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法律
法律曾属优良条目,但已撤销资格。下方条目里程碑的链接中可了解撤销资格的详细原因及改善建议。条目照建议改善而重新符合标准后可再次提名评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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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已撤销的优良条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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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和比较普通法系和欧陆法系是否可以合并到法律?目前法律条目只有一个列表--百无一用是书生 (Talk) 05:59 2004年11月1日 (UTC)
不应该。比较普通法系和欧陆法系应是法律体系的其中一部份。法律体系不应是法律条目下的一部份,但可以超连结接上。请把法律改回原型。-- 我是比较普通法系和欧陆法系的原作者。--Walter.y.w.lee 06:22 2004年11月17日 (UTC)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中国、日本、台湾等东亚国家属于大陆法系,不过台湾因为曾受日本统治影响,亦属大陆法系。中国香港地区属于英美法系。~而东亚法系的提出有些牵强!个人意见!--Neo320 03:07 2005年9月27日 (UTC)
台湾社会的法律观念,虽说有受到日本殖民影响,但实际上,目前在台湾运作的中华民国法律体系,是整套从中国大陆搬过去的。所以现在中华民国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跟日本殖民台湾是两回事。另一方面,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其实是继受了德国法的体系,而且也使用了大量日本法的辞汇。中华人民共和国改革开放后,已经放弃苏联式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建立起新的法律体系的同时,大量参考了仍在台湾实行的中华民国六法。所以目前两岸的法律体系追根朔源,都同时继受了德国法的架构、日本法的辞汇,而同属于大陆法系。--Zscst 12:50 2006年3月8日 (UTC)
不同意见书 根本上,中华民国;台湾(R.O.C;Taiwan)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P.R.C;China)本属二国体制,两者法律思维,宪法基础本有差异 一为议民扩充宪法(ROC);一为字义宪法(PRC)这点需要跟本概念混肴上的厘清 另一方面,条目列表将"法律体系"涵括司法权有体系瑕疵,条目论"法律体系"亦应将之于性质差一公法、私法等主要类分置于体系依据法之上,以避免体系受继解释,适用紊杂,再者,条目过甚加诸英美判例,衡平法于条目下又未善加法律体系概念区分有混淆之虞(也就是说上面是大陆法下面接英美法释例) 再言,前者言,中华民国之法律系由"中国大陆""搬移"一言,仅可谓历史上,中华民国迁移台湾故将之所为规范基础之法移植台湾施行,故谓之中华民国宪法之适用范围之"固有疆域"即谓涵盖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地区
严肃的法律问题
[编辑]from 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
在台湾,所有的法律都叫╳╳法。以前有个战时军律,但是已经废止了。我想其他中文社会里,法律应该也都叫╳╳法。大学里有法学院,法律系开的课也是宪法、民法、刑法、╳╳法……。打官司要去法院,法院里面有法官。三权分立是:行政、立法、司法。警察是“执法人员”。行为遵守法律叫“守法”,抵触法律叫“犯法”。
问题:既然每个地方都用“法”这个字,为什么玩弄法律混饭吃的讼棍要叫律师,不叫法师?香港的大律师为什么不叫大法师? -- Toytoy 18:12 2006年10月15日 (UTC)
- 因为很久以前法师已经用来指佛教的大师?(这不是法律问题,是语言学词源的问题吧。) --Lorenzarius 18:56 2006年10月15日 (UTC)
法、律、令古代系交替咁用,大清国就有大清律例,叫律师都好合理。虽然你可能好憎律师,都不宜用讼棍来称呼人。佛教都系借用律法来表示戒律。HenryLi 16:02 2006年10月16日 (UTC)
- 请不要写方言吧,不是所有人都看得懂。 --Lorenzarius 17:45 2006年10月16日 (UTC)
- 好象以前中国古代的“法”就叫“律”,所以有《大明律》等,律师反而叫“讼师”,虽然不能上庭辩护,但也是完成代写状纸以及诉讼指导等法律服务工作。词汇的含义转化可能也是随时代变化。例如以前的“经济”意义就是“经邦济世”。--方洪渐 00:46 2006年10月18日 (UTC)
- 法和律两者都有用。不然就没有法家,商鞅变法,两税法,连坐之法,田法,库法,法经等。古代律师之工作如你所说,所以也不一定叫讼师,也可以叫状师。广东四大名状,状就是状师了。香港之大律师亦称做大状。的确不同时代,不同地方,就有不同之用字。古代法、律、令、符、宪都是现代说的法律(律法)。HenryLi 17:15 2006年10月19日 (UTC)
- 我想是要看中国古代的所谓状师是怎样叫,叫作状师可以理解,因为以前到官府"申冤"都是要上呈状纸的,所以通俗就叫状师吧!但在我看来,中国古代的成文法都是以"律"为称呼,如唐律中法律位阶最高的就称为"律",以下的则为"令"、"格"、"式",而"法"在古代看来则存在较为抽象的意思,大家都知"法"字其实是从"法"字简化得来的,"法"本来就是一种神兽,这种神兽就像一种行为规则,违反法律就要受"法"的惩罚,及至后来的"法"从其使用看来就较接近政策之意,而所谓状师实际上是通晓律令以助人胜诉,而并非主要研究国家政策,故我认为称为"律师"是有此因由。Rally 02:25 2007年1月24日 (UTC)
关于台湾中心主义
[编辑]有些wiki人认为有法律条目的内容太过台湾中心主义,违反wiki全球化的意旨,不知道大家的想法为何?还有如何改进?大家讨论一下,毕竟在法律相关的条目中,台湾法律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以不动产为例,香港承继英国法称之为real estate,其内容与台湾的不动产相似但不完全相同,是在不动产下面列作两段,一是台湾,另一为香港,还是有其他更好的方式处理?想听听大家的意见-by Smayson
- 其实"不动产"的叫法不仅在台湾被使用,以至中国大陆及澳门均以此表示土地和房产,其实不动产这个名词实际是从日文的汉字中首先出现的,后来才被邻近地区使用,但可见到使用不地产这个名词的地方主要是大陆法系的,但我想问题其实不是出自香港称为土地、房屋而其他地方称为不动产,而是这个法律名词背后包含的权利,例如不动产所有权的内容就会因各地的法律渊源和法律条文存异而有所不同,以中国大陆和澳门之间的物权为例,中陆大陆并不会将知识产权纳入物权的范畴,但在澳门则会。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在提及这些名称相同但内容不一的名词时尽可能指出这个名词在不同地方的不同含义,有遗漏的地方可以让熟知该地区法律的人仕增改。Rally 02:41 2007年1月24日 (UTC)
协同意见书 简单说起来"不动产"一辞援用予法律词汇有其根本概念上意义非特定法律体系体制之别有歧异之虞, 自然意义上财产可为移动者位动产 无待移动者为不动产,然建筑物、营造物依现代科技所赐亦可整体搬移又谓,植基于定著上无待可为移动者谓之不动产,反之整体拆移可为搬运之营造物则可谓之动产,又在曰,谓智慧财产为动产、不动产则此概念异议下无可为区,然法律之解释适用及为顺势时代人之需求友更进之处,谓之无体财产权 亦特别将之"台湾中心主义"为讨论条目有法律学基础素养可虞
应否提交到同行评审或条目质量提升计划
[编辑]在我看来法律是不应只作为一个小作品,现在这个条目中在我看来只是旁敲侧击,在法律这个定义的外围著笔,真正解释何谓法律定义的只有三两句,好像未能说到重点,另外,法作为一个消歧义页就直接将法和法律划上等号,似乎有欠真确,在条目质量提升计划中我只看到有一位参与者是法律范畴的,可能维基人都对法律较为冷淡吧!!大家的看法是怎样的? 我们有必要将这个条目进行质量提升吗,还是现在的定义已经够了? --Rally 09:31 2007年1月24日 (UTC)
感觉对司法的定义不是很好
[编辑]优良条目评选
[编辑]- ~移动自Wikipedia:优良条目候选~(最后修订)
- 法律(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 分类:文化与社会 - 法律 —沙田友 (留言) 2008年5月8日 (四) 07:57 (UTC)
- (+)支持—沙田友 (留言) 2008年5月8日 (四) 07:57 (UTC)
- (+)支持—长夜无风(风语者) 2008年5月8日 (四) 10:16 (UTC)
- (+)支持--全心为维基百科的香港人笔侠(bi Xia) (留言) 2008年5月8日 (四) 11:12 (UTC)
- (+)支持—Pagan (留言) 2008年5月9日 (五) 01:54 (UTC)
- (+)支持—冰热海风(talk) 2008年5月9日 (五) 13:41 (UTC)
- (+)支持—香港达人(有话直说) 2008年5月11日 (日) 15:19 (UTC)
- (+)支持---Jonathan Leung (留言) 2008年5月13日 (二) 16:24 (UTC)
- 移动完毕—木木 (发呆中) 2008年5月15日 (四) 12:38 (UTC)
能否加上关于制定法律的基本原则?
[编辑]不知道是否可行?--Benfeizhuzi (留言) 2009年6月17日 (三) 17:28 (UTC)
优良条目重审
[编辑]法律(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分类:-,提名人:7(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4:36 (UTC)
- 投票期:2015年3月9日 (一) 14:36 (UTC) 至 2015年3月16日 (一) 14:36 (UTC)
- 不符合优良条目标准:提名人票。大部分段落来源不足,大量不当加粗,大量不当红链,不当未译外文,最后一点可能会有争议,但我读来读去都觉得从第一句开始,整个条目有相当比例的语句读不通。—7(留言) 2015年3月9日 (一) 14:36 (UTC)
- 解决了加粗问题,但是语句太生硬了--浅蓝雪❉ 2015年3月15日 (日) 03:07 (UTC)
- 0支持,1反对,撤销。--183.30.252.204(留言) 2015年3月16日 (一) 16:19 (UTC)
外部链接已修改
[编辑]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法律中的7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 修正 http://www.icc-cpi.int/statesparties.html 的格式与用法
- 向 http://www.justis.com/titles/iclr_r9321042.html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41205104916/http://www.justis.com/titles/iclr_r9321042.html
- 向 http://www.cerna.ensmp.fr/Enseignement/CoursEcoIndus/SupportsdeCours/COASE.pdf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70113063048/http://www.cerna.ensmp.fr/Enseignement/CoursEcoIndus/SupportsdeCours/COASE.pdf
- 向 http://oregonstate.edu/instruct/phl302/texts/hobbes/leviathan-contents.html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01127130924/http://oregonstate.edu/instruct/phl302/texts/hobbes/leviathan-contents.html
- 修正 http://www.icc-cpi.int/statesparties.html 的格式与用法
- 修正 http://www.echr.coe.int/echr 的格式与用法
- 向 http://web.upmf-grenoble.fr/Haiti/Cours/Ak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20831060912/http://web.upmf-grenoble.fr/Haiti/Cours/Ak/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7年6月8日 (四) 12:52 (UTC)
外部链接已修改
[编辑]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法律中的6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www.yale.edu/lawweb/avalon/blackstone/bk1ch1.htm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30329045450/http://www.yale.edu/lawweb/avalon/blackstone/bk1ch1.htm
- 向 http://www.bundesverfassungsgericht.de/entscheidungen.html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61121164330/http://www.bundesverfassungsgericht.de/entscheidungen.html
- 向 http://www.yale.edu/lawweb/avalon/blackstone/blacksto.htm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80224171053/http://www.yale.edu/lawweb/avalon/blackstone/blacksto.htm
- 向 http://www.law.uiuc.edu/publications/cll&pj/archive/vol_25/issue_1/JacobyArticle25-1.pdf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70614054532/http://www.law.uiuc.edu/publications/cll&pj/archive/vol_25/issue_1/JacobyArticle25-1.pdf
- 向 http://www.reds.msh-paris.fr/publications/revue/pdf/ds11-12/ds011012-05.pdf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61128074201/http://www.reds.msh-paris.fr/publications/revue/pdf/ds11-12/ds011012-05.pdf
- 向 http://www.bundesverfassungsgericht.de/entscheidungen.html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61121164330/http://www.bundesverfassungsgericht.de/entscheidunge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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