番在同一议题表现出对方针指引的不熟悉。--西 2024年3月22日 (五) 03:38 (UTC)[回复]
我只是希望可以有一个“同名不同姓”且有关注度的人的列表(包括古人和现代人),西方人有这个列表没有理由东方人就不能有这个列表。另外无论是西方人或东方人,同样姓氏的人都很多,所以希望都可以有“Category:”这种分类,避免失去一致性(直接用列表那列表可能会过长)。--118.170.11.98留言2024年3月22日 (五) 02:37 (UTC)[回复]
本站目前也没有“名为琳达的人列表”或者“姓氏为史密斯的人列表”这种列表,不必完全按照英维走。依路西法人所述,并未有人禁止建立分类来归类同名/同姓西方人物(可能同名东方人也可以?),阁下何不去试一下建立这些分类,开创先例。--微肿头龙留言2024年3月22日 (五) 02:49 (UTC)[回复]
我想到了,像百度百科有每个中文汉字的条目,我们也可以为每个常用的中文汉字(例如Big5码定义常用的5401个中文汉字)做条目,然后就每一个中文汉字列出所有以该汉字为名的人(包括古人和现代人,以及人名消歧义页面),例如“维”字可以列出王维张维陈维李维等等,就跟英文维基百科的人名Linda可以建立条目,并列出所有以Linda为名的人一样(西方人名可能会有“第一予名” “中间名” “姓氏”,例如Evan Rachel Wood(Evan为第一予名,Rachel为中间名),就跟东方人名很多都是三个字的名字(“姓氏” “第一予名” “第二予名”)一样,例如周杰伦的第一予名就是“杰”,第二予名是“伦”)。--118.170.43.189留言2024年3月22日 (五) 06:05 (UTC)[回复]
WP:NOTDICT。--西 2024年3月22日 (五) 10:44 (UTC)[回复]

请问以下消歧义的存在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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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现到诸如阮副总统萧副总统李副总统等一大堆“同姓称号消歧义”。请问这些消歧义的存在是否合理?另外,Category:假名消歧义Category:谚文消歧义里的一堆消歧义的存在是否也合理?这些消歧义非中文/罗马字,请问中文维基需要这种消歧义吗?@Sdf在此通知这些消歧义(大部分)的建立者。--微肿头龙留言2024年4月25日 (四) 07:52 (UTC)[回复]

这些消歧义页面没有必要建立,应该删除。--CaryCheng留言2024年4月25日 (四) 16:59 (UTC)[回复]
若多于一个主题条目适合使用该标题作重定向,那么就应该容许作为消歧义。假名、谚文是容许原文重定向的,如果有多个目标需要以该标题导向就自然适合保留。--西 2024年4月26日 (五) 11:25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我逐步提问吧:
  1. 同姓称号消歧义/重定向真的有需要存在吗?我的确没有找到任何规定禁止建立此类消歧义/重定向,但如果以上例子的消歧义是可以存在的,那是否代表“王市长”、“陈大使”、“许将军”、“刘总裁”之类的消歧义/重定向都是可以被建立的?
  2. 假名不完全算是原文吧,不会有有人无端端把日本人名从汉字写成假名。有些假名消歧义甚至不存在于日语维基(比如いそざきひろみ这种)。虽然不能以“日维没有”来否定这类型消歧义在中维的存在价值,但多少有参考意义吧?
  3. 我同意谚文的消歧义是合理的,但它们否需要罗马化呢?
--微肿头龙留言2024年4月26日 (五) 12:13 (UTC)[回复]
  1. 我没说同姓称号合适。我说的是适合重定向才适合消歧义,我也没说那些称号适合重定向。
  2. 假名只能说局部算是原文。如果多个主题原文本身只用假名拼写,那么当然适合重定向和消歧义;你列出的情况和目前存在的消歧义自然不算是,但不等于一竿子打死不能存在“假名消歧义”。只要原文是假名,那么就可以有对应的假名消歧义。
  3. 不需要。罗马化了就不是原文了。
--西 2024年4月29日 (一) 06:03 (UTC)[回复]
如此定义可能无穷啊,任何职务跟姓氏都能凑出。除非某一称呼相当有名(例如“蒋总统”),否则一般来说不应该容许建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4月27日 (六) 17:49 (UTC)[回复]
@Ericliu1912我想去提删它们(称号和假名的),可是不知道要用什么理由。(虽然好像随便一个理由都可以)另外,谚文消歧义要罗马化吗?我个人是觉得需要罗马化,可是又不知道有没有必要。阁下可愿给点意见?--微肿头龙留言2024年4月27日 (六) 18:06 (UTC)[回复]
这很困难。我可能没办法即时给出答复。——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4月28日 (日) 08:33 (UTC)[回复]
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24/04/28#李副总统、萧副总统、阮副总统、陈副总统、吴总理、尹总统、朴总统、李总理、李总统、卢总统、赵总理、金总理、金总统、亚当斯总统、阿迪昂总统、约翰逊副总统、约翰逊总统讨论中。--YFdyh000留言2024年4月29日 (一) 21:19 (UTC)[回复]

消歧义项描述末尾是否需要加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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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目前该格式指引中加了句号。但论述《WP:消歧义的荐与不荐》中强调不要使用完整句子,TW提醒模板{{uw-dab}}中称“不要加句号”,英维也不用句号。目前中维的消歧义页似乎是加句号或不加句号的页面都很多,明显并未统一格式。--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8月30日 (五) 10:10 (UTC)[回复]

支持“不加句号”。--CaryCheng留言2024年9月6日 (五) 21:23 (UTC)[回复]
通常不加句号,但如果应需求使所有项较长、明显是“完整句子”,应加上句号。该指引,似乎可以去掉WP:DABSTYLE例子的句号。--YFdyh000留言2024年9月7日 (六) 18:37 (UTC)[回复]
如果应需求使所有项较长、明显是“完整句子”,应加上句号”:其实也不一定?比如描述图片的文字,即使很长中间已经用过句号,末尾仍不用句号(MOS:句号) ——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9月8日 (日) 00:33 (UTC)[回复]
这条指引是有问题的,见Wikipedia_talk:格式手册/标点符号/存档3#图注的结尾的句号--YFdyh000留言2024年9月8日 (日) 07:51 (UTC)[回复]
我之前看到过这条讨论了……但毕竟仍未通过,而且也和大陆的标点符号国标矛盾。--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9月8日 (日) 07:53 (UTC)[回复]
流程未完成,但已证明该指引不够共识。不认为矛盾,存档3讨论中我发表过自己的看法。--YFdyh000留言2024年9月8日 (日) 08:32 (UTC)[回复]
支持不加--Mykola留言2024年9月7日 (六) 18:53 (UTC)[回复]
支持不加,我甚至见过加分号的:
xxx可能指:
  • 歧义项1;
  • 歧义项2;
  • 歧义项3;
...
个人觉得很怪。--微肿头龙留言2024年9月8日 (日) 05:00 (UTC)[回复]
支持不加句号。加分号我还真没见过,我认为这应该被认为是不合规的做法。Sanmosa Miyamoto Miyoko 2024年9月18日 (三) 08:34 (UTC)[回复]
无法定义“完整句子”。比如“中国 (消歧义)”中“周朝,已知最早曾使用‘中国’一词的政权”,这也是一个完整的句子。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9月25日 (三) 03:09 (UTC)[回复]
确实,汉语任何一个短语(包括词)都可以成句,短语和句之间没有明确界限;汉语句子是(有完整含义的)短语 一定的语调“实现”的,而非像英语那样由短语“构成”的。--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9月25日 (三) 03:12 (UTC)[回复]

未形成“所有情况都不加句号”的共识,但有共识去掉当前《WP:消歧义格式》中的句号。 公示7日,2024年10月31日 (四) 19:59 (UTC)结束。——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10月24日 (四) 19:59 (UTC)[回复]

没看到讨论(此处甚为荒凉⋯⋯)。总之,这似乎是写作偏好,是否可以不加句号为推荐格式,但亦不禁止加句号?——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0月24日 (四) 21:27 (UTC)[回复]
更改指引去掉句号(但不明确点出不加句号)之后应该差不多就是这种含义吧?--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10月24日 (四) 21:37 (UTC)[回复]
不反对在Wikipedia:消歧义去掉此等句号。但需注意应在-相应语句中一并去除,不应只在中去除。--— Gohan 2024年10月27日 (日) 04:58 (UTC)[回复]

公示通过。——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11月3日 (日) 21:07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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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歧义项后接描述句,使用冒号还是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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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格式指引和实际运作似乎都借鉴英维使用逗号,但似乎冒号更符合中文的标点习惯。--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8月30日 (五) 10:22 (UTC)[回复]

支持“使用冒号”。--CaryCheng留言2024年9月6日 (五) 21:24 (UTC)[回复]
按我的过往习惯,倾向使用逗号。逗号与序言格式相似。逗号更像短句,冒号更像做出词典定义,后者容易不完整。冒号可能误认为发言,虽然很低概率彻底误解。当前似乎不统一,有逗号、冒号,甚至中是“-”。--YFdyh000留言2024年9月7日 (六) 18:45 (UTC)[回复]
但是用逗号的话,有种“包括消歧义项目(即某个条目)在内的整个短句是一个整体”的感觉;如果用冒号,那就是“消歧义项目是XXX可以指的对象”,冒号后面只是对消歧义项目简短的描述。--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9月8日 (日) 00:32 (UTC)[回复]
没有这种感觉,什么是“整个短句”。“AA可以指:XX,描述”本来就应该构成短句,不同的XX是N选一。由于第一行是冒号,后面项目也用冒号、同一缩进层级,有点重复和不清晰。--YFdyh000留言2024年9月8日 (日) 07:55 (UTC)[回复]
不认同,我认为实际上的重点应该就是消歧义项本身,即:
X可以指:
  • A
  • B:……
  • C
X指的就是“A”“B”“C”,而不是指的是“A”“B,……”“C”。“……”(描述)可有可无。至于复用冒号,则完全符合《MOS:冒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4.7.3.5。--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9月8日 (日) 08:12 (UTC)[回复]
“可以指”指其中一项,我是认同的(但“可能指:”更像指全文?)。但这样复用冒号如果抛开排版,则怪异,既“X可以指:B:B的描述”,逗号则好很多,描述是通常存在的。层级确实还行,之前看成在同一垂直线了。--YFdyh000留言2024年9月8日 (日) 08:40 (UTC)[回复]
啊,我说的不是一项多项啊,我说的是(不管是“可以”还是“可能”),它指代的都是“项目”,而非“项目 描述”,比如说
马鞍山可以指:
“马鞍山”指的是“马鞍山市”“马鞍山 (南京)”,而不是指的是“马鞍山市 安徽省下辖地级市”“马鞍山 (南京) 位于南京市的山”。层级“同一垂线”指的是?跟是不是在同一垂线没什么关系吧……--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9月8日 (日) 08:49 (UTC)[回复]
但用逗号我也觉得“后面只是对消歧义项目简短的描述”,既说话人对义项的简短补充,逗号后面不是义项名称。--YFdyh000留言2024年9月8日 (日) 09:01 (UTC)[回复]
我虽然并不排斥这种用法(即这种用法也符合语感),但总觉得更像是英文习惯;用冒号则更符合中文习惯。英文确实有大量在中文用冒号的场合倾向用逗号,比如“say”后面。--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9月8日 (日) 09:04 (UTC)[回复]
本人一直使用逗号,不过也不反对冒号。另外想知道这个讨论的意义是?讨论完后会有人去改吗。--微肿头龙留言2024年9月8日 (日) 04:58 (UTC)[回复]
应该不会有人大量改吧?毕竟只是讨论,没有说要正式写入指引。--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9月8日 (日) 05:15 (UTC)[回复]
不必强制统一或禁止,但应该可以推荐使用冒号。其实破折号也符合中文用法,不过冒号似乎比较常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8日 (日) 10:48 (UTC)[回复]
对于后接同位语或相似词性字词,两者即可(例如“唐伯虎,文人”/“唐伯虎:文人”);对于后接不同词性语词,应用逗号(例如“李白,2000年出生”)。冒号的确如上所说,更像定义。--— Gohan 2024年9月13日 (五) 01:24 (UTC)[回复]
我认为应该同时允许逗号与冒号,原因同Gohan。Sanmosa Miyamoto Miyoko 2024年9月18日 (三) 08:29 (UTC)[回复]
其实用句号也行。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9月25日 (三) 03:16 (UTC)[回复]

(征求意见期结束总结:)无共识。——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10月24日 (四) 19:59 (UTC)[回复]

2020年10月修订案与格式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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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案主要涉及#章节安排问题(最简单的做法只需将一个三级标题改为二级标题),以及#修订WP:消歧义命名的问题。格式讨论涉及主从消歧义页面编写方式(若有必要则亦应修改指引)。——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10月25日 (五) 04:39 (UTC)[回复]

章节安排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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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本指引的《页面格式》至《实施》章节被放在了《条目的命名》下,这似乎不合逻辑。《条目的命名》说的是如何给条目消歧义(使用另外名称,否则使用消歧义后缀等等),后面则说的都是如何编写消歧义页。应该将“页面格式”设置为2级标题。——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10月24日 (四) 19:59 (UTC)[回复]

(+)支持。--CaryCheng留言2024年10月26日 (六) 04:24 (UTC)[回复]
“条目的命名”感觉有点不明所以,应该用“涉及歧义问题时条目命名方式”(好像又有点太长……)?--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10月30日 (三) 08:16 (UTC)[回复]
  • 英语维基百科的标题是Naming the specific topic articles,直翻大概是写成“命名特定主题的条目”。
  • 或是引用条目的命名的第一句,写成“命名各不同定义的条目”或是“为各不同定义的条目命名”。
  • 都很长,一时想不到更短的写法。
--CaryCheng留言2024年11月2日 (六) 17:18 (UTC)[回复]

如果那些定义拥有另外的名称,或是更完整而又同等清晰的名称,我们就可使用它们。替代名称不必是最常用名称,不过也不建议使用晦涩同义词。

新增条文和《消歧义命名》是逻辑自洽的,因为如果替代名称“是最常用名称”的话,早就根据《WP:命名常规》中的NC:常用原则使用它了,根本无需再用到消歧义指引。——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10月24日 (四) 19:59 (UTC)[回复]

(+)支持。--CaryCheng留言2024年10月26日 (六) 04:25 (UTC)[回复]
“仍应较常用”是不是可以删去思考...因为和“不应是晦涩同义词”语义重复,且“较常用”标准非常模糊。--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10月26日 (六) 07:42 (UTC)[回复]
  • 可以删去。
  • 或是改写成这样:“替代名称不应是晦涩同义词,若有数个替代名称,则优先选择其中最常用者。”这样写是否能传递阁下的想法?
--CaryCheng留言2024年10月27日 (日) 03:03 (UTC)[回复]
想法上其实差不多,但这么写感觉有点问题诶:一是我觉得“不必是最常用名称”应该留着,因为确实有人(或者也预见可能有人)以“不是最常用为由”反对替代名称的;二是“优先选择其中最常用者”可能会和WP:命名常规的其他原则有冲突,感觉无需特别点出“其中最常用”,毕竟NC:常用本身就是适用的。--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10月27日 (日) 06:06 (UTC)[回复]
好的,那就采用阁下的写法。--CaryCheng留言2024年10月28日 (一) 02:42 (UTC)[回复]
改了(修饰了一下语句),看看如何。——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10月28日 (一) 05:45 (UTC)[回复]
支持,这样写很好。--CaryCheng留言2024年10月30日 (三) 08:11 (UTC)[回复]
有条件反对:“晦涩”一定不“清晰”,重复、多余。提议条文可能被人用来绕过命名常规。原句亦不地道,建议全句改为:
  • “条目主题(主体)若有更完整而又同等清晰或更清晰的名称,可用此等名称命名。此等名称应符合命名常规,而不必最常用。”或
  • “条目主题(主体)若有更完整而又同等清晰或更清晰的名称,可用此等名称命名。此等名称应符合命名常规,在可靠来源中常见,但不必最常用。”
--— Gohan 2024年10月31日 (四) 02:30 (UTC)[回复]
对原句的修饰赞成;对新增的内容虽不反对阁下的提议,但不是很理解“提议条文可能被人用来绕过命名常规”:原先的条文也没有提到“命名常规”,并没有“绕过”的风险(因为并无冲突之处),新增的条文相比原先的条文只是明确了不应采取“如果不是最常用名称即便为了消歧义也不能使用”和“为了消歧义可使用晦涩名称”两种极端的解读,为何就有了“绕过命名常规”的风险?--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11月4日 (一) 21:50 (UTC)[回复]
本指引及其他方针指引未提及必用最常用名称或可用晦涩名称,“清晰”、“易于识别”等更与后者对立,无需特别防范““如果不是最常用名称即便为了消歧义也不能使用”和“为了消歧义可使用晦涩名称”两种极端的解读”。相对于我的提议条文(“此等名称应符合命名常规,而不必最常用”),您的提议新增条文(“替代名称不必是最常用名称,不过也不建议使用晦涩同义词”)更多余,所防范之解读更难出现。名称是否(最)常用原为命名常规要求,如在其他方针指引分立常用程度的不同要求——这或已不妥,而又不提常用程度的原有要求,当然存在被部分人解读为可不遵循后者(原有程度的要求)的风险;而有不晦涩同义词的“晦涩同义词”不会在可靠来源中常用,而仅停留在“不建议”,与先前的“不必是最常用名称”一结合,更会加重被解读为绕开命名常规的风险。--— Gohan 2024年11月8日 (五) 08:21 (UTC)[回复]

主从消歧义页面“分两行与重复粗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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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WP:消歧义#效果》中要求主从消歧义页面分两行与重复粗体,但U:Sanmosa认为在语法方面可能有些问题,将杭州 (消歧义)加上了“一般指”“除此之外”等短语,并改为了单行。我也认为《WP:消歧义#效果》中的语法似乎有点问题,但认为只需在“大爆炸或Big Bang”后面加上“一般指”三个字即可,无需改为单行。现征求意见。——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10月24日 (四) 19:59 (UTC)[回复]

目前效果有点啰嗦,也不赞成重复粗体。改成单行不太好读。“一般指”或者其他如“可能指”都可,适时选择,比如“大爆炸”我觉得并非“一般指”,日常用语中就是指爆炸或者专有名词。--YFdyh000留言2024年10月24日 (四) 21:12 (UTC)[回复]
(+)支持,参阅2021年社群讨论共识,支持加上“主要指”或“一般指”,格式采用双行。--CaryCheng留言2024年10月26日 (六) 04:28 (UTC)[回复]
@CaryCheng:采用双行的话,您认为第二行需要用粗体吗?(看当时的讨论似乎您写的是粗体,但目前好像有编者有异议。)--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10月26日 (六) 07:40 (UTC)[回复]
奇怪,当时既然形成了共识,怎么消歧义指引没改思考...--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10月26日 (六) 07:42 (UTC)[回复]
  • 我支持第二行维持粗体。
  • 当年讨论的主题是两种消歧义页面格式的适用场合,没有动到指引条文,加上有人建议“讨论后有共识,也可以作为日后条目共识的依据。不建议动辄改方针指引”,因此以共识的形式留存至今。
--CaryCheng留言2024年10月27日 (日) 02:58 (UTC)[回复]
无需统一,换不换行取决于义项之间关联多寡,甚或文字长度。--— Gohan 2024年10月31日 (四) 02:31 (UTC)[回复]
不理解为何标准写法如此冗赘。写成“一般指某,此外亦可指:”直接了当,有何不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1月2日 (六) 10:58 (UTC)[回复]
需要“一般指”不太长太复杂。可能存在其他形态的描述,假设“某一般指……,历史上曾称/也曾指:A B C D。此外亦可指:”,那么用户就必须读完整个长句。--YFdyh000留言2024年11月2日 (六) 11:10 (UTC)[回复]
消歧义页面一般篇幅极短,首句稍长实无大碍。即便部分情况或有问题,也不反而构成主要采用理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1月30日 (六) 18:13 (UTC)[回复]

标题是重定向(而非条目)的主从消歧义页面链接加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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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WP:消歧义#效果》中消歧义页标题“大爆炸”本身是条目标题。但有另一种大量出现的情况,就是消歧义页标题是个重定向而非条目。如余杭 (消歧义)杭州 (消歧义)等等。U:Sanmosa认为这样的消歧义页的链接不应加在“余杭”“杭州”而应加在条目标题“余杭区”“杭州市”上。我没有明显偏好。现征求意见。——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10月24日 (四) 19:59 (UTC)[回复]

题外话,你其实应该就修订指引开一个话题,然后按子章节讨论(导言则用于征求意见总体简介),而非同时开列一堆话题,显得臃肿。因征求意见系统篇幅有限,另机器人之自动讨论页通知功能亦有次数限制,过度频繁提出召唤,反不利社群参与。我建议你晚点写个“2024年10月修订案”抬头概要之类,然后整并以上四个新开章节,留一个征求意见模板就好。——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0月24日 (四) 21:29 (UTC)[回复]
参阅2021年社群讨论共识,将连结设在消歧义页标题,即“余杭”、“杭州”。--CaryCheng留言2024年10月26日 (六) 04:33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