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
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 Special Investigation Division, SPD(英语) | |
---|---|
中华民国政府机构 | |
基本信息 | |
机关类型 | 最高法院检察署内部单位 |
所属部门 | 最高法院检察署 |
授权法源 | 法院组织法(第63条之1) |
主要官员 | |
末任主任 | 郭文东 |
任命者 | 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 |
组织编制 | |
内部单位 | |
成立沿革 | |
成立日期 | 2007年4月2日 |
前身机关 | 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查缉黑金行动中心 |
解散日期 | 2017年1月1日 |
联络信息 | |
特别侦查组原位于馆前路的办公室 | |
地址 | 台湾台北市中正区信义路一段3号4楼 |
电话 | 886 2 2321-2966 |
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简称特别侦查组、特侦组)是中华民国最高检察署曾经的特设单位,该机构在形式上参照大韩民国大检察厅中央搜查部设立,职能上则旨在仿效美国特别检察官制度[1]。特侦组是在陈水扁总统任内,于2007年4月2日成立[2],专责侦办中华民国总统、中华民国副总统及五院院长、立法委员等中央政府高层官员贪污或重大经济舞弊案。其前身为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于2000年7月1日成立的“查缉黑金行动中心”[3](同月由行政院于“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台八十九法字第二0九六四号函”核定)。特侦组改制成立后,其办公室先设于台北市馆前路的三井物产株式会社旧厦之内,后于2009年10月迁至国防部文化营区[4][5]。2016年11月18日立法院院会三读通过删除《法院组织法》第63条之1(特别侦查组设立法源),2017年1月1日将特侦组正式废除。废除后的新增配套措施,包括各地方检察署可经由台湾高等检察署检察长或检察总长指定,跨出辖区侦办。
组织
[编辑]特侦组置检察官6人以上,15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指定一人为主任,该组之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及其他人员,由检察总长自各级法院检察署中调至最高法院检察署办事。
根据中华民国《法院组织法》第63-1条规定[6], 最高法院检察署设特别侦查组,职司下列案件:
一、涉及总统、副总统、五院院长、部会首长或上将阶级军职人员之贪渎案件。
二、选务机关、政党或候选人于总统、副总统或立法委员选举时,涉嫌全国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选举之案件。
三、特殊重大贪渎、经济犯罪、危害社会秩序,经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指定之案件。
历届成员
[编辑]第一届
[编辑]第二届
[编辑]第三届
[编辑]2009年3月25日成立。
第四届
[编辑]2010年5月21日成立。
- 主任兼发言人:陈宏达
- 组长:薛维平、张进丰、林丰文
- 成员:郭永发,卢筱筠、柯宜汾、陈锡柱,谢谓诚、黄裕峰、蔡秋明(第三届留任,2011年4月归建)、越方如(第三届留任,2011年4月归建)、吴昭莹(2011年4月加入)、蔡鸿仁(2011年4月加入)、郑深元(2011年4月加入)、李鸿维(2011年4月加入)[7]。
重大侦办案件
[编辑]查黑中心时期
[编辑]景文案、前立委罗福助案、立委颜清标案、陈水扁国务机要费案、前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
特侦组时期
[编辑]侦查中或已经起诉案件
[编辑]林益世中钢中联关说施压收贿索贿案、国安密帐案、拉法叶舰采购弊案、近两百名首长特别费案、中药商公会全国联合会行贿立法委员、牙医师公会全国联合会行贿立法委员、国务机要费案、扁家洗钱案、龙潭购地弊案、南港展览馆案、陈敏薰买官案、辜仲谅政治献金案、机密外交案、外交零用金案、二次金改案、辜仲谅违反证券交易法案、台湾高等法院数名法官收贿案、罗福助等违反证券交易法、陈水扁侵占国家机密公文案、检察官陈玉珍违反贪污治罪条例、高雄市民代官商抢食中钢脱硫渣庞大利益案、政府基金弊案、法官胡景彬违反贪污治罪条例、幸福人寿保险公司前董事长违反证券交易法、伟盟工业公司违反证券交易法、中信金控集团、国宝集团等涉嫌违反银行法、证券交易法案件等25案。
签结或不起诉案件
[编辑]- 绿营四大天王特别费案、立法院长王金平特别费案、台邮挹注阳信百亿元案、盗卖国产三中案、国发院土地不法交易案、富邦鱼翅案、前总统府侍卫长余连发背信案、机场捷运工程弊案、华航涉不法佣金案、华扬史威灵弊案、宇昌案、蔡正元中影案。
江国庆案
[编辑]江国庆冤死案,特侦组以罪证不足、身份不合及过了法律追诉时效为由,不起诉被告陈肇敏等涉案官员。[8][9]
林益世案
[编辑]2012年10月25日,最高法院检察署特侦组将全案侦查终结,被告林益世、彭爱佳、沈若兰、沈焕璋、沈焕瑶等5人提起公诉,并将在押被告林益世移审台北地院;另陈启祥等涉嫌行贿罪嫌,发交高雄地检署依法侦办。其中,林益世系犯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违背职务行为收受贿赂”、第15条“隐匿贪污犯罪所得财物”、第5条第1项第3款“对于职务上行为要求贿赂”、第6条之1“财产来源不明罪嫌”,所犯四罪间,犯意各别、行为互殊,应予分论并罚。
2013年4月30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处林益世有期徒刑7年4个月。
陈水扁家庭密帐案
[编辑]陈水扁家庭密帐案,又称为陈水扁家庭洗钱案、扁家海外洗钱案等,为中华民国前总统陈水扁与其家族,在其担任总统任内在海外的财产,所衍生出之涉及龙潭土地弊案及二次金改弊案,非法所得的洗钱弊案。
一审判决如下:[11]
涉案人物 | 一审判决 | 涉及案件 | 起诉罪名 | 检方求刑 |
---|---|---|---|---|
陈水扁 | ·被判无期徒刑 ·罚金2亿新台币 ·褫夺公权终身 |
·“国务机要费”案 ·龙潭购地案 ·洗钱案 |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收贿 ·洗钱 |
·最严厉制裁[12] |
吴淑珍 | ·被判无期徒刑 ·罚金3亿新台币 ·褫夺公权终身 |
·“国务机要费”案 ·龙潭购地案 ·南港展馆案 ·洗钱案 |
·洗钱案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收赂泄密 ·洗钱 |
·从重量刑 |
陈致中 | ·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 ·罚金1.5亿新台币 |
·洗钱案 | ·洗钱 | ·从重量刑 |
黄睿靓 | ·被判有期徒刑1年8个月 ·罚金1.5亿新台币 /支付公库2亿新台币 缓刑5年 |
·洗钱案 | ·洗钱 | ·从重量刑 |
府前秘书长 马永成 |
·被判有期徒刑20年 ·褫夺公权10年 |
·“国务机要费”案 |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
·减刑或免刑 |
扁办公室前主任林德训 | ·被判有期徒刑16年 ·褫夺公权8年 |
·“国务机要费”案 |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
·减刑或免刑 |
扁办公室前出纳陈镇慧 | ·免刑[13] | ·“国务机要费”案 |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
·免刑 |
吴淑珍兄 吴景茂 |
·被判有期徒刑2年 ·缓刑5年 ·支付公库300万新台币 |
·洗钱案 | ·洗钱 | ·减刑或免刑 |
吴淑珍嫂 陈俊英 |
·被判有期徒刑2年 ·缓刑5年 ·支付公库300万新台币 |
·洗钱案 | ·洗钱 | ·减刑或免刑 |
吴淑珍同学 蔡美利 |
·公诉不受理[12] | ·洗钱案 | ·洗钱 | ·减刑或免刑 |
蔡美利弟弟 蔡铭杰 |
·被判有期徒刑2年 ·褫夺公权1年 ·缓刑5年 ·支付公库1000万新台币 |
·龙潭购地案 ·洗钱案 |
·收贿 ·洗钱 |
·减刑或免刑 |
蔡美利弟弟 蔡铭哲 |
·被判有期徒刑2年 ·褫夺公权1年 ·缓刑5年 ·支付公库300万新台币 |
·龙潭购地案 ·南港展览馆案 ·洗钱案 |
·收贿 ·洗钱 |
·减刑或免刑 |
力麒负责人 郭铨庆 |
·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为3个月 ·褫夺公权1年 |
·南港展览馆案 ·洗钱案 |
·洗钱 | ·减刑或免刑 |
竹科管理局前局长 李界木 |
·被判有期徒刑6年 ·褫夺公权3年 |
·龙潭购地案 | ·收赂 | ·减刑或免刑 |
拉法叶舰军购弊案
[编辑]1989至1991年间,中华民国与法国政府高层在正式签署拉法叶军购案的过程中收受佣金。军购案签署后,海军总司令部武器系统获得管理室主任上校尹清枫(占少将缺)因怀疑此军购案存在弊端,遂保存证据以待揭弊,却导致杀身之祸。同时,法国当地的军火中介人在交易中未获取相应报酬,让此案从台湾延烧至法国,成为举世皆知的军事丑闻。案件爆发后,中华民国海军收押相关受贿军官,而军火代理商则逃亡海外。
法国方面有六个与此案相关者离奇死亡,而前中华民国总统李登辉、前国防部参谋总长上将郝柏村也因此案于2006年接受侦讯。对于此案,时任总统陈水扁曾宣示“不惜动摇国本办到底”,最后不了了之。
由于该军购案契约中具备排佣条款,使得后来国际仲裁以违反契约名义进行审理。2010年5月4日,裁定中华民国胜诉,法国须赔偿新台币270亿元;2011年7月12日,中华民国国防部在仲裁官司中胜诉,法国政府需归还8.75亿美元。
龙潭购地弊案
[编辑]龙潭购地案,又称竹科龙潭基地开发案,台湾法律案件,由陈水扁家庭密帐案衍生出的案件之一。陈水扁执政时期,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新竹科学园区管理局收购台泥公司在龙潭的土地,纳入科学园区中。在收购案成立之前,台泥公司辜成允于2004年曾交付4亿元,给当时总统陈水扁的夫人吴淑珍;收购案完成后,科学园区管理局局长李界木也收受了台泥公司3千余万的款项。
根据监察院调查报告内容:陈水扁总统陈述:(元月1-9日间)‘电请游院长…林信义…魏哲和…李界木来总统府一同听报告。’…本案火速进行到93年1月28日行政院已核定,扣去春节及假日前后不过数日。[14]。总统亲自数度直接召集并参与讨论一个科学园区开发小案,实属罕见,未以任何手段来影响竹科管理局,则纯为推托之词。
特侦组认为,陈水扁夫妇收受贿款,影响新竹科学园区管理局收购土地,起诉陈水扁及其夫人吴淑珍。陈水扁夫妇主张该笔款项是政治献金,强调他们并未以任何手段来影响竹科管理局;相关官员也表示并未受到关说、也不知道他们收到政治献金,他们收购该土地是专业考量。
最高法院在2010年以实质影响力说,将前总统陈水扁及夫人吴淑珍各判11年徒刑,并科1.5亿元罚金。
后续发展
因陈水扁已在服刑,高检署向台湾高等法院声请合并执行期。2012年11月1日,高院裁定,陈水扁两罪各17年半、2年,合并执行18年半,且并科罚金1亿5,600万元,罚金可易服劳役,但以6个月为限。同日,陈水扁委任律师郑文龙,提出三项新事证,向法院声请重新审理。
陈敏薰交付贿赂案
[编辑]陈水扁共同公务员对于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处有期徒刑捌年,并科罚金新台币伍佰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陆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褫夺公权肆年;共同所得财物新台币壹仟万元应予追缴没收,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与吴淑珍连带以其财产抵偿之。
争议
[编辑]九月政争
[编辑]2013年9月6日,检察总长黄世铭召开记者会,公开发表,说特侦组监听到立法院长王金平与民主进步党国会党鞭柯建铭间的电话,认为有关说嫌疑,引爆了所谓的九月政争。法务部长曾勇夫、高检署检察长陈守煌遭移送监察院调查,曾勇夫在压力下请辞,中国国民党撤销王金平党籍,是为马王政争(即马英九、王金平的政治斗争,又称九月政争)。9月30日,立法院司法委员会做出决议,要求特侦组停止所有监听,将所有案件移送至一般检察单位,静待调查。
前最高法院院长杨仁寿表示:特侦组只有《法院组织法》第六十三条之一所规定的那三项(指部会首长以上贪渎案、重大选举舞弊案及经检察总长指定之重大案件)才能侦办,所以,对法务部长曾勇夫等人进行行政调查已涉及不当。[15]《法治时报》社长黄越宏、律师蔡易余、黄帝颖等赴台北地检署递状告发黄世铭与特侦组违法乱纪,将侦查权当作政治斗争的工具[16]同日,前法务部政务次长李进勇赴特侦组,告发总统马英九、检察总长黄世铭、特侦组代理发言人杨荣宗,违反《刑法》第132条及《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24条、27条等。[17][18]
监听国会事件
[编辑]2013年9月27日,高检署检察官林秀涛就读小学的12岁女儿遭到监听,引发滥权侵害隐私质疑,并遭批评特侦组扩线监听理由及事前情搜监听对象都有问题,导致错监听女童。检改会吁监察院及地检署立即调查有无违法监听,让真相大白。起因为柯建铭疑透过立法院长王金平找时任法务部长曾勇夫、高检署检察长陈守煌,向检察官林秀涛关说不上诉。[19][20]依实务作法,特侦组应另签分“特他案”实施监听。但检视柯监听案号,竟是沿续陈荣和案“100年特他61号”,这种作法,显然过于便宜行事。要扩线监听,一般而言检方应会直接监听王金平、曾勇夫或陈守煌,特侦组却选择监听林秀涛,作法异于检方办案模式。[21]
2013年9月28日,立委管碧玲取得特侦组监听票发现,于5月16日至6月14日挂线监听立法院总机“0972630235”。[22]媒体报导特侦组监听的号码0972630235是立法院总机,特侦组开记者会澄清,由主任检察官杨荣宗出面,杨荣宗郑重否认,并指出绝对不是立法院总机,该号码是私人手机的号码,至于是谁的号码,杨表示依法不得对外公布回绝,但此号码为立法院总机的代表号之一,申请使用人从来未变更,也未对外公布此号码。[23][24]政界炮轰特侦组沦为明朝的“东厂”,违法监听政坛要人,宛若政府打手,特侦组虽一再解释,仍被狠批“谎话连篇”,对此,特侦组上午再开记者会澄清,强调绝无说谎。
特侦组监听国会事件,立法院院长王金平表示,民主国家监听国会是不可思议的事 [25]。前民进党主席蔡英文呼吁,立法院设立“特种委员会”,调查非法监听事宜。 蔡英文表示,台湾是个民主国家,若特侦组、司法单位或任何单位,对国会进行监听,此为非常严重的事,相关可能涉案的人员应马上停职,静待调查。蔡英文强调,总统是否涉及利用司法单位,搜集资讯,进行政争,这是社会也很想知道的事[26]。
绩效
[编辑]2016年立法委员段宜康以法务部提供的资料指出,近十年全台湾各个地检署起诉的刑事案件,在地方法院判决的定罪率,超过96%,只有不到4%的案件被判处无罪。特侦组成立至今,定罪率只有48.8%,不到一半,2015年甚至只有11.1%,2016年1月至8月,定罪率只有0%,意指各个地方法院几乎完全不能认同特侦组的起诉[27]。
蔡正元中影案
[编辑]2017年7月蔡正元因中影案中疑似侵吞中影公司3.7亿资产,被法院裁定收押,但特侦组于2014年间将包含中影案在内的国民党“三中案”以查无不法为由行政签结,当时引起舆论痛批。
时任台北地方法院法官的林孟皇(现为台湾高等法院法官)曾质疑,特侦组并未厘清中影案金流争议,却直接以“行政签结”终结中影案,难道无法承受公众检验?在没有经过法院任何审查的情况下,检察官的不起诉处分有终局的确定力,其正当性早已备受质疑;而行政签结更是连正式对外公开、给当事人书面资料都没有,特侦组竟用以终结遭诟病已久的三中案,并不适宜[28]。
2018年12月,中影认股争议蔡正元二审无罪定谳[29]。
裁撤
[编辑]废除之呼声
[编辑]2012年,由于在林益世索贿案中未查出被普遍质疑仍存在的涉案更高层,两党立委均有废除呼声[30][31][32][3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召集委员吴宜臻等民进党立委推动2013年下半会期完成废除特侦组的“法院组织法删除第六十三条之一草案”立法。[34]
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吕丁旺表示台湾的检察体制使各级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不论犯罪层级,均可侦办,并无特侦组存在的必要。国家不宜设立两个职权及管辖地域一模一样的机关,在德国法称为“机关职务不两立性”,在英美法则称为“禁止机关功能重叠原则”。特侦组得执行一、二、三审级检察官之职权,加上无限延伸的概括条款,混淆与各该审级的管辖界限,剥夺人民对于案件管辖的可预见性,损及人民受管辖权正当法律程序的保障。[35]基层检察官亦有反对声音[36][37][38]。
九月政争爆发之后,时任行政院长的江宜桦为谋求保留特侦组,曾经提出修法,将特侦组改隶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39],然而该项提议最后并未完成立法。
特侦组裁撤
[编辑]2016年总统选举,民进党蔡英文政府执政后,法务部长邱太三表示,过去对特侦组“有一些美丽的期盼”,但因仓促立法,导致后续产生很多问题。特侦组设在最高法院检察署,在体制上有冲突与矛盾,没办法监督,也没有救济的再议制度。另外,特侦组因人力不足,经常要跟地检署借调检察官或检察事务官,分散了地检署人力与查案能量。废除特侦组后,希望修法赋予地检署、高检署借调相关机关专业人员办案的权限,打击贪腐的决心和效果不会减损。[40]
2016年9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审查通过“法院组织法删除第63条之1草案”。2016年11月18日,立法院三读通过删除《法院组织法》第63条之1特别侦查组设立法源,在2017年1月1日废除特侦组[41]。
参见
[编辑]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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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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