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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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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仍掛上{{notability}}模板的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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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掛關注度模板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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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搜尋:"告別IE6聯盟"」——Google:網頁新聞學術圖書圖片;百度:網頁新聞學術圖片知網工具書JSTOR維基百科圖書館Report

weak (○)保留: google:告別IE6聯盟來源不少,如[1],但這些來源不知是否有廣告性質。Liangent留言 2012年11月30日 (五) 18:18 (UTC)[回覆]

已保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14日 (五) 02:10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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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
請不要在簽名下投票,以免計票錯誤。Nivekin請留言 2012年11月28日 (三) 02:08 (UTC)[回覆]

(關注度到期但未提刪之條目有水底隧道石井義人張詩盈。如任何編輯認為以上條目尚未合乎關注度標準,可另行提刪。7日後還沒有人提刪, 管理員可幫忙移除關注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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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理據:過期小小作品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Nivekin請留言 2012年11月28日 (三) 02:11 (UTC)[回覆]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5日 (三) 13:44 (UTC)[回覆]
本討論已經結束,以上頁面已保留。請不要對這個存檔做任何編輯。

(×)刪除理據:過期小小作品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Nivekin請留言 2012年11月28日 (三) 02:11 (UTC)[回覆]
(○)快速保留,已經擴充,提刪理由不再成立。--Tianyamm2留言2012年11月29日 (四) 12:57 (UTC)[回覆]

已保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5日 (三) 00:01 (UTC)[回覆]
本討論已經結束,以上頁面已保留。請不要對這個存檔做任何編輯。

(×)刪除理據:過期小小作品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Nivekin請留言 2012年11月28日 (三) 02:11 (UTC)[回覆]

已保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5日 (三) 00:01 (UTC)[回覆]
本討論已經結束,以上頁面已刪除。請不要對這個存檔做任何編輯。

(×)刪除理據:完全沒有關注度的組織, 搜查只得維基一個結果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Nivekin請留言 2012年11月28日 (三) 03:24 (UTC)[回覆]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5日 (三) 12:01 (UTC)[回覆]
本討論已經結束,以上頁面已刪除。請不要對這個存檔做任何編輯。

(×)刪除理據:同翰文書院, 維基不是發表議論的地方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Nivekin請留言 2012年11月28日 (三) 03:31 (UTC)[回覆]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5日 (三) 12:01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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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理據:關注度過期。缺乏關注度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11月28日 (三) 03:56 (UTC)[回覆]

已保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5日 (三) 00:00 (UTC)[回覆]
本討論已經結束,以上頁面已合併馬英九#家族。請不要對這個存檔做任何編輯。

(±)合併馬英九。缺乏關注度,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11月28日 (三) 03:57 (UTC)[回覆]

已併入馬英九#家族。--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5日 (三) 12:01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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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理據:轉交自CSD R3,另外此類命名在WP:VPP#日本人物命名討論中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鐵鐵的火大了留言2012年11月28日 (三) 04:06 (UTC)[回覆]

第一個條目正確名稱應為「河上Yoshitaka」、第二個條目「」為日文,故名偁錯誤。
本討論已經結束,以上頁面已刪除。請不要對這個存檔做任何編輯。

(×)刪除理據:非百科內容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VC XC 2012年11月28日 (三) 07:58 (UTC)[回覆]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5日 (三) 12:01 (UTC)[回覆]
本討論已經結束,討論無共識,以上頁面暫時保留。請不要對這個存檔做任何編輯。

移動到維基詞典--Wing留言2012年11月28日 (三) 08:05 (UTC)[回覆]

很抱歉!因為我沒有編輯完整,而是在頁面裏邊做邊編輯保存,前面像詞典,可能中間給您造成誤解,誤以為已經是完成的頁面。目前,我也沒有完成最後的工作。請Wing再去看一下條目並指教。如果可以,請儘快撤銷刪除模板,我想推薦此條。這是我的首創頁面。感謝!--追求「德而威善而尊」的詩琳童公主留言2012年11月28日 (三) 11:07 (UTC)[回覆]

(:)回應:謝謝您的留言,我還在學習中,請多關照,如能具體指點頗為感激。根據Wetrace的建議,中立性用詞已經改善一些。歡迎繼續指教--追求「德而威善而尊」的詩琳童公主留言2012年11月29日 (四) 05:19 (UTC)[回覆]

  • (○)保留 (!)意見--前輩們好,我是今年7月加入的新手用戶。我去看了該條目,已累積一定量,足成百科條目內容;也注意到該用戶持續在改善中,我也順手幫其改善了幾個「來源格式」供其參考(這位用戶好像不會用ProveIT)。且此為其首創條目,內容不離譜,建議多以鼓勵方式,提醒該編輯用戶 改善「中立性」,以鼓勵創作,個人認為應該還不致刪除。Wetrace留言2012年11月29日 (四) 02:43 (UTC)[回覆]
  • (!)意見已到其用戶頁留言,建議其改善中立性。Wetrace留言2012年11月29日 (四) 02:48 (UTC)[回覆]

(:)回應:多謝Wetrace的悉心指點以及有力改善。--追求「德而威善而尊」的詩琳童公主留言2012年11月29日 (四) 05:19 (UTC)[回覆]

  1. 個人先聲明:個人無意針對Aistsana 個人,指出的 是他的爭議行為,至於怎麼處理及其結果,有維基百科的方針規定,由管理員們處理,由 社群整體用戶們 來公評。謝謝管理員辛勞,謝謝前輩用戶們耐心閱讀。如有不當,請指教。
  2. 我想提醒在場的管理員及前輩用戶們,娜娜及其操控者Aistsana 的作法違反:
    1. Wikipedia:文明方針:涉及違反列示包括「粗魯與冒犯」、「人身攻擊」、「侮辱或對其他不同種族、族群、信仰、性取向……的用戶污衊」、「人身褻瀆、污衊」、「號召禁制或抵制」。每個人都有權利要求對方杜絕不文明的行為。
    2. Wikipedia:不要人身攻擊方針:涉及違反列示包括「對宗教信仰、社會環境、或僱主等進行侮辱。實施侮辱者會被封,封禁時應註明理由。」、「性別、性傾向、種族、疾病、宗教和綽號性質的歧視。尤其是宗教,絕不允許對某種宗教信仰的不禮貌評論。」、「很多維基人都會刪除可以看到的人身攻擊內容,儘管這不是一項維基百科的政策,但是確實是處理人身攻擊非常恰當的方法。如果某個用戶多次對其他人進行攻擊,那麼就會被封禁。特別是具辱罵性的編輯動作。」
    3. Wikipedia:傀儡方針:「不被允許的行為包括逃避監察、誤導其他用戶、偽造民意、挑起爭端、違背任何維基百科政策等」、「掩蓋惡行」、「編輯計劃頁面」、「規避監察」等(詳見以下說明)
  3. 關於娜娜 的用語,包括「輪子」、「滾輪眾」, 如果是指法輪功學員,並不尊重 法輪功學員,他們的個人信仰應該受基本尊重,維基百科使用者及讀者中,我想也會有法輪功學員,這樣的字眼極不妥;(就算維基百科用戶中沒有法輪功學員,侮辱一項信仰也是違反維基方針的);就像在美國任何場合 稱呼黑人為「nigger」,都非常不當。…我在台灣從沒聽過「輪子」、「滾輪眾」 等這種侮辱性說法。如果Aistsana 是指「物品」,那麼 不知道 Aistsana 把其他用戶 看做「物品」,有什麼意涵?看做「物品」也是明顯貶抑。
    1. 維基百科 不是依照任何一種政治制度(民主、專制、共產),尊重言論自由。維基百科 也超越了 地域限制、文化背景、經濟制度、社會實況,但是Aistsana 這種用法及出發點 顯然帶有「人身攻擊」、「侮辱」、「標籤化」的意味,此作法,在維基百科上是很不妥的。
    2. 個人覺得,隨意把其他編輯用戶「標籤化」並不適宜,如果依照Aistsana 的邏輯,曾經參與編寫 中共領導人的編輯用戶,都一定是共產黨員?一定是五毛?從台灣角度,我們是否該稱呼「共匪」?因此,對於Aistsana 這種「標籤化」的作法、攻擊宗教信仰的作法,實在無法苟同。
    3. 敏感的中國人權議題,在聯合國、西方國家、台灣都廣受關注;難道維基百科不該存在這類的條目?當被寫上許多負面內容,有編輯者補上另方面觀點及解釋,就被貼標籤?被編輯的標的本身,受到這樣的侮辱,對該信仰也不公允。
    4. 娜娜及其操控者Aistsana 類似這樣的針對性、攻擊性、標籤化言論,已經非常多次了;如今,我很希望看到管理員們維護維基的原則。個人因為學術、工作關係,對民主制度、人權等領域較熟悉、關注 ,個人參與維基百科的初衷,是來貢獻自由百科,而不是來吵架的,因此不願隨之起舞;時間也很有限,從工作生活裏擠出時間來做,編輯條目時,儘量投入專心,因此一直不想對此多做回應,而希望把心思、時間 更多放在編輯條目、貢獻社群、協助新手方面。但是,我覺得這種「標籤化」、「人身攻擊」、「侮辱宗教信仰」作法,對維基百科的發展 非常不健康;如同維基百科「方針」所昭示,任何人都不該放任。如果維基用戶放任,讀者看到之後 會怎麼想?難道意味着「維基百科基金會、中文維基社群 認同這種不文明的作法嗎?」
    5. 個人對於辛苦奉獻的維基管理層人員,保持高度信任與期待。希望除此個案之外,對於類似情況(確實看過少數幾位用戶使用類似字眼),是否能想出更好的措施、制定新規,更好地維護改善呢?
  4. 關於傀儡,我也「再一次」提出娜娜持有人Aistsana,並敦請管理員關注,Aistsana 並未實現傀儡用戶頁上的承諾--「將依照維基百科規定」在用戶頁宣示娜娜這個傀儡帳號的用途是什麼?恐怕自始不符使用Wikipedia:傀儡的政策。關於用途,可以參考娜娜的「Special:用戶貢獻/娜娜小妹妹」。
    1. Aistsana 涉及濫用多重帳號行為。
    2. 依據Wikipedia:傀儡方針 「被視為濫用多重帳號的行為」:
      1. 「編輯計劃頁面:多重帳號不應編輯計劃頁面,如.....『參與存廢討論』。娜娜 不但參與, 而且在一次存廢討論區投票時,娜娜 試圖干擾投票,擅自在投贊成票的許多用戶旁邊加註「單一用途帳號」標誌(為何不去查查看投反對票 帳號的編輯次數呢?),但本人編輯許多其他條目,相比之下,娜娜恐怕才是「單一用途帳號」,而且並未依「傀儡頁規範」公開宣示其單一用途是什麼。
      2. 「掩蓋惡行:使用真實帳號進行正常的貢獻,而傀儡帳號則用於破壞或干擾行為。」Aistsana 幾乎都進行正常貢獻,但娜娜 幾乎都進行 針對法輪功的負面論述內容,且遊走與其他用戶進行爭論、包括這次的「不文明」、「人身攻擊」、「侮辱宗教信仰」行為。另方面,當有用戶 到 其主帳號Aistsana 頁面留言溝通時,Aistsana 卻把用戶討論 全數刪除(7000多字節)(刪除記錄),並表示「第2次,討論請到別處。」;從這個動作看,Aistsana 本人是否也不認同 他自己使用傀儡帳號 娜娜的行為?怕被 社群、真實社會中的人看到,從而影響對其人格之評價?
      3. 「逃避監察:在沒有『完全公開帳戶關係』的情況下,以多重帳號分割貢獻紀錄將令其他用戶將不能完整地查閱您的貢獻。」
        1. 何謂『完全公開帳戶關係』?這需要管理員及社群提供高見。個人只得依據Wikipedia:傀儡#公示備用帳號說明,「使用多重帳號的用戶應當明示帳號間的關係,除非這樣做會違背合理使用多重帳號的目的。明示的方式是在備用帳號用戶頁上使用模板{{User Alternate Acct|主帐号名}}。在主帳號頁上亦可加上{{User Alt Acct Master}}標記。」
        2. 我們對比 管理員Ch.Andrew及其合法傀儡章安德魯,在主頁最上方明示「Ch.Andrew擁有傀儡用戶User:章安德魯」、在傀儡頁上方宣示用途「本頁為本人(User:Ch.Andrew)暱稱保護性註冊,未來將不作任何編輯。最多僅供測試語法技術之用。」。相對之下,Aistsana 主頁並未明示其擁有傀儡娜娜 ,傀儡頁娜娜 亦未宣示用途---至於其實際用途Special:用戶貢獻/娜娜小妹妹是否足以支撐「使用傀儡的需要」?總之,這意味着,Aistsana 未依規定,娜娜 也並非「奉行傀儡政策」的傀儡。
      4. 其傀儡實際用途Special:用戶貢獻/娜娜小妹妹是否足以支撐「使用傀儡的需要」,維基是否應該容許?
        1. 持有者 Special:用戶貢獻/Aistsana,自2012年9月15日之後,迄今約3個月僅6次編輯,而且6次中還包括對其他用戶到其 討論頁面留言說明的大量刪除動作)(刪除記錄 )。
        2. 傀儡帳號Special:用戶貢獻/娜娜小妹妹自2012年9月15日之後,迄今約3個月達96次編輯;且總計貢獻約500次編輯,絕大多數都在「法輪功相關條目及其討論」,這是否「單一用途帳號」?
        3. 為何不以「本尊」編輯即可?---個人想到的解釋,暫時只能想到「掩蓋惡行」、「規避監察」。
  5. 結語:個人儘可能保持「善意推定」,但是「善意推定」不等於「視為善意」---遺憾的是「Aistsana 的行為似乎已經自己推翻對其善意的推定」。
    1. 來維基百科5個月了,也發現很多IP帳號的干擾或破壞行為。 曾經也想過,算了,反正有心人想做其事,還是可用其他帳號---就別花時間回應、處理。但是, 5個月來也看到相關條目過去的討論記錄、嚴重違規的事情持續發生,如果一直保持沉默,這對 維基社群發展 不健康,看到 大船破洞卻不維護,沉沒的將是 社群整體的理性價值。
    2. 個人也再重申:個人無意針對Aistsana 個人,指出的 是他的爭議行為,至於怎麼處理及其結果,有維基百科的方針規定,由管理員們處理。
    3. 惟若這種嚴重不文明行為一再持續發生,那麼或許也透過 互助客棧、其他申訴/討論管道 尋求 社群整體用戶們 來公評。
    4. 謝謝管理員辛勞,謝謝前輩用戶們耐心閱讀。如有不當,請指教。

Wetrace留言2012年12月12日 (三) 01:50 (UTC)[回覆]

『輪子』一詞不見得有何不尊重,難道『孔子』,『孟子』、『老子』都變成貶義了嗎?--Liberté ou La Mort 2012年12月12日 (三) 02:09 (UTC)[回覆]
    • (:)回應--(1)應該要看語境、文脈吧!AistsanaJsjsjs1111的說話情況,您覺得難道是稱讚嗎?要舉例子:「兔崽子」是尊稱?難道「子」都是尊稱嗎?另外,您可以問問廣泛第三者的意見;相關情境、證據,要找很容易,真的很多!個人覺得「默不出聲」,實在對不起維基社群。(2)另外,Liberté ou La Mort (即用戶RiceRice )之前對 「對中共活摘法輪功學員及良心犯器官的指控」條目提出「合併」要求, Wetrace是該條目主編者,到Liberté ou La Mort 的討論頁 3次留言,不但沒有任何回覆意見,Liberté ou La Mort 還將 個人留言頁面3次「全部」清空,也未參與後續討論--消失了,我不知道這個動作意味着什麼?給人感覺像是「打帶跑」、掩蓋?究竟是不是自己真心想做這件事、依據維基方針具有自我認知的充分理由?動機為何?因為發動合併後,出來討論的是其他的帳號,真是很奇怪。--Liberté ou La Mort 自己對自己的編輯行為是否有質疑?認為不適當讓社群公開監督呢?就這點,跟AistsanaJsjsjs1111是一樣的,這是否不符維基精神?Wetrace留言2012年12月12日 (三) 02:29 (UTC)[回覆]
      • 當時要說的其他維基人已說了,我又沒有什麼好補充,故一直靜觀其變。這樣處理我覺得沒有問題,亦沒有抵觸任何維基準則。--Liberté ou La Mort 2012年12月12日 (三) 02:52 (UTC)[回覆]
      • (:)回應--那麼,建議以後您的討論頁面還是保留吧。您那樣的作法,一直不回覆、刪除我的留言說明,對於當時我一個4個月的新手來說,難以想像這種情況在維基上、也是很傷害。提供參考。 Wetrace留言2012年12月12日 (三) 03:05 (UTC)[回覆]
        • 討論頁屬於用戶自己的頁面,閱讀留言後怎樣處理,該用戶有絕對的話事權。清空是個人的喜好,況且當時我並不是沒有回覆。--Liberté ou La Mort 2012年12月12日 (三) 03:15 (UTC)[回覆]
        • (:)回應--(1)原來如此,謝謝您的說明。不過您記錯了,其實我貼四次,您刪四次--您自己都說「沒有回應」--四次編輯摘要分別是「(a)清空全部頁面(b)空白(c)已閱,暫無回應,請勿再度貼上(d)請勿章貼於本人討論頁之上,如有回應我自然會於存廢討論貼上!」---很疑惑,有意見不能貼在您的用戶頁上,而且您幾乎是馬上刪除,感覺真的...當時我才用4個月,我很驚訝!..........(2)Anyway,謝謝您的說明, 雖然個人還是不明白(理性留言 並非破壞,而且 您也沒有露出「存檔」區...總覺得不很符合維基運作的理想精神),我會再到互助客棧詢問社群及管理員意見。Wetrace留言2012年12月12日 (三) 03:49 (UTC)[回覆]
      • (!)意見:要是違反規定去檢舉就是了,哪來那麼多廢話。還是不敢檢舉?--小南留言2012年12月12日 (三) 12:40 (UTC)[回覆]
    • (±)合併巫術。合併意見同上所述。——小南留言2012年12月12日 (三) 12:39 (UTC)[回覆]
    • (!)意見--請問一下,這個條目從11/28被提刪,一般投票在7天結束決定,但此條目提刪至今已經20天了?我很好奇---因為我也有條目被提刪,可不希望被永久討論。Wetrace留言2012年12月18日 (二) 03:07 (UTC)[回覆]
目前我結束討論的條件是:
  1. 在提送7天內已產生共識,結束討論並進行處理。7天內未有共識,或是仍然有疑問,延長討論。
  2. 延長討論後,在最後一次討論意見提出後7天進行確認,如果討論已有共識,結束討論並進行處理。
  3. 在最後一次討論意見提出後7天,如仍然未有共識,可以以「無共識」結束討論,並暫時保留。不過實際上,為了避免無共識暫時保留後,短時間內又再度被提送,無共識的狀態下我會盡量延長等待時間到14天。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18日 (二) 03:33 (UTC)[回覆]

無共識 無共識。--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31日 (一) 07:42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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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理據:疑似廣告?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廣雅 范 2012年11月28日 (三) 08:55 (UTC)[回覆]

(○)保留理據: 該作者為台灣首位漫畫作家作品被翻拍為電視劇的,無論對台灣漫畫發展及電視劇發展來說都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如果這都算是廣告嫌疑的話 那其它wiki項目有與商業結合的是否都要視為廣告了?以上為個人潛見

↑該用戶投票無簽名或不符合簽名必須包含的部分,投票無效,但意見可供參考。如是註冊用戶請以「—~~~~」補充簽名後移除此標籤。- --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5日 (三) 00:03 (UTC)[回覆]

(○)保留理據:不是廣告,只是需要維基化。Rane留言) 2012年11月29日 (四)

(○)保留:同上。CVS留言2012年12月3日 (一) 11:19 (UTC)[回覆]

已保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5日 (三) 00:03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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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理據:疑似廣告?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廣雅 范 2012年11月28日 (三) 08:59 (UTC)[回覆]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5日 (三) 12:01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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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理據:疑似杜撰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Makecat 2012年11月28日 (三) 09:19 (UTC)[回覆]
Wetrace先生你留言中說到模板語法時請用「<nowiki>模板</nowiki>」這樣的方法夾住讓它保持代碼的狀態,不然新手只會看得一頭霧水的。--全無尊嚴先生留言2012年11月29日 (四) 12:47 (UTC)[回覆]
幫你弄好了。--全無尊嚴先生留言2012年11月29日 (四) 12:53 (UTC)[回覆]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5日 (三) 12:01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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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理據:疑似廣告,且該帳號疑似公共帳號,可能需要Block。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廣雅 范 2012年11月28日 (三) 09:51 (UTC)[回覆]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5日 (三) 12:01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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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理據:疑似虛假信息。G3?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廣雅 范 2012年11月28日 (三) 09:53 (UTC)[回覆]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5日 (三) 12:01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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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理據:含有不良語言:「仆你個街」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Chihonglee ◎留言板 2012年11月28日 (三) 10:02 (UTC)[回覆]

已保留。--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5日 (三) 00:03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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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理據:資料陳舊難以維護,正確性低,直接參考英文版更佳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Se-asia留言2012年11月28日 (三) 10:07 (UTC)[回覆]
(○)保留:內容未更新非合適之提刪理由,可掛模版。保留才便於查看對照其他語言版本並修訂。已移動至「諾貝爾獎得主統計」,爾後可再納入機構。--WildCursive留言2012年11月30日 (五) 08:52 (UTC)[回覆]
文不對題,建議改名為各國諾貝爾獎得主人數。--Liberté ou La Mort 2012年11月30日 (五) 09:02 (UTC)[回覆]

移動至各國諾貝爾獎得主人數。--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5日 (三) 00:02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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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理據:轉交自快速刪除,原理由「錯誤的重定向,思想政治課與愛國主義教育相似,但不相同。」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鐵鐵的火大了留言2012年11月28日 (三) 13:49 (UTC)[回覆]
(×)刪除,兩者不一定等價——Sakamotosan 2012年11月29日 (四) 06:21 (UTC)[回覆]
(×)刪除:理由同提議者。CVS留言2012年12月3日 (一) 11:19 (UTC)[回覆]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5日 (三) 11:39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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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理據:侵權,論文原文。與計劃無關。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Lakokat 2012年11月28日 (三) 14:38 (UTC)[回覆]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12月5日 (三) 11:39 (UTC)[回覆]
本討論已經結束,此請求無效。請不要對這個存檔做任何編輯。

(×)刪除理據:明顯的廣告宣傳,發文者不是認為改一改名字就會沒人看見這條目和Efix一樣。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Michael Leung留言2012年11月28日 (三) 22:56 (UTC)[回覆]

提案違反《刪除守則》,告曰無效。—J.Wong 2012年12月2日 (日) 07:54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