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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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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逃罪是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开始规定的一个罪名,属于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类。

刑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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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9)》[1],删除了原刑法第109条第1款中“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后果构成要件[2],将刑法第109条修改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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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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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012-04-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4-04). 
  2. ^ 扩大叛逃罪面临的国际合作难题. [2012-04-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7).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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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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