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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娜塔西亞女大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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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1901年6月18日[儒略曆6月5日] 俄羅斯帝國 聖彼得堡彼得霍夫宮 | ||||
逝世 | 1918年7月17日 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 葉卡捷琳堡伊帕季耶夫別墅 | (17歲)||||
安葬 | 1998年7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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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 | 荷爾斯泰因-戈托普-羅曼諾夫王朝 | ||||
父親 | 尼古拉二世 | ||||
母親 | 黑森的艾莉克絲 | ||||
宗教信仰 | 俄羅斯正教 | ||||
簽名 |
安娜塔西亞·尼古拉耶芙娜·羅曼諾娃(俄語:Анастасия Николаевна Романова,羅馬化:Anastasiya Nikolaevna Romanova;1901年6月18日—1918年7月17日)通稱安娜塔西亞女大公,是俄羅斯帝國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與皇后亞歷珊卓·費奧多羅芙娜(黑森的艾莉克絲)夫婦之么女。她有奧麗加女大公、塔季揚娜女大公與瑪麗亞女大公三位姊姊及沙皇太子阿列克謝一位弟弟。
1918年,安娜塔西亞隨尼古拉二世全家於葉卡捷琳堡被布爾什維克處決。安娜塔西亞死後,由於其遺體在共產黨統治期間不知去向,有關其逃過處決之謠言流傳不輟。1991年,尼古拉二世夫婦及其三位女兒之遺體在葉卡捷琳堡附近的礦坑墓地中被尋獲,後於1998年安葬於聖彼得堡彼得保羅主教座堂;2007年,阿列克謝及尼古拉二世夫婦餘下一位女兒(可能是安娜塔西亞或其姊瑪麗亞)之遺體亦被尋獲。所有遺體之身份經科學基因檢測皆屬羅曼諾夫家族成員,確定包含安娜塔西亞在內的四位女大公全部死於1918年,無一倖免。
數位女子曾宣稱自己是安娜塔西亞,其中最負盛名者為安娜·安達臣。1984年安達臣死後,其遺體被火化,不過1994年以其身體組織及毛髮進行之基因檢測結果顯示她與羅曼諾夫家族毫無關係。
生平
[編輯]早年
[編輯]安娜塔西亞生於1901年6月18日[儒略曆6月5日],是俄羅斯帝國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與皇后亞歷珊卓·費奧多羅芙娜(黑森的艾莉克絲)夫婦之四女、么女。由於她並不是能夠繼承皇位之男性法定繼承人,尼古拉二世夫婦及其大家族感到失望。尼古拉二世在「走了一大段路」讓自己冷靜下來以後,才首次前去探望亞歷珊卓皇后與新生之安娜塔西亞。安娜塔西亞的姑姑謝妮亞女大公言稱:「我的天啊!多麼令人失望!⋯⋯第四個女兒!」她的堂親康斯坦丁大公表示:「主啊,原諒我們感到失望而非喜悅。我們多麽想要個男孩,但結果卻是個女孩。」旅遊作家伯頓·福爾摩斯則寫道:「尼古拉二世願意用半個帝國給皇室換來一位男孩。」
安娜塔西亞(Анастасия,希臘語:Αναστασία)之名源自四世紀基督教聖人色米姆的安娜塔西亞,這個蘊含「復活」之意的希臘式名字經常在此後有關她倖免於難之謠言中獲得提及。她的頭銜嚴格來說應該翻譯成「大公主」,「女大公(爵)」是將該頭銜自俄文轉換成英文時常用之稱呼。
沙皇的子女們成長過程生活儉樸。他們平時睡在沒有枕頭的堅硬行軍床上、早晨沖冷水澡(生病時除外),並得在閒暇之餘整理房間、縫製刺繡品給慈善活動義賣。包括僕人在內,尼古拉二世家中多數人都直接用名字加上父名(即「安娜塔西亞·尼古拉耶芙娜」)稱呼安娜塔西亞。她偶爾也被人以法語名「安娜塔西(Anastasie)」和俄語暱稱「娜斯佳(Настя) 」、「娜斯妲斯(Настас)」或「娜斯堅卡(Настенька)」稱呼。其他家庭暱稱還包含俄語「瑪琳可(Маленькая,意為『小(孩)』)」及德語「什薇布濟克(Shvybzik,意為『快樂的小孩』或『小惡魔』)」等。
外貌及個性
[編輯]與拉斯普京之關係
[編輯]一戰及俄國革命
[編輯]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安娜塔西亞與其姊瑪麗亞曾前往沙皇村的私立醫院探望負傷之俄軍士兵。當時她們還太年輕,無法追隨其母親及姊姊們成為紅十字護士,於是她們便與士兵對弈跳棋及桌球,以嘗試振奮其精神。
囚禁至逝世
[編輯]倖存之謠言
[編輯]羅曼諾夫家族之墓及基因證據
[編輯]封聖
[編輯]聖安娜塔西亞·羅曼諾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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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人、女大公及熱忱者 | |
榮譽於 | 俄羅斯正教會 |
封聖 | 1981年(在外俄羅斯正教會) 2000年(俄羅斯正教會) |
主要朝聖地 | 俄羅斯葉卡捷琳堡諸聖堂 |
瞻禮 | 7月17日 |
2000年,安娜塔西亞與其他羅曼諾夫家族成員共同獲俄羅斯正教會封聖為熱忱者。此前,羅曼諾夫家族已於1981年獲在外俄羅斯正教會封為神聖殉教者。1998年7月17日,在羅曼諾夫家族遭滅門80年後,尼古拉二世夫婦及其三位女兒之遺體終得以安葬於聖彼得堡彼得保羅主教座堂聖嘉芙蓮教堂。不過,艾力克賽及尼古拉二世夫婦餘下一位女兒(可能是安娜塔西亞或其姊瑪麗亞)之遺骨至今仍由正教會持有而尚未下葬。
文化影響
[編輯]祖系
[編輯]亞歷山大二世 | ||||||||||||||||
亞歷山大三世 | ||||||||||||||||
黑森及萊茵瑪麗公主 | ||||||||||||||||
尼古拉二世 | ||||||||||||||||
丹麥基斯頓九世 | ||||||||||||||||
丹麥達格瑪公主 | ||||||||||||||||
黑森-卡塞爾路易絲公主 | ||||||||||||||||
安娜塔西亞女大公 | ||||||||||||||||
黑森及萊茵卡爾王子 | ||||||||||||||||
黑森及萊茵路德維希四世 | ||||||||||||||||
普魯士伊利沙伯公主 | ||||||||||||||||
黑森及萊茵艾莉克絲公主 | ||||||||||||||||
薩克森-科堡及哥達阿爾伯特親王 | ||||||||||||||||
英國愛麗絲公主 | ||||||||||||||||
英國維多利亞女王 | ||||||||||||||||
參考資料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延伸閱讀
[編輯]外部連結
[編輯]
公海艦隊自沉事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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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伐利亞號戰列艦即將沉沒之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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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戰方 | |||||||
英國 | 德國 | ||||||
指揮官與領導者 | |||||||
西德尼·弗里曼特爾 | 路德維希·馮·羅伊特 | ||||||
參戰單位 | |||||||
傷亡與損失 | |||||||
無 | 9死、16傷 |
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不久,德國帝國海軍公海艦隊被囚禁於蘇格蘭奧克尼群島境內斯卡帕灣之英國皇家海軍基地內時集體自沉,史稱公海艦隊自沉事件。時值《康邊停戰協定》之簽訂,各方正就艦隊去向進行談判;因懼怕船隻被英國單方面扣押,或在德國政府拒絕接受《凡爾賽條約》條件時為其所利用,時任公海艦隊總司令路德維希·馮·羅伊特決定鑿沉所有船隻。
1919年6月21日,公海艦隊集體自沉。英方之警備艦得以挽救部分船隻,但最終74艘船隻中有52艘沉沒。此後廿年間,船隻殘骸陸續被打撈起來拆毀,其餘未打撈者則成為熱門潛水景點。另外,這些船隻也是低本底鋼的主要來源之一。
背景
[編輯]1918年11月11日在法國貢比涅(舊譯康邊)簽訂之《康邊停戰協定》為第一次世界大戰劃下句點。協約國陣營基本同意沒收德國之U型潛艇,但對其餘帝國海軍水面艦艇之處置去向未有共識;美國提議將艦隊停泊於中立國港口直到最終決定達成為止,不過當時接洽的挪威及西班牙等兩個中立國皆未接受。英軍羅斯林·威姆斯上將遂提議將艦隊及其船員暫置於蘇格蘭奧克尼群島境內之斯卡帕灣,由皇家海軍之大艦隊看守。11月12日,協約國方面將相關條件傳達予德國,要求德方在11月18日前準備開拔公海艦隊,否則將佔領黑爾戈蘭島。
11月15日晚,德軍雨果·梅拿少將代表弗朗茲·馮·希佩爾上將登上英軍戴維·貝蒂上將所率艦隊之旗艦伊利沙伯女王號戰艦。貝蒂將協約國經詳細討論得出之條件示予梅拿,要求德軍U艇艦隊駛往哈維奇,並在哈威治艦隊之監督下向雷金納德·泰爾維特少將投降,而水面艦隊則應駛往福斯灣向貝蒂投降,之後扣留於斯卡帕灣等待和平談判結果。梅拿要求延長最後通牒之期限,表示船員情緒多仍浮躁(早先基爾水兵兵變即因此而起),可能難以服從上級之命令。不過,他還是在過夜以後簽署了協議。
艦隊投降
[編輯]11月20日起,德軍U艇艦隊陸續抵達哈威治投降,最終移交數量達176艘。希佩爾拒絕親自率領水面艦隊投降,遂將任務交由路德維希·馮·羅伊特少將執行。11月21日早,德軍艦隊與英軍加地夫號輕巡洋艦會合,隨後是英軍大艦隊與其他協約國海軍超過370艘艦艇。德方共移交70艘水面艦艇;國王號戰列艦與德累斯頓號小巡洋艦因引擎故障未能於第一時間隨行,而V30號魚雷艇則在航行過程中觸雷沉沒。
此後德軍艦隊駛往福斯灣下錨,貝蒂宣告德方旗幟將在日落時降下,未經允許不得再行懸掛;11月25日至27日間,德軍諸艦艇再移置斯卡帕灣,其中驅逐艦停泊於戈特灣,戰艦與巡洋艦則停泊於卡瓦島西北方海域。12月6日,國王號戰艦、德累斯頓號小巡洋艦與代替V30號魚雷艇之V129號驅逐艦抵達,巴登號戰列艦則於隔年1月9日抵達,使當地停泊之德軍艦艇數量最終達到74艘。這些被扣留的德軍艦艇最初由威廉·帕肯漢姆中將、亨利·奧利佛少將及羅渣·凱斯少將接連率領之英軍戰鬥巡洋艦艦隊(後降編為分艦隊)看守;1919年5月1日,看守任務轉由亞瑟·萊維森率領之大西洋艦隊第二戰鬥中隊執行,5月18日再由西德尼·弗里曼特爾率領之第一戰鬥中隊接手。
囚禁之中
[編輯]艦隊自沉
[編輯]1919年6月21日上午10時左右,羅伊特發出旗幟信號,命令艦隊待命,準備自沉。自沉之旗幟信號約11時20分時發出:「第十一節。確認。(Paragraph Elf. Bestätigen.)」並經信號燈及探照燈重複放送。自沉隨即開始,通海閥、防洪閥及污水池排水閥皆獲開啟,船隻內部水管也被打破。
後續影響
[編輯]隨着公海艦隊自沉,法國希冀獲得分配艦船戰利品之希望歸於烏有。威姆斯私下評論道:「我將德國艦隊沉沒視作一件幸事。這一勞永逸地解決了如何重新分配船隻的棘手問題。」賴因哈德·舍爾上將則宣告:「我很高興。投降的污點業已自德國艦隊之紋章盾上抹去,這些船隻的沉沒證明艦隊之精神尚未消亡。此種落幕與德國海軍之優良傳統正若合符節。」
最終,公海艦隊共74艘船隻中,16艘主力艦、8艘巡洋艦及50艘驅逐艦分別有15艘、5艘及32艘沉沒;其餘艦艇除尚浮水者以外,多半被拖至淺水擱淺。
船隻名單
[編輯]參見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外部連結
[編輯]中華民國 |
伯利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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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機構 | |
中華民國駐伯利茲大使館 | 伯利茲駐華大使館 |
代表 | |
大使 碧坎蒂 | 大使 錢冠州 |
中華民國-伯利茲關係簡稱中貝關係、臺貝關係,係指中華民國(臺灣)與伯利茲之雙邊關係。中貝兩國於1989年建交,目前雙方均在對方首都設有大使館。自建交以來,兩國於
歷史
[編輯]伯利茲於1981年自英國獨立,1987年至1989年間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1][2]。1984年間,中華民國政府曾派時任駐危地馬拉大使陸以正與貝國交涉建交事宜,經當地僑商伍永泉說項,獲時任伯利茲總理佐治·蒲萊士同意;惟因貝瓜長期存在之領土爭端,建交案遭時任危地馬拉副元首兼參謀總長魯道夫·羅柏士·薩莫拉反對,揚言與華斷交;再加上蒲萊士所屬之人民聯合黨在當年大選中敗給對手聯合民主黨而下野,建交案遂暫時作罷[3]。人民聯合黨在野期間,中華民國政府除與執政的聯合民主黨保持聯絡,並曾於1988年邀請時任人民聯合黨主席賽德·穆沙訪華,雙方均表示有建交之意願,並有初步共識[4]。至1989年9月貝國大選後,人民聯合黨獲勝,蒲萊士重新上臺執政,穆沙則任副總理兼外交部部長,建交案方繼續進展。
1989年10月11日,陸以正與穆沙分別代表中華民國與伯利茲在貝國首都貝爾墨潘簽署建交公報,10月13日正式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是當時繼格林納達與利比里亞之後三個月內第三個與中華民國建交之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隨後於10月23日與貝國斷交。10月25日,中華民國在貝國設立大使館。
舊都伯利茲城
經貿關係
[編輯]文化關係
[編輯]參見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國光勳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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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華民國總統授予 | |
類型 | 軍職勳章 |
創立 | 1937年11月8日 (1938年2月20日起正式施行) |
國家 | 中華民國 |
資格 | 軍人 |
頒予 | 捍禦外侮,保衛國家,著有特殊戰功者 |
狀態 | 施行中 |
統計 | |
首次授勳 | 1943年10月10日 |
末次授勳 | 1970年3月14日 |
合計授勳 | 五人 |
級別 | |
下級 | 青天白日勳章 |
國光勳章之勳表 |
國光勳章是中華民國最高等級軍職勳章,設立於1937年11月8日(1938年2月20日起正式施行),旨在獎勵捍禦外侮、保衛國家,著有特殊戰功之軍人。國光勳章不分等級,設立時原為襟綬,1980年後改為大綬[註 1]。
國光勳章原由國民政府主席、最高軍事長官、主管長官或原呈請機關頒發,後改由中華民國總統頒發。勳章設立至今,獲頒者僅有蔣中正、傅作義、周至柔、俞大維及何應欽等五人,自1970年最近一次頒發後已逾半世紀,為中華民國歷年來頒授人數最少的勳章之一。
歷史
[編輯]在臨時政府時期,中華民國的軍職勳章有九鼎勳章和虎羆勳章,在北洋政府時期則有白鷹勳章和文虎勳章,兩者分依《勳章章程》和《陸海軍勳章令》規定頒授。1929年4月,國民政府明令廢止既有軍職勳章和相關法令,新制定《陸海空軍勳章條例》,1935年改訂為《陸海空軍勳賞條例》至今。最初,新適用於軍職人員的勳章有青天白日勳章、寶鼎勳章、雲麾勳章三種,而青天白日勳章等級最高;1937年11月8日,《陸海空軍勳賞條例》修訂,將國光勳章列入勳賞種類,位居青天白日勳章之上;1938年2月20日起,國光勳章隨新版《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正式施行至今。
國光勳章不分等級,設立時原為襟綬,1980年後改為大綬[註 1]。
授予資格
[編輯]依據《陸海空軍勳賞條例》和《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規定,陸、海、空軍軍人具以下戰功之一者,得頒給國光勳章:
- 殲滅敵軍全部或大部,並奪獲敵軍重要地點,及軍旗火砲或重要軍備等。
- 堅守要隘使敵不得逞,致我軍克奏膚功[註 2]者。
- 殲殪[註 3]或捕獲敵軍重要人員者。
- 斷絕敵軍交通,或奪獲敵軍糧餉軍械,戰局因以奏功者。
- 冒險伏置水雷,得以轟沉敵之軍艦或加危害使敵失戰鬥力者。
- 冒險衝破敵之包圍或封鎖,以苦戰鬥運輸之途,終得達其目的者。
- 首先佔領有守備之砲臺港灣或城市者。
- 奪獲或擊沉敵方軍艦及軍用船隻者。
- 冒險入敵之港灣破壞其船艦者。
- 於一次任務中空中擊落敵機五架以上,地面擊燬敵機八架以上者。
- 冒險封鎖敵之港灣得盡其任務者。
- 空中轟炸命中敵之要塞、重要軍港、航空母艦主力艦及其重要軍事設備使之全燬或沉沒,影響敵方戰力或轟炸交通要點使敵軍運輸補給陷於癱瘓因而獲得重大勝利,有充分證明者。
- 冒險偵察精密準確,賴以洞悉敵情因獲勝利,予敵重大損失或使我軍避免重大損失者。
- 捕獲或擊落敵之飛機五架以上或捕獲敵軍戰車八輛以上者。
組件
[編輯]勳章
[編輯]國光勳章中心為「威武鷹揚」圖案,四周帶有光芒,象徵榮獲此章者,有「使國家前程遠大,國運昌隆,光芒四照」之功勳。
授勳及佩帶
[編輯]國光勳章原由國民政府主席、最高軍事長官、主管長官或原呈請機關頒發,後改由中華民國總統頒發。依據《勳賞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受勳者在參加授勳儀式時應着禮服,受勳時前進至授勳官前六步,行禮(在室內行三鞠躬禮,在禮場則行舉手禮),之後再前進至授勳官前接受勳章。
受勳者在佩帶國光勳章時,一般應將正章佩於上衣左胸部大綬上方,其大綬由右肩斜至左脅下,綬端綴以副章。由於國光勳章為最高層級軍職勳章,故在各種勳章並佩時,青天白日勳章、寶鼎勳章、忠勇勳章、雲麾勳章、忠勤勳章以及其他勳章均應佩於國光勳章之左。另外,穿着軍常服時,則得佩帶勳表。
受勳者
[編輯]國光勳章設立至今,獲頒者僅有蔣中正、傅作義、周至柔、俞大維及何應欽等五人,為中華民國頒授人數最少的勳章之一。
註釋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 ^ 貝里斯 Belize -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21-11-11].
- ^ 中国同伯利兹的关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2021-11-11].
- ^ 陸以正. 送別伍永泉大使 憶當年建交經過.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2008-05-26 [2021-11-11].
- ^ 【歷史上的今天】1989.10.13 我國與貝里斯共和國建交, 華視新聞, 1989-10-13 [2021-11-11] –透過YouTube
中華民國駐教廷大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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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外交部 中華民國駐教廷大使館 | |
尊稱 | 閣下 |
直屬 | 中華民國外交部 |
官邸 | 梵蒂岡梵蒂岡城 → 意大利羅馬 |
任命者 | 國民政府主席 → 中華民國總統 |
任期 | 不定 |
首任 | 謝壽康 |
設立 | 1918年7月;1942年6月/7月(公使) 1959年6月(升格為大使) |
網站 | 中華民國駐教廷大使館 |
中華民國駐教廷特命全權大使(簡稱中華民國駐教廷大使)是代表中華民國派駐聖座(又稱教廷)的最高外交使節。中華民國於1942年7月(一說為6月)與聖座建交,7月4日設立駐教廷公使館,但首任駐教廷全權公使、時任駐瑞士代辦謝壽康至1943年1月才就任。1959年6月12日,駐教廷公使館升格為駐教廷大使館至今,而首任駐教廷特命全權大使亦為謝壽康。
現任中華民國駐教廷大使為李世明,於2015年12月12日就任。現駐教廷使館館址位於意大利羅馬市區的協和大道上。
歷史
[編輯]早在北洋政府時期,中國便有意與聖座(教廷)建立外交關係,甚至一度已任命駐西班牙全權公使戴陳霖兼駐教廷全權公使,惟最終仍因法國阻撓而作罷[1][2][3]。至1942年7月(一說為6月2日),兩國方正式建交,7月4日設立駐教廷公使館,首任駐教廷特命全權公使為時任駐瑞士代辦謝壽康,不過謝因為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緣故至隔年才就任[4]:179[5][6][7]。1959年6月12日,駐教廷公使館升格為駐教廷大使館至今,而當時二度任公使的謝壽康亦隨之升任首任駐教廷特命全權大使[4][8]。
二戰期間,駐教廷使館的臨時館舍設於梵蒂岡城內,戰後則遷至城外的意大利羅馬市區,目前館址位於協和大道上,與加拿大駐教廷大使館合署辦公[4][9]。
教廷是中華民國現時在歐洲唯一的邦交國[4][10]。自1973年與西班牙斷交、召回駐西班牙大使後,駐教廷大使成為中華民國唯一派駐於歐洲國家的大使;1975年與葡萄牙斷交、召回駐葡萄牙公使[註 1]後,除1999年至2001年短暫與馬其頓(現北馬其頓)建交時派駐大使[註 2]以外,駐教廷大使是中華民國在歐洲唯一的正式外交使節。
歷任使節
[編輯]姓名 | 肖像 | 職銜 | 任命 | 到任 | 呈遞國書 | 免職 | 離任 | 國家元首 | 備註 | 資料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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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陳霖 | 特命全權公使 | 1918年7月17日 | - | 馮國璋 | 未到任 | [13] | ||||
謝壽康 | 特命全權公使 | 1942年6月17日 | 1943年1月26日 | 1943年2月25日 | 1946年9月14日 | 1947年1月21日 | 林森 | [14]:569-570. 572[15]:174[16][17] | ||
蔣中正 | ||||||||||
吳經熊 | 特命全權公使 | 1946年9月14日 | 1947年1月21日 | 1947年2月16日 | 1949年7月15日 | 蔣中正 | [14]:572-574[18][19] | |||
朱英 | 一等秘書 | 1949年5月3日 | 1949年7月16日 | - | 1954年10月10日 | 蔣中正 | 1952年4月18日加參事銜 | [14]:574 | ||
謝壽康 | 特命全權公使 | 1954年5月25日 | 1954年10月10日 | 1954年10月29日 | 1959年6月18日 | 蔣中正 | 1959年6月12日公使館升格為大使館 | [15]:254. 284[20][21][22] | ||
特命全權大使 | 1959年6月18日 | 1959年7月25日 | 1966年7月19日 | 1966年9月24日 | 蔣中正 | |||||
沈昌煥 | 特命全權大使 | 1966年7月19日 | 1966年9月26日 | 1966年10月10日 | 1969年2月19日 | 1969年3月5日 | 蔣中正 | [23][24][25] | ||
陳之邁 | 特命全權大使 | 1969年2月19日 | 1969年3月29日 | 1969年4月24日 | 1978年1月5日 | 蔣中正 | [26][27] | |||
嚴家淦 | ||||||||||
蔣經國 | ||||||||||
周書楷 | 特命全權大使 | 1978年1月5日 | 1978年1月31日 | 1978年2月9日 | 1991年3月15日 | 1991年5月27日 | 蔣經國 | [15]:350[28][29][30] | ||
李登輝 | ||||||||||
黃秀日 | 特命全權大使 | 1991年3月15日 | 1991年5月27日 | 1991年6月17日 | 1993年2月12日 | 李登輝 | [31][32][33] | |||
吳祖禹 | 特命全權大使 | 1993年2月12日 | 1993年5月7日 | 1996年7月9日 | 1996年9月10日 | 李登輝 | [15]:474[34] | |||
戴瑞明 | 特命全權大使 | 1996年7月9日 | 1996年9月10日 | 1996年10月4日 | 2003年10月15日 | 2004年1月21日 | 李登輝 | [35][36][37][38] | ||
陳水扁 | ||||||||||
杜筑生 | 特命全權大使 | 2003年10月15日 | 2004年1月21日 | 2004年1月30日 | 2008年8月28日(9月15日) | 2008年9月15日 | 陳水扁 | [39][40][41][42] | ||
馬英九 | ||||||||||
王豫元 | 特命全權大使 | 2009年7月6日 | 2008年9月28日 | 2008年11月8日 | 2015年9月11日 | 2015年12月12日 | 馬英九 | [43][44][45] | ||
李世明 | 特命全權大使 | 2015年12月12日 | 2016年1月23日 | (現任) | 馬英九 | [46] | ||||
蔡英文 |
註釋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 ^ 張樂. 〈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中國與羅馬教廷通使問題再考察〉. 《近代史研究》. 2021-04-25, 2021 (2). ISSN 1001-6708.
- ^ 〈五十年來中國與教廷之邦交〉 (PDF). 《中央日報》. 196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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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編輯]- 中華民國駐教廷大使館(繁體中文)
謝 31 6 17 32 1 26 33 2 25 35 9 14免 36 1 21離
吳 35 9 14 26 1 21 36 2 16 38 7 15離
朱 38 5 3 38 7 16 N/A 43 10 10移交 41 4 18加參事銜
謝 43 5 25 43 10 10 43 10 29 48 6 18升大使 48 6 12升大使館
謝 48 6 18 48 6 18 48 7 25 55 7 19免 55 9 15離
沈 55 7 19 55 9 26 55 10 10 58 2 19免 58 3 5離
陳 58 2 19 58 3 29 58 4 24 67 1 5免
周 67 1 5 67 1 31 67 2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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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各外大使增訂本1989 6增訂一版 外交部檔案資訊處台灣商務印書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