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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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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仍挂上{{notability}}模板的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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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挂关注度模板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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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索:"悉尼科技大学中国学联"”——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Report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0月23日 (二) 00:0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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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
请不要在签名下投票,以免计票错误。Nivekin请留言 2012年10月16日 (二) 02:15 (UTC)[回复]

(关注度到期但未提删之条目有金禧 (模特儿)文智允李海明盖瑞·科瓦克斯诗与真赵杰 (演员)。如任何编辑认为以上条目尚未合乎关注度标准,可另行提删。7日后还没有人提删, 管理员可帮忙移除关注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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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过期小小作品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Nivekin请留言 2012年10月16日 (二) 02:18 (UTC)[回复]
(○)保留,已改为标准的消歧义页,且歌德诗与真必定具备关注度。Professorjohnas留言2012年10月18日 (四) 11:01 (UTC)[回复]

已被改为消歧义页。--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0月23日 (二) 00:0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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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过期关注度, 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2/09/01讨论被人删去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Nivekin请留言 2012年10月16日 (二) 02:55 (UTC)[回复]
(×)删除,不知名人物,无关注度。--Znppo留言2012年10月16日 (二) 04:22 (UTC)[回复]

因符合快速删除之G11准则,已由User:Jimmy xu wrk快速删除。 --Moonian♨一盅两件立即叹贡献 主要 全部 2012年10月17日 (三) 04:5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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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非条目讨论页内容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Moonian♨一盅两件立即叹贡献 主要 全部 2012年10月16日 (二) 04:52 (UTC)[回复]

因符合快速删除之G15准则,已由User:Jimmy xu wrk快速删除。 --Moonian♨一盅两件立即叹贡献 主要 全部 2012年10月17日 (三) 04:51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合并三毛_(作家)#家庭。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2/08/16无共识暂时保留, 再交讨论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Nivekin请留言 2012年10月16日 (二) 02:57 (UTC)[回复]

已并入三毛_(作家)#家庭。--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0月23日 (二) 00:0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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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2/08/20无共识暂时保留, 再交讨论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Nivekin请留言 2012年10月16日 (二) 02:58 (UTC)[回复]

已保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0月23日 (二) 00:0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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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2/08/26无共识暂时保留, 再交讨论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Nivekin请留言 2012年10月16日 (二) 02:59 (UTC)[回复]
应当(×)删除Professorjohnas留言2012年10月16日 (二) 12:44 (UTC)[回复]
(?)异议--宇帆(留言·) 2012年10月20日 (六) 02:25 (UTC)[回复]
搞了那么久都没人响应....... = = --宇帆(留言·) 2012年11月10日 (六) 01:00 (UTC)[回复]

虽然有约半数的保留意见,但是保留意见中皆未能有效针对Wikipedia:关注度_(数字)的需求作出说明,故删除此条目;此外,由于存废讨论并不适合进行长期讨论,关于方针的修改,应直接至客栈提出。--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1月10日 (六) 12:3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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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非百科条目, 个人文学作品?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Nivekin请留言 2012年10月16日 (二) 04:42 (UTC)[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0月23日 (二) 00:0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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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不知名人物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MakecatTalk 2012年10月16日 (二) 05:54 (UTC)[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0月23日 (二) 00:0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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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本条目不符合Template:Editnotices/Page/翡翠台电视剧列表 (2010年代)剧集的建立条件。→请留待剧集正式开拍后,或记者招待会召开以后,才开始编写该剧条目。在此之前,请把剧集资料简略地记于下表。敬请垂注。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小心说话 2012年10月16日 (二) 09:05 (UTC)[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0月23日 (二) 00:0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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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广告?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广雅 范 2012年10月16日 (二) 09:52 (UTC)[回复]

因符合快速删除之G11准则,已由User:Jimmy xu wrk快速删除。--留言2012年10月17日 (三) 01:10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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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不知名人物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YFdyh000 2012年10月16日 (二) 11:07 (UTC)[回复]

因符合快速删除之G11准则,已由User:石快速删除。--留言2012年10月17日 (三) 01:10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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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不知名人物,同上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YFdyh000 2012年10月16日 (二) 11:07 (UTC)[回复]

因符合快速删除之G11准则,已由User:石快速删除。--留言2012年10月17日 (三) 01:1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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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关注度不足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Professorjohnas留言2012年10月16日 (二) 12:37 (UTC)[回复]

已保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0月23日 (二) 00:0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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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原创研究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Ws227留言2012年10月16日 (二) 12:53 (UTC)[回复]
(○)保留理据:如 "五毛党", "李氏力场" 一类有特色的题目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HKWaiY留言) 2012年10月18日 (二) 8:26 (UTC)
↑该用户不符合资格,投票者必须在本讨论发起时已为自动确认用户(原作者或上传者除外),所以投票无效,但意见仍可供参考。
  • (×)删除理据:原创研究:此“网络用语”出处和用例无从稽考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拉叔(留言~) 2012年10月18日 (四) 09:50 (UTC)[回复]
  • (!)意见:“三路会”有无被传媒使用?有没有一些学者、评论员作出有关此词之定义、使用、研究?若有,烦请尽快加入其中,以免被判断为编辑者原创研究。若无,请以“原创研究、出处未明”判之并移除。因该文颇为长篇,若要修正也费时,在移除之前,大可给予足够的时间(如7-14天)宽限让该贡献者搜集资料。Zzzto留言2012年10月18日 (四) 14:13 (UTC)[回复]
  • (○)保留理据:为何此条目一出就一堆人气急败坏要求删除? 此条目上指出的大部分都是事实, 到底哪里有个人观点?以上支持删除的言论让我不禁想起《ATV焦点》事件及近期各事件中泛民主派"只有我有言论自由,你反对我就没有言论自由"的作风。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Avextraxinc留言) 2012年10月19日 (五) 7:42 (UTC)
  • (×)删除:一则没解释过“三路会”一名何来,而且很明显几乎没人听过(是否文汇大公的忠实读者才会明白的﹖)。二则内容极度偏颇,明显不中立(一个没人明的词当然不可能有什么中立观点出现)。如果这样写一堆己方的政治宣传也可以(上面那位所谓的“言论自由”),那么另一方的人也可以写一堆政治宣传,然后把维基百科变成政治论坛。要政治宣传的人不懂得自己开个网页、自己开个共笔型网站来行使“言论自由”么﹖非要去搞其他网站不可﹖(或者留下来也有个用,就是用来显示出“这一方”的人有多悖理吧﹖)--图门县候补知县留言2012年10月19日 (五) 02:27 (UTC)[回复]

(×)删除理据:该组织现实并不存在, 且条目无事实根据, 纯粹对部分人仕作出攻击-Saki留言) 2012年10月19日 (五) 03:08 (UTC) (移自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2/10/19--Nivekin请留言 2012年10月19日 (五) 04:16 (UTC))[回复]

↑该用户投票因与先前重复而无效,但意见可供参考。投票者如要改票请在先前的投票加删除线。
  • (×)删除 什么? Asiaworldcity 2012年10月19日 (五) 16:02 (UTC)
↑该用户不符合资格,投票者必须在本讨论发起时已为自动确认用户(原作者或上传者除外),所以投票无效,但意见仍可供参考。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0月23日 (二) 00:0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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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进化论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Dream-Q 2012年10月16日 (二) 13:45 (UTC)[回复]

已保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0月23日 (二) 00:0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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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条目中的参考来源甚少提到该组织本身,多是其他条目中已提到的内容,而且条目本身也较少地提到该组织本身。可以认为该组织缺乏关注度,应当被删除。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A20120312 2012年10月16日 (二) 16:29 (UTC)[回复]

已保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0月23日 (二) 00:0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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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原创研究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乌拉跨氪 2012年10月16日 (二) 16:53 (UTC)[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0月23日 (二) 00:0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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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不知名人物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YFdyh000 2012年10月16日 (二) 23:47 (UTC)[回复]
应提请快速删除Professorjohnas留言2012年10月18日 (四) 10:42 (UTC)[回复]

因符合快速删除之G11准则,已由User:Jimmy xu wrk快速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0月19日 (五) 10:56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