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亨元
林亨元(1909年1月—1996年12月15日),福建福州人,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人物、法學家和社會活動家[1][2]。
生平
[編輯]1930年自上海法政學院大學部畢業。北伐時加入中國國民黨。1931年加入中國國民黨臨時行動委員會(即第三黨、現農工民主黨的前身)。1933年參加蔡廷鍇等人領導的「閩變」,失敗後到武漢從事律師業務,並掩護中國共產黨黨員的革命活動。1942年到重慶與沈鈞儒、沙千里等人合組「平正法律事務所」,參加民主運動[1]。他還曾任《中央日報》社資料室代主任,《時事新報》報館經理[2]。1944年11月加入中國民主同盟,1945年加入中國人民救國會。194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並在中共中央社會部上海站的領導下,以律師職業作為掩護,從事地下革命活動,多次策動國民黨軍政人員起義[1]。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林亨元歷任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副主任,民庭、刑庭副庭長[1]。1957年反右運動中,被打成右派。1958年6月3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撤銷右派分子賈潛的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的職務;撤銷右派分子林亨元、朱耀堂的最高人民法院副庭長的職務;撤銷右派分子劉寅夏的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的職務;撤銷右派分子楊顯之、張向前、郝紹安、田明中的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的職務[3]。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歷任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委員,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第五、八屆委員、第六、七屆常委,第七、八屆全國政協社會與法制委員會副主任,民盟中央常委、執行局委員、辦公廳副主任、組織部長、研究室主任,民盟中央參議委員會常務副主任、法制委員會主任[1]。他曾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的審議、起草和修改工作[2]。
1996年12月15日,林亨元在北京病逝,享年88歲。林亨元逝世後,費孝通、王兆國、錢偉長、錢正英等以不同方式表示哀悼,並向親屬表示慰問。12月26日,林亨元的遺體在北京火化[1]。
著作
[編輯]林亨元發表的主要文章有:
- 《憲法修改原則》
- 《憲法之基本條件》
- 《中國需要制定一部比較完善的民法》
- 《民法是保障兩個文明建設的武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