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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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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
位置 日本东京都中野区中野6丁目20番5号[1][2]
日期2016年11月3日
0时16分许[3]UTC 9
类型刃器刺杀
武器刀具
死亡1
受害者江歌(24岁,中国籍)[4]
主谋陈世峰(25岁,中国籍)[4]

江歌案是一起于2016年11月3日凌晨发生于日本东京都中野区的凶杀案。当日,就读于法政大学中国大陆籍女研究生江歌被同为中国国籍的男子陈世峰在寓所门前用刀刺死,同在案发现场的还有陈世峰的同学兼前女友、因与陈世峰分手后离开陈的住处搬到江歌住处成为江歌室友的刘鑫[5]。案发2日后,江歌的母亲江秋莲微博上披露了凶手陈世峰与刘鑫的关系;案发5日后,刘鑫对媒体称,江歌遇害时她没看到凶手也不知凶手的任何线索,随后该事件吸引了中国大陆民众的强烈关注[6]。案发后逾半年,江秋莲在微博上公布了刘鑫及家人的个人信息,有法律界人士对媒体称,江秋莲在恳求见刘鑫一面被拒绝甚至消失之后,出于无奈以此经网络信息逼刘鑫出面及出庭作证[7]。江秋莲还发起签名征集活动希冀通过请愿敦促日本司法部门判处陈世峰死刑[7]

2017年11月,在案发一年后,访谈节目《局面》发布了对江秋莲和刘鑫的专访,案件重新受到了中国国内舆论的巨大关注[7]。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是刘鑫是否如江秋莲所指,在案发时自己先行进入公寓并将门反锁而使江歌无从逃生[8]。此外,刘鑫在案发后逃避与江秋莲见面,并在后者曝光其个人信息后威胁若不删除则不出庭作证,其母还曾对江秋莲称江歌是“命短”,而非为刘鑫而死,这些细节经《局面》报道后也使刘鑫及其家人在中国互联网上遭到猛烈批评[9]。事件引发了关于“网络暴力是否可以接受”、“舆论焦点是否应当更加关注真凶”等议题的讨论[10][11]

2017年12月,陈世峰因涉嫌恐吓罪日语恐喝罪杀人罪日语殺人罪 (日本)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接受审判[12]。该法院认定陈世峰两项罪成,并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12][13]

2018年10月15日,江秋莲对刘鑫(后更名为刘暖曦)提出生命权纠纷起诉,案件于2019年10月28日正式立案;2022年1月10日由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刘鑫在江歌案中因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于10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经济损失费及精神损失费,同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刘鑫随后提出上诉,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鑫被强制执行付清了给江秋莲的赔偿款,之后刘鑫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14],遂被该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15]

相关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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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与案发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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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于2015年4月赴日本留学,先入读语言学校“东京言语教育学院”学习日语,刘鑫亦在该校学习,同年11月刘鑫因故搬到江歌所在的学生宿舍,两人得知彼此为山东青岛同乡而成为好友,毕业后各自考上不同的大学就读研究生。江歌遇害前是日本法政大学的在读研究生,案发时租住在东京中野区的一处公寓。刘鑫与凶手陈世峰是大东文化大学的同学,于2016年4月确立恋爱关系,5月起开始同居,但不久后产生不和。刘鑫于9月离开与陈世峰在东京板桥区同居的公寓,向江歌求助,前往江歌在中野区的所租公寓与其合住。陈世峰之后对刘鑫多次跟踪纠缠试图复合,均被刘鑫拒绝。

2016年11月2日下午,陈世峰找到刘鑫与江歌同住的公寓,纠缠骚扰刘鑫,刘鑫未打开房门,用微信向外出的江歌求助,江歌提议报警,刘鑫忧她搬入江歌公寓合住在当地不合法而否定了江歌的报警提议,而请求江歌回来帮助解围。之后江歌返回公寓劝离了陈世峰,江歌回校上课,刘鑫则去餐馆打工。陈世峰尾随刘鑫到其打工的餐馆,并在路上威胁刘与自己复合,刘鑫到餐馆后为摆脱陈的纠缠求助一名同事充当男友,陈世峰愤而离开,随后向刘鑫发送多条纠缠及威胁信息。当晚11时许,刘鑫向江歌发送微信。要江歌到东中野车站等候陪自己一同步行回家,但没有将事态的严重性和危险性告知江歌。江歌来到车站附近等候,期间还与在国内的母亲江秋莲微信语音通话,直到刘鑫抵达。次日(11月3日)凌晨0时15分左右,二人回到住处,进入公寓二楼过道,事先埋伏在楼上的陈世峰携刀冲至二楼,与走在后面的江歌遭遇并发生争执,走在前面的刘鑫先行进入房间并将房门锁闭(刘鑫还向门外的陈世峰喊“把门锁了,你不要闹了”),江歌无法进入自己的居住寓所,在走廊过道被陈世峰捅刺颈部等部位十余刀,陈世峰随后逃离;其间,刘鑫始终闭门留在室内,两次打电话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后处置,随后江歌被送往医院,因左颈总动脉损伤失血过多而不治身亡。[4][23][24][25][26]

案件侦查与庭审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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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第4日(2016年11月7日),东京警视厅以涉嫌恐吓罪日语恐喝罪逮捕了陈世峰。次日,刘鑫对媒体称,江歌遇害时她没看到凶手,也不知凶手的任何线索[6]。在后续调查中,警方发现了陈世峰行凶的证据,于同月24日通报发布了对陈的杀人嫌疑逮捕令[1][4][27]。12月14日,检方以恐吓罪和杀人罪日语殺人罪 (日本)对陈世峰提出正式起诉[27]。案件其后定于2017年12月开庭审理[5]

在案发当月,江秋莲委托了日本律师大江洋平作为代理律师处理诉讼事宜[28]。但在开庭前一周,她在没有对外透露详细原因的情况下更换了代理律师[29]。直到审判完结后,江秋莲才在记者见面会上做出说明,称更换律师是由于与原律师沟通不畅,而且原律师曾表示不能确认凶刀是否属于陈世峰[30]

2017年8月14日,江秋莲在微博等网络平台上发表文章,通过网络和邮寄方式征集民众签名,呼吁日本司法部门对陈世峰判处死刑[5]。同年11月,在开庭前夕,江秋莲又前往东京,在池袋车站西口公园实地举行了为期多日的签名征集活动[31]。江秋莲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共收集到了超过450万份签名[29]。不过,包括江秋莲时任代理律师在内的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一请愿活动的效果可能有限,陈世峰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不大[28][32]

舆论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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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5日,案发两天后,江秋莲发布微博,称杀死江歌的凶手疑为刘鑫的前男友[33]。这一消息吸引了中国网络舆论的关注,针对刘鑫的质疑声音开始出现,有人指责其躲在房间内是见死不救,而江歌是为其“挡刀”而死[6]。刘鑫认为江秋莲的微博招致了网友对其的诋毁,并在私人通讯中对江秋莲表示,她会拼死找到凶手,但在事件结束后将不再与其见面[34]。11月11日,江歌的葬礼在日本举行,但刘鑫并没有出现[34]。此后,刘鑫未遵守约定在江秋莲再次赴日时为其接机[34]。12月14日,陈世峰被正式起诉后,刘鑫不再回复江秋莲的任何问题[34]

2017年5月21日,在案发200天后,由于仍未与刘鑫见面且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江秋莲在微博上将刘鑫及其父母的姓名、照片、电话、身份证号码等私人信息公诸于众,试图以此逼迫刘鑫露面;这条微博引发了大家对刘鑫的批评和谩骂[34][35]。这条微博发布当天,刘鑫联系江秋莲,称其侵犯了她家人的隐私,要求江秋莲将发布的私人信息撤下,并于次日携父母约见江秋莲,但均未得到江秋莲的同意[34]。同年6月初,新浪因侵犯个人隐私为由删除了含有刘鑫个人信息的文章,江秋莲转而将文章中的信息打印成了1000多份传单,张贴在刘鑫的老家和青岛市区内[36]

2017年8月,在江秋莲开始征集签名请愿判处陈世峰死刑之后,江秋莲和刘鑫分别接受了澎湃新闻和《新京报》旗下访谈节目《局面》的采访[36][37]。但刘鑫后来表示,所谓采访是江秋莲与两家媒体记者上门,同其短暂对话,并未征得其同意[38]。8月22日,刘鑫表示希望与江秋莲见面[34][36],并解释说,案发后她一直配合警方调查并受警方保护,因此只能在江歌葬礼外围停留[36]。同时,她担心会面被媒体曝光,且与江秋莲的对话可能被公开到网络上,所以当时选择不见面[36]。8月23日,在两家媒体的协调下,刘鑫与江秋莲见面,表达了悲伤和愧疚,但江秋莲认为刘鑫并不真诚[34]

自案发起,刘鑫受到了来自中国民众的大量批评和谴责[9][23]。对刘鑫的质疑最初源于江秋莲于2016年11月披露的刘鑫与陈世峰的前任情侣关系[6]。2017年5月,在刘鑫及家人的个人信息被公开后,网络上出现了又一波对其的指责和谩骂[34]。8月,江秋莲的签名征集活动让案件重新成为舆论焦点,针对刘鑫的谩骂也因此再度增加,刘鑫当时在青岛任教的日语学校还因此将其辞退[34]。11月,《局面》对江秋莲和刘鑫的专访在网络上播出,在中国国内掀起巨大反响,也使案件中的一些疑点和细节回到公众视野,例如刘鑫在陈世峰对江歌实施侵害时疑似反锁房门、在事发近一年后始终拒绝与江秋莲见面、在江秋莲公布其个人信息后曾威胁若不删除则不出庭作证、刘鑫母亲还曾在电话中对江秋莲称江歌是“命短了”等,这使得民众对刘鑫及家人“冷漠”“见死不救”的谴责声音达到了高潮[9]。有网民认为,尽管刘鑫遭受到的谩骂已经达到了网络暴力的程度,但鉴于其在此事中的所作所为,这样的暴力是她应得的惩罚[10]

然而,也有声音认为,在事实真相得到确认、责任得到认定之前,舆论对刘鑫的“道德审判”既缺乏理据,也有失公允[39][40]陈岚在回应江秋莲投诉她长期造谣诽谤并引导网暴时称,江秋莲募集善款的金额巨大,从事高利贷等活动,江秋莲对此予以否认,并公开要求审计受捐善款[41]。有人认为江秋莲通过炒作江歌案的方式谋取利益,但是江秋莲否认了这些说法并认为这些声音是对她本人的诽谤。日本《中文导报》副主编、日经新闻中文网专栏作家张石指出,相比中国媒体的广泛高度关注,日本媒体对案件着墨非常有限。他认为,本案只是一起涉及感情纠纷的普通杀人案件,对日本社会几乎没有造成冲击。中国公众从对刘鑫的“道德审判”中获得“替天行道”的快感,但日本人则认为刘鑫不但没有法律责任,而且同为受害者之一,理应受到保护,而不是被曝光私人信息[42]

庭审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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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峰恐吓、杀人案
公诉机关 日本东京地方检察厅日语東京地方検察庁
公诉日期2016年12月14日
被告人陈世峰(中国籍)
公诉罪名恐吓罪日语恐喝罪杀人罪日语殺人罪 (日本)
审理法院 日本东京地方法院
宣判日期2017年12月20日
宣判结果有期徒刑20年
其他
调查机关 日本警视厅
证人江秋莲、刘鑫等

“陈世峰恐吓、杀人案”(案件编号平成28年合(わ)第299号等)于2017年12月11日至18日(周末16、17两日除外)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本厅426号和813号法庭采用裁判员制度进行初次审判[43][44],裁判长为家令和典[45]。庭审流程如下[46]

日期 内容
12月11日
(上午、下午)
控辩双方开庭陈述、检方举证、检方证人法医作证[3]
12月12日
(上午、下午)
检方证人江秋莲作证、检方举证[47][2]
12月13日
(上午、下午)
辩方举证、检方证人刘鑫作证[48][49]
12月14日
(上午、下午)
被告陈世峰作证[50]
12月15日
(上午)
被告陈世峰作证、受害者家属江秋莲陈述心情[51]
12月18日
(上午)
检方求刑、江秋莲发表参考人意见、辩方和被告最后陈述[52]
12月20日
(下午)
宣判[13]

在举证质证环节中,检方共出示30件证据并请三位证人出庭作证,辩方则出示13件证据,原计划还会请一位证人作证,但该名证人在原定出庭的13日当天决定不出庭作证,只在庭审最后一天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书面陈述[53][54][52]

本案在开庭审理期间获得了中国媒体的持续关注。凤凰网[55]澎湃新闻[3]对庭审进行了跟踪报导,并发布了每日庭审实录。《局面》及其主持人王志安也在部分庭审日发布了庭审实录与总结分析[56][57]

12月11日:庭审第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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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首日上午的庭审中,陈世峰对其被控的恐吓罪日语恐喝罪表示认罪,但不认同杀人罪日语殺人罪 (日本)的指控。尽管检方称杀害江歌用的水果刀是来自于陈世峰在大学的研究室,但辩方律师陈述,刀是刘鑫从室内递给江歌的,而陈世峰在与江歌争抢刀具时误刺了江歌颈部,造成了后者的致命伤。虽然陈世峰其后又故意连续刺了江歌约十刀(辩方称他这样做是因为害怕家里需要担负江的医药费),但辩方认为这些刺伤与江歌的死亡没有直接关联,因此陈应属杀人未遂[58][59]。控辩双方对陈世峰在案发当夜来到江歌住处前是否已经蓄谋杀人也产生了分歧:检方认为陈早有预谋,原因是他前往江歌住处时没有使用自己的交通卡乘搭地铁,也没有使用离家最近的地铁站,而且随身携带了换洗衣物,并在杀害江歌后更换了身上的衣服才回家;辩方则称案发当天陈世峰是要去自助洗衣房洗衣,因此携带衣物离家,一路寻找洗衣房,最终到达了离家较远的地铁站[3]

辩方描述的案发当日大致经过如下:陈世峰想要同江歌单独讨论与刘鑫的感情纠纷,于是在案发当晚前去江歌住处。刘鑫与江歌同行回到住处后,陈世峰本打算自行离开,但看到刘鑫先进入公寓房间,于是决定去找江歌。陈世峰拍了江歌的肩膀,后者受惊而叫出声,被刘鑫听到,陈世峰情急之下捂住江歌的嘴,试图将其拖离公寓门口。刘鑫从屋内递给江歌一把水果刀后将门反锁,且没有在江歌按响门铃后为其开门。江歌转而用刀刺向陈世峰,二人因夺刀产生肢体冲突,最终使得陈世峰将江歌杀死[3]

辩方律师还指出,日本警方提供的刘鑫报警录音开头清楚地录下了刘用汉语说的一句“把门锁了,你不要骂了”;这一情况如果属实,则说明刘鑫在案发时知道行凶者的身份,并且确实在室内将门反锁,与她此前在接受《局面》采访时所作的自己没有锁门、也不知道外面是陈世峰的陈述相矛盾[58][23]

在下午的庭审上,为江歌进行尸检法医证实,江的颈部被刺超过十次,其中部分伤口是多次被刺入;她的手上也有五至六处防御性伤口[60][61]。法医还称,江歌的致命伤是从右颈刺入,深达6.5至8厘米,导致了左总颈动脉气管的破裂,且并非由一刀造成,而是被反复刺入两次,这与辩方律师的主张并不相符[60]

12月12日:庭审第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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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的庭审中,江秋莲作为检方证人出庭作证。在质询中,江秋莲描述了在平时及案发当日与江歌的微信聊天内容。案发当天下午,在江歌、刘鑫与陈世峰发生争执后,江歌曾在微信中向江秋莲提及事件经过,江秋莲提醒江歌要提防陈世峰,但江歌相信日本警方可以为她提供足够的保护,也认为二人不会发生言语之外的冲突。案发前不久,在江歌于东中野站附近等候刘鑫时,母女二人也保持通话,直至刘鑫抵达车站。[47]

下午检方继续举证,证物中包括刘鑫的口供。刘鑫供述了与陈世峰由确立恋爱关系至分手的全过程,并称在与陈世峰分手后多次受到陈的跟踪和缠扰。检方也出示了陈世峰发给刘鑫的恐吓照片,照片中刘鑫只穿着内衣;陈世峰在案发当日下午曾对刘鑫称,如果刘鑫不与其复合,就会将这些半裸照片扩散出去。[2]

检方在庭上播放了刘鑫报警时的电话录音,刘鑫在录音开头用中文说道“把门锁了,你不要骂了”,在接线员询问其是否已经锁门时也给出了肯定回答,印证了辩方律师在庭审首日做出的陈述[2]

检方出示了与凶器水果刀相关的证据。陈世峰在大东文化大学的研究室导师在口供中称,他于2011年在百元店购买了同样的水果刀,但案发后发现刀具已经消失。研究室的钥匙外借纪录显示,陈世峰在案发当日上午曾进入研究室,而警方在案发后在研究室里发现了与凶器相符的塑料外包装盒。[2]

12月13日:庭审第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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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日上午的庭审仅持续了不足20分钟即告休庭,原因是辩方唯一的证人、一位曾请陈世峰做中文老师的七旬日本妇人决定不出庭作证[54][62]。辩方在短暂的庭审中进行了举证,证据包括陈世峰案发前用iPhone搜索“洗衣”(クリーニング)的记录、证明陈世峰离开案发现场后身上没有携带足够现金的证据、陈世峰父亲所写的道歉信等[48]

下午,刘鑫作为检方证人出庭作证,不过她没有在法庭上露面,而是在法院的另一间房间通过视频直播作证,其视频对法官和控辩双方可见,而旁听席只能听到其声音[49]。刘鑫的法律顾问此前曾表示,做出这样的安排是因为刘鑫“抑郁症很严重”,担心她出庭时“崩溃”[3]。在证词中,刘鑫否认曾将门反锁,也否认凶器水果刀是自己递给江歌的,并声称报警电话录音开头的“把门锁了,你不要了”实为“怎么把门锁了,你不要了”(即“怎么”二字在电话接通时未被录音捕捉到,而“闹”字被误听)。检方、辩方和法官都问及了她在案发时对门外情况的判断,包括是否有听到门铃声和惨叫声、如果不清楚现场情况为何选择报警、报警时为何称江歌被袭击、为何突然尖声高喊“拜托了”等。刘鑫对这些问题作出了相似的回应,称自己只听到了门外“啊”的一声尖叫,此外并没有看到和听到任何其他内容,也不清楚外面的情况,在报警时关于江歌“有危险”、“被袭击”的描述都来自于自己对当时情况的想像,报称情况危急是为了让警方尽快出警。在此之外,对于事发经过,刘鑫给出了与之前接受《局面》等媒体采访时基本相同的描述,称自己先于江歌进门是因为来例假,急于换裤子,而留在室内是因为门第一次被推开时随即被外力撞回,之后则再无法推开[23][49]

12月14日:庭审第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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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的庭审中,陈世峰接受了控辩双方及法官的质询。对于案发经过,他给出了与辩方律师的开庭陈述基本一致的表述,供称凶器是刘鑫在反锁屋门前递给江歌用来防御的,而他是在江歌持刀攻击他时试图从江歌手中夺刀而误杀了她。检方则继续就陈世峰当天前往江歌住处的动机进行质询。检方认为,诸多迹象都表明陈世峰当日出发前已蓄谋杀人,包括他携带换洗衣物、换上红色鞋子(为掩盖血迹)、佩戴帽子和口罩、没有戴眼镜、乘地铁时从离家较远的站点出发、没有使用个人交通卡、购买威士忌并在作案前饮用(用于壮胆)等。陈世峰对检方的这些质询也维持了和开庭陈述相同的回应,表示自己是出门洗衣,并想和江歌饮酒,共同商讨与刘鑫的感情问题[50]

尽管陈世峰对问题的回应总体上忠于辩方律师此前的说法,但他依然在多处修改了之前的口供。例如,在检方问及为何东中野车站到江歌住处只有十分钟路程,他却用时约四十分钟走完全程时,他首次表示在路上接到了母亲的电话。他还首次供述曾在江歌住处的冰箱里发现了威士忌,并从刘鑫口中得知这是江歌平时饮用的酒。此外,陈世峰在最初的口供中称他刺伤江歌的致命第一刀是从其颈部左侧刺入,但在当日改口称这一刀是从右侧刺入;检方认为他修改证词是因为读过了警方的调查报告,或是在庭审首日听到了法医关于江歌致命伤的证言,意识到其最初的口供与事实不符[50]

陈世峰在接受质询期间对江歌和江秋莲表示了歉意,并在道歉时当庭大哭。他表示自己在被关押期间写了很多道歉信,但最终还是希望亲自道歉,因此没有在开庭前将道歉信交给江秋莲[50]

12月15日:庭审第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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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日的庭审只在上午进行。庭上,陈世峰继续就行凶过程和事后经过接受质询,供述了掩埋凶器及丢弃血衣的过程。他再一次表示了歉意和悔意,称自己一直想向江秋莲道歉,但被自己的律师以时机不当为由阻止;他也曾向江歌家属提供经济赔偿,但没有被接受;他还表示,愿意“搭上自己这条命”谢罪[51]。在陈世峰声称愿意尽一切力量谢罪后,情绪激动的江秋莲突然晕倒,法庭因此临时休庭[63]

在陈世峰结束作证后,江秋莲以受害者母亲的身份,以书面形式陈述了自己的心情。她认为陈世峰作案手段残忍,销毁证据性质恶劣,庭审时证词作假,道歉属表演性质而缺乏诚意。在作结时,江秋莲称自己的请愿活动共征集到451万份签名。她希望法庭以此为参考,判处陈世峰死刑[51]

12月18日:庭审第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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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的庭审进入了最后环节。辩方首先向法庭提交了原定于13日出席的证人的书面陈述,其中对陈世峰的品行和人格给予了正面评价。检方进行了求刑论告,认为陈世峰杀人故意明显、犯案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且毫无悔改之意,因此请求判处其20年有期徒刑。这一求刑是检方参考以往判例而做出的,比类似判例中的最重刑罚还要重。江秋莲以书面形式陈述了参考意见,继续以陈世峰行为恶劣和案件社会影响巨大为由,请求判处陈世峰死刑[52]

辩方律师进行了最后陈述,再次强调陈世峰是杀人未遂且没有预谋,并希望法庭不要让中国国内舆论影响日本司法独立。庭审最后,被告陈世峰进行了最后陈述,对刘鑫、江歌、江秋莲及日本和中国的民众表达了歉意,并对江秋莲跪地叩头谢罪[52]

12月20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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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0日下午三时,陈世峰恐吓、杀人案在东京地方法院进行了宣判。法官和裁判员经合议后,裁定陈世峰被控的两项罪成。法官认为,陈世峰杀人前进行了预谋,行凶过程中杀意明显,且事后毫无悔意,决定不予采纳辩方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13]

后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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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陈世峰案宣判当日,江秋莲举行了记者招待会,表示无法接受陈世峰未获死刑的判决结果。她同时宣布将在回国后对刘鑫提起诉讼,追究其在江歌遇害案中的责任[64]

同日,刘鑫在微博发布文章,具体讲述案发后的个人经历[38]

陈世峰在宣判后的12月22日对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但于同月29日将上诉撤回,原判决因此正式生效[65]

而在江歌案宣判后的当日,一中国大陆网民谭斌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Posh-Bin”,发布系列与江歌案有关的文章及漫画。江秋莲认为上述漫画和文章对江歌及其本人构成侮辱、诽谤,遂以谭斌犯侮辱罪、诽谤罪向上海普陀法院提起诉讼。上海普陀法院对谭斌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自诉人江秋莲、被告人谭斌双双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诉。2020年10月17日,上海二中院裁定驳回江秋莲、谭斌的上诉,维持原判[66]

2023年4月17日,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江秋莲自诉林某侮辱、诽谤案,以侮辱罪、诽谤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法院提供的信息显示,江歌案宣判后,林某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独狼独语4”等,发布系列与江歌案有关的博文。江秋莲认为上述博文对江歌及其本人构成侮辱、诽谤,遂以林某犯侮辱罪、诽谤罪向建瓯法院提起刑事自诉[67]

江秋莲诉刘鑫(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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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5日晚,江秋莲发布微博宣布对刘鑫提出生命权纠纷起诉[68],案件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为了能够收集证据起诉刘鑫,江秋莲四次前往日本取证[69],并与黄乐平律师的亲属朋友及精通日语的林韵律师一同完成证据的翻译梳理分析[70]。另一方面,刘鑫改名刘暖曦,并且拥有32万粉丝的认证微博,获得5万多元的打赏[71]。2019年12月22日,新浪微博以刘暖曦消费并攻击江歌家属为由,将刘暖曦账号封禁[72]

2020年6月5日,江秋莲起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一案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73]。2021年4月15日,案件开庭审理。经历4小时的审判,审判长宣布休庭,当日不作当庭宣判,择期宣判[74]。案件原定于12月31日上午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但30日因审判长(院长)突发疾病,开庭宣判暂时取消[75]

2022年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在江歌被杀案中,刘鑫(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另外,“江歌在救助刘暖曦的过程中遇害,江秋莲失去爱女,因此遭受了巨大伤痛,后续又为赴国外处理后事而奔波劳碌”,而刘暖曦在事发后发表刺激性言论,进一步伤害了江歌母亲江秋莲的情感,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判处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用[25][26][76]。江秋莲表示接受法院对刘暖曦的判决,而对于凶犯陈世峰,将于2037年在其日本服刑结束回中国后,按中国法律对其继续提起诉讼[77][78]

2022年1月24日,刘暖曦通过代理律师胡贵云表示,刘暖曦已经提出上诉。刘暖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江秋莲表示对刘的上诉并不意外,这是刘的合法权利,会依法应诉[79]

2022年2月16日,江秋莲诉刘暖曦一案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江秋莲因身体原因没有出庭,其代理律师黄乐平、李婧出庭,刘暖曦与代理律师胡贵云出庭。双方就一些焦点问题进行了质证。刘暖曦承认曾向江秋莲发“阖家团圆,新年快乐”等信息,但称并无恶意。庭审持续了四个小时,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80]。一名韩姓女士开庭前申请为刘暖曦出庭作证,但法庭认为其证词与案件无关联,驳回了她的申请。庭审后,刘暖曦为韩女士发声召开媒体见面会。刘暖曦表示,自己不是一直要逃避,只是不想被人践踏;韩女士称原本要指证江秋莲长期侵犯刘暖曦及其家人、故意误导和欺骗案情关键信息、非法组织网友网暴刘暖曦及其家人。江秋莲回应称,自己曾经接受这位韩女士的帮助,但发现她只是借此炒作自己,“这是一场人命官司,不是谁作秀的剧场。如果我有违法犯罪,自有法律制裁我。”[81][82]

2022年12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秋莲与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刘鑫上诉,维持原判;认定一审判决刘鑫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加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符合该案实际,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0元人民币亦由上诉人刘鑫负担[83][84]。判决公布后,刘鑫在个人微博发表打赏文章以图众筹近70万赔偿款;刘鑫称截至关闭打赏功能时的2023年1月3日晚10点,已经有722名网友打赏2.56万元;有律师称刘鑫此举不尊重法院判决,有违公序良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85]。江秋莲针对刘鑫此举向新浪微博投诉[86]。次日,刘鑫的微博账号被微博平台永久封禁并限制提现[87][88][89]。2023年1月10日中午,江秋莲表示,她当天询问城阳区法院是否收到刘鑫的赔偿款,法院回复称经查询显示暂未收到,江秋莲已经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的申请[90]。1月11日,刘鑫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71.9365万元[91]。1月16日,青岛市城阳区法院对刘鑫发布限制消费令。另外曾在该案二审期间向法院申请出庭作证被依法驳回的刘鑫的证人韩素,近日因号召网友给城阳区法院执行庭账户打款,被微博永久禁言[92]。1月20日,江秋莲发布消息称,其已收到法院转来的执行款5.05万元[89]

2023年6月1日,江秋莲发文表示,刘鑫侵犯江歌生命权赔偿款共计69.6万元经法院4次强制执行后,全部到位。江秋莲表示将联系有关机构捐出这笔赔偿款。[93]

2023年6月13日,江秋莲在微博发文,称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内容为刘鑫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的二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已立案审查[14]。2024年2月2日江秋莲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该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裁定驳回刘鑫(刘暖曦)的再审申请[15]

江秋莲投诉刘暖曦(刘鑫)代理律师炒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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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1日,江秋莲向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投诉生命权纠纷案中担任被告人刘暖曦(刘鑫)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胡贵云律师,指控胡贵云律师违规披露案情、炒作案件、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等;称"二审审理期间,胡贵云伙同当事人刘暖曦,利用网络大肆炒作,对江秋莲和逝者江歌进行了一系列侮辱毁谤的恶意攻击,并撺掇上千名支持者在网络上攻击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江秋莲的代理律师,企图误导大众质疑司法不公,意图左右二审判决结果。胡贵云还违法搜集江秋莲个人的隐私信息,其所作所为不仅对江秋莲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更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声誉与正常的社会秩序"。

2024年2月29日,北京市律师协会作出《处分决定书》,认定胡贵云律师存在违规炒作案件行为,决定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有关规定,给予胡贵云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给予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业纪律处分。[94]

江秋莲投诉作家陈岚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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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0日,江秋莲在新浪微博公开投诉作家陈岚对其长期进行造谣、诽谤、侮辱,引导其他网民对其进行围攻及网络暴力。据江秋莲所述,陈岚于2017年下半年开始以“为刘暖曦正名”的名义对她发起持续的攻击,称她运用江歌的微信账号“老姜”自导自演、使用网友捐款购买300多次热搜,称江秋莲赢得一审判决是用舆论影响了司法;江秋莲指责陈岚引导网民到负责二审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下进行网络围攻[95]。针对陈岚质疑捐款来源及用途,江秋莲在接受《潇湘晨报》采访时自己仅在2017年3月发起过一次筹款,相关善款全部用于往返中日两国打官司[96]

2024年9月23日,江秋莲诉陈岚犯诽谤罪一案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驳回[97]

江歌遗体照片疑似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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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江秋莲发现江歌遗体局部照片疑遭泄露。11月9日,江秋莲表示已报警[98]

江秋莲被质疑伪造悲惨人设骗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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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前记者“理记”(本名张洋)在微博发文,称江秋莲伪造单亲母亲角色,以此骗取高达几千万的捐款,而实质上有多段婚姻,还育有一个儿子;另外,“理记”还向青岛政府实名举报江秋莲,指她于2007年伙同即墨市环秀街道王家官村党委书记兼村主任王兆杰诈骗五保户黄某福遗产宅基地和地面附属物[99]上游新闻记者对此追踪和采访,联系“理记”时只收到提前设置的自动回复,河南某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理记”的质疑已超出正常举报范畴,公民如果发现问题或需投诉,应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行政部门等正规渠道投诉,依靠法律程序解决;另外举报时要提供确凿证据,否则证据不足会导致误解甚至诽谤[100]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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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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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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