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法律
法律曾屬優良條目,但已撤銷資格。下方條目里程碑的連結中可了解撤銷資格的詳細原因及改善建議。條目照建議改善而重新符合標準後可再次提名評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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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狀態:已撤銷的優良條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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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體系和比較普通法系和歐陸法系是否可以合併到法律?目前法律條目只有一個列表--百無一用是書生 (Talk) 05:59 2004年11月1日 (UTC)
不應該。比較普通法系和歐陸法系應是法律體系的其中一部份。法律體系不應是法律條目下的一部份,但可以超連結接上。請把法律改回原型。-- 我是比較普通法系和歐陸法系的原作者。--Walter.y.w.lee 06:22 2004年11月17日 (UTC)
從嚴格意義上來說中國、日本、台灣等東亞國家屬於大陸法系,不過台灣因為曾受日本統治影響,亦屬大陸法系。中國香港地區屬於英美法系。~而東亞法系的提出有些牽強!個人意見!--Neo320 03:07 2005年9月27日 (UTC)
台灣社會的法律觀念,雖說有受到日本殖民影響,但實際上,目前在台灣運作的中華民國法律體系,是整套從中國大陸搬過去的。所以現在中華民國的法律屬於大陸法系,跟日本殖民台灣是兩回事。另一方面,中國法律的現代化,其實是繼受了德國法的體系,而且也使用了大量日本法的辭彙。中華人民共和國改革開放後,已經放棄蘇聯式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建立起新的法律體系的同時,大量參考了仍在台灣實行的中華民國六法。所以目前兩岸的法律體系追根朔源,都同時繼受了德國法的架構、日本法的辭彙,而同屬於大陸法系。--Zscst 12:50 2006年3月8日 (UTC)
不同意見書 根本上,中華民國;台灣(R.O.C;Taiwan)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P.R.C;China)本屬二國體制,兩者法律思維,憲法基礎本有差異 一為議民擴充憲法(ROC);一為字義憲法(PRC)這點需要跟本概念混肴上的釐清 另一方面,條目列表將"法律體系"涵括司法權有體系瑕疵,條目論"法律體系"亦應將之於性質差一公法、私法等主要類分置於體系依據法之上,以避免體系受繼解釋,適用紊雜,再者,條目過甚加諸英美判例,衡平法於條目下又未善加法律體系概念區分有混淆之虞(也就是說上面是大陸法下面接英美法釋例) 再言,前者言,中華民國之法律係由"中國大陸""搬移"一言,僅可謂歷史上,中華民國遷移台灣故將之所為規範基礎之法移植台灣施行,故謂之中華民國憲法之適用範圍之"固有疆域"即謂涵蓋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地區
嚴肅的法律問題
[編輯]from Wikipedia:互助客棧/其他
在台灣,所有的法律都叫╳╳法。以前有個戰時軍律,但是已經廢止了。我想其他中文社會裏,法律應該也都叫╳╳法。大學裏有法學院,法律系開的課也是憲法、民法、刑法、╳╳法……。打官司要去法院,法院裏面有法官。三權分立是:行政、立法、司法。警察是「執法人員」。行為遵守法律叫「守法」,抵觸法律叫「犯法」。
問題:既然每個地方都用「法」這個字,為什麼玩弄法律混飯吃的訟棍要叫律師,不叫法師?香港的大律師為什麼不叫大法師? -- Toytoy 18:12 2006年10月15日 (UTC)
- 因為很久以前法師已經用來指佛教的大師?(這不是法律問題,是語言學詞源的問題吧。) --Lorenzarius 18:56 2006年10月15日 (UTC)
法、律、令古代係交替咁用,大清國就有大清律例,叫律師都好合理。雖然你可能好憎律師,都不宜用訟棍來稱呼人。佛教都係借用律法來表示戒律。HenryLi 16:02 2006年10月16日 (UTC)
- 請不要寫方言吧,不是所有人都看得懂。 --Lorenzarius 17:45 2006年10月16日 (UTC)
- 好象以前中國古代的「法」就叫「律」,所以有《大明律》等,律師反而叫「訟師」,雖然不能上庭辯護,但也是完成代寫狀紙以及訴訟指導等法律服務工作。詞彙的含義轉化可能也是隨時代變化。例如以前的「經濟」意義就是「經邦濟世」。--方洪漸 00:46 2006年10月18日 (UTC)
- 法和律兩者都有用。不然就沒有法家,商鞅變法,兩稅法,連坐之法,田法,庫法,法經等。古代律師之工作如你所說,所以也不一定叫訟師,也可以叫狀師。廣東四大名狀,狀就是狀師了。香港之大律師亦稱做大狀。的確不同時代,不同地方,就有不同之用字。古代法、律、令、符、憲都是現代說的法律(律法)。HenryLi 17:15 2006年10月19日 (UTC)
- 我想是要看中國古代的所謂狀師是怎樣叫,叫作狀師可以理解,因為以前到官府"申冤"都是要上呈狀紙的,所以通俗就叫狀師吧!但在我看來,中國古代的成文法都是以"律"為稱呼,如唐律中法律位階最高的就稱為"律",以下的則為"令"、"格"、"式",而"法"在古代看來則存在較為抽象的意思,大家都知"法"字其實是從"灋"字簡化得來的,"灋"本來就是一種神獸,這種神獸就像一種行為規則,違反法律就要受"灋"的懲罰,及至後來的"法"從其使用看來就較接近政策之意,而所謂狀師實際上是通曉律令以助人勝訴,而並非主要研究國家政策,故我認為稱為"律師"是有此因由。Rally 02:25 2007年1月24日 (UTC)
關於台灣中心主義
[編輯]有些wiki人認為有法律條目的內容太過台灣中心主義,違反wiki全球化的意旨,不知道大家的想法為何?還有如何改進?大家討論一下,畢竟在法律相關的條目中,台灣法律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以不動產為例,香港承繼英國法稱之為real estate,其內容與台灣的不動產相似但不完全相同,是在不動產下面列作兩段,一是台灣,另一為香港,還是有其他更好的方式處理?想聽聽大家的意見-by Smayson
- 其實"不動產"的叫法不僅在台灣被使用,以至中國大陸及澳門均以此表示土地和房產,其實不動產這個名詞實際是從日文的漢字中首先出現的,後來才被鄰近地區使用,但可見到使用不地產這個名詞的地方主要是大陸法系的,但我想問題其實不是出自香港稱為土地、房屋而其他地方稱為不動產,而是這個法律名詞背後包含的權利,例如不動產所有權的內容就會因各地的法律淵源和法律條文存異而有所不同,以中國大陸和澳門之間的物權為例,中陸大陸並不會將知識產權納入物權的範疇,但在澳門則會。最好的解決方法就是在提及這些名稱相同但內容不一的名詞時盡可能指出這個名詞在不同地方的不同含義,有遺漏的地方可以讓熟知該地區法律的人仕增改。Rally 02:41 2007年1月24日 (UTC)
協同意見書 簡單說起來"不動產"一辭援用予法律詞彙有其根本概念上意義非特定法律體系體制之別有歧異之虞, 自然意義上財產可為移動者位動產 無待移動者為不動產,然建築物、營造物依現代科技所賜亦可整體搬移又謂,植基於定着上無待可為移動者謂之不動產,反之整體拆移可為搬運之營造物則可謂之動產,又在曰,謂智慧財產為動產、不動產則此概念異議下無可為區,然法律之解釋適用及為順勢時代人之需求友更進之處,謂之無體財產權 亦特別將之"台灣中心主義"為討論條目有法律學基礎素養可虞
應否提交到同行評審或條目質量提升計劃
[編輯]在我看來法律是不應只作為一個小作品,現在這個條目中在我看來只是旁敲側擊,在法律這個定義的外圍着筆,真正解釋何謂法律定義的只有三兩句,好像未能說到重點,另外,法作為一個消歧義頁就直接將法和法律劃上等號,似乎有欠真確,在條目質量提升計劃中我只看到有一位參與者是法律範疇的,可能維基人都對法律較為冷淡吧!!大家的看法是怎樣的? 我們有必要將這個條目進行質量提升嗎,還是現在的定義已經夠了? --Rally 09:31 2007年1月24日 (UTC)
感覺對司法的定義不是很好
[編輯]優良條目評選
[編輯]- ~移動自Wikipedia:優良條目候選~(最後修訂)
- 法律(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 分類:文化與社會 - 法律 —沙田友 (留言) 2008年5月8日 (四) 07:57 (UTC)
- (+)支持—沙田友 (留言) 2008年5月8日 (四) 07:57 (UTC)
- (+)支持—長夜無風(風語者) 2008年5月8日 (四) 10:16 (UTC)
- (+)支持--全心為維基百科的香港人筆俠(bi Xia) (留言) 2008年5月8日 (四) 11:12 (UTC)
- (+)支持—Pagan (留言) 2008年5月9日 (五) 01:54 (UTC)
- (+)支持—冰热海风(talk) 2008年5月9日 (五) 13:41 (UTC)
- (+)支持—香港達人(有話直說) 2008年5月11日 (日) 15:19 (UTC)
- (+)支持---Jonathan Leung (留言) 2008年5月13日 (二) 16:24 (UTC)
- 移動完畢—木木 (發呆中) 2008年5月15日 (四) 12:38 (UTC)
能否加上關於制定法律的基本原則?
[編輯]不知道是否可行?--Benfeizhuzi (留言) 2009年6月17日 (三) 17:28 (UTC)
優良條目重審
[編輯]法律(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分類:-,提名人:7(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4:36 (UTC)
- 投票期:2015年3月9日 (一) 14:36 (UTC) 至 2015年3月16日 (一) 14:36 (UTC)
- 不符合優良條目標準:提名人票。大部分段落來源不足,大量不當加粗,大量不當紅鏈,不當未譯外文,最後一點可能會有爭議,但我讀來讀去都覺得從第一句開始,整個條目有相當比例的語句讀不通。—7(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4:36 (UTC)
- 解決了加粗問題,但是語句太生硬了--淺藍雪❉ 2015年3月15日 (日) 03:07 (UTC)
- 0支持,1反對,撤銷。--183.30.252.204(留言) 2015年3月16日 (一) 16:19 (UTC)
外部連結已修改
[編輯]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法律中的7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械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 修正 http://www.icc-cpi.int/statesparties.html 的格式與用法
- 向 http://www.justis.com/titles/iclr_r9321042.html 中加入存檔連結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41205104916/http://www.justis.com/titles/iclr_r9321042.html
- 向 http://www.cerna.ensmp.fr/Enseignement/CoursEcoIndus/SupportsdeCours/COASE.pdf 中加入存檔連結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70113063048/http://www.cerna.ensmp.fr/Enseignement/CoursEcoIndus/SupportsdeCours/COASE.pdf
- 向 http://oregonstate.edu/instruct/phl302/texts/hobbes/leviathan-contents.html 中加入存檔連結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01127130924/http://oregonstate.edu/instruct/phl302/texts/hobbes/leviathan-contents.html
- 修正 http://www.icc-cpi.int/statesparties.html 的格式與用法
- 修正 http://www.echr.coe.int/echr 的格式與用法
- 向 http://web.upmf-grenoble.fr/Haiti/Cours/Ak 中加入存檔連結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20831060912/http://web.upmf-grenoble.fr/Haiti/Cours/Ak/
有關機械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7年6月8日 (四) 12:52 (UTC)
外部連結已修改
[編輯]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法律中的6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械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www.yale.edu/lawweb/avalon/blackstone/bk1ch1.htm 中加入存檔連結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30329045450/http://www.yale.edu/lawweb/avalon/blackstone/bk1ch1.htm
- 向 http://www.bundesverfassungsgericht.de/entscheidungen.html 中加入存檔連結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61121164330/http://www.bundesverfassungsgericht.de/entscheidungen.html
- 向 http://www.yale.edu/lawweb/avalon/blackstone/blacksto.htm 中加入存檔連結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80224171053/http://www.yale.edu/lawweb/avalon/blackstone/blacksto.htm
- 向 http://www.law.uiuc.edu/publications/cll&pj/archive/vol_25/issue_1/JacobyArticle25-1.pdf 中加入存檔連結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70614054532/http://www.law.uiuc.edu/publications/cll&pj/archive/vol_25/issue_1/JacobyArticle25-1.pdf
- 向 http://www.reds.msh-paris.fr/publications/revue/pdf/ds11-12/ds011012-05.pdf 中加入存檔連結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61128074201/http://www.reds.msh-paris.fr/publications/revue/pdf/ds11-12/ds011012-05.pdf
- 向 http://www.bundesverfassungsgericht.de/entscheidungen.html 中加入存檔連結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61121164330/http://www.bundesverfassungsgericht.de/entscheidungen.html
有關機械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