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聋人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聋人(Deaf People),指的是以耳聋(deafness),即听力障碍的群体,目前听力损失等级一共分四种。

称呼叫法

[编辑]
  • 听障人士:即生理角度的叫法[1]
  • 听力残疾或者听力障碍:即医疗角度的叫法。
  • 聋人:即人文角度的叫法[2][3]
  • 喑哑人:指无听能又无语能的人[4]。此为法律角度的叫法。

歧视性称呼

[编辑]

这里指有意或者无意对于听障人士的歧视性称呼。

  • 聋哑人:绝大部分的聋人能开口说话,因此听力损失不代表声带损失。
  • 聋子:和“瞎子”意思差不多,略有歧视的意味,不是礼貌用语。
  • 失聪:指完全或部分丧失听觉功能的状态。聋人机构“龙耳”指出,这词总给人“失去聪明”之感[5]

法律上适当的便利措施

[编辑]

台湾

[编辑]

[6]在法律上,喑哑人指的是出生及从小就同时无法听到声音和无法说话。制定法律时考虑到他们“不能承受教育、能力薄弱之故,故视为限制责任能力人[7]”,因此明定法律为他们减轻罪责。相关法律如下:

  • 刑法第20条:喑哑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
  • 刑法第87条第2项:有第19条第2项及第20条之原因,其情状足认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时,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令入相当处所,施以监护。但必要时,得于刑之执行前为之。

中国

[编辑]
  • 刑法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8]

香港

[编辑]

聋健司法平等》是由香港平等机会委员会于2022年11月15日推出的一份指引。它提供了一系列建议,旨在为聋人、听障人士以及相关法律工作者等提供指导。其中包括与聋人和听障人士沟通的指导原则,以及针对不同的诉讼过程提出的可行和适当的便利措施建议。

聋人文化

[编辑]

聋人文化是集社会信仰,行为艺术,文学传统,历史,价值观,和的共同社区所产生的聋人文化。[9]

参考文献

[编辑]
  • 张宁生 《聋人文化概论》,出版社: 郑州大学出版社; 第1版 (2010年9月1日)
  1. ^ 【來稿】稱呼「聽障人士」還是「聾人」比較有禮貌?. 香港01. 2018-02-25 [2024-05-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5-18) (中文(香港)). 
  2. ^ The Name Game:聾人?聽障?為何要對稱呼執著?. 端传媒. 2018-05-31 [2024-05-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7-20) (中文(香港)). 
  3. ^ 【聾人VS聽障人士.來稿】回應黃思俊:我們以「聾人」身份為榮. 香港01. 2018-03-05 [2024-05-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5-18) (中文(香港)). 
  4. ^ 瘖啞人. 《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 [2022-12-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27). 
  5. ^ 莫叫「失聰」 太傷人. 文汇报. 2012-06-04 [2024-05-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中文(香港)). 
  6. ^ 潘宏朋. 法律用語─瘖啞人對於聽障者是一種歧視?. 法律白话文运动. 2017-02-13 [2022-12-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27). 
  7. ^ 补教名师. 刑法-名詞解釋 瘖啞. 国考加分. [2022-12-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27). 本法缘于喑哑人之不能承受教育、能力薄弱之故,故视为限制责任能力人而于第20 条明定为减轻罪责事由。 
  8. ^ 聋哑人犯罪减轻处罚吗. 华律网. [2022-12-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27). 
  9. ^ 张宁生,2010年,页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