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User:Vanityspace/沙盒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病人自主權利法
Patient Autonomy Act
別名病主法
施行日期2019年1月6日
法規類別
行政
衛生福利部
醫事目
立法歷程
  • 2015年5月22日以《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之名提案,經立法院會議決定後直接送交二讀
  • 2015年12月16日通過二讀,送交三讀
  • 2015年12月18日通過三讀,送交總統簽署
  • 2016年1月6日由總統馬英九簽署總統令公佈後,自2019年1月6日起施行
相關資訊
相關法規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醫療法醫師法
重要記事

《病人自主權利法》[1](簡稱《病主法》),是台灣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醫療法規,也是全亞洲第一部完整地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適用對象不再僅限於末期病人,而是擴大為五款臨床條件;從立法宗旨來看,除了保障病人醫療自主、善終權益,也旨在促進醫病關係和諧,可以說是超越個人性的保障,進而擴及家庭、社會性的權益。《病主法》的基本理念是確保病人享有知情、選擇與決定的自主權利,且在特定條件下,也可以選擇不施加維持生命治療(Life-sustaining Treatment, LST)與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Artificial Nutrition and Hydration, ANH)。

根據本法規定,具完全行為能力的意願人(20歲以上或已婚)可以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的程序,與親友和醫療機構討論、溝通自己的善終意願,並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ecision, AD),選擇自己在法定的五種臨床條件下是否接受、或如何接受醫療行為;同時也可以指定自己信任的人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Health Care Agent, HCA),確保自己的善終意願在意識不清時仍能被貫徹。

立法背景

[编辑]

醫學科技越來越發達,且現行法律規定醫師有搶救病人的義務,導致有許多病人早已喪失自然活著的能力,卻因身上插滿搶救之際插入的醫療設備而賴活多年、難以善終。也有許多植物人、長期昏迷或極重度失智者早已失去自行表達意願的能力,因家屬醫療人員都無法得知其求生的意願為何,只能使其長期臥病在床[2]

為了解除這些病患的困境,讓每個人都享有生命最後能回歸自然善終的權利,第八屆不分區立委楊玉欣於2015年5月22日提出《病主法》草案 [3],起草者為台大哲學系教授暨生命教育研發育成中心主任孫效智,多次邀集衛福部、醫界、法界、哲學界及病友等團體,極力宣導並廣徵各界意見,立法院並於同年10月7日上午召開公聽會。朝野黨團經過數次協商後,在2015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並在2016年1月6日由總統馬英九公布[4]

核心主旨[5]

[编辑]

本法主要有三大理念:「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病人善終權益」和「促進醫病關係和諧」。有別於《醫療法》、《醫師法》等以醫療方為主要規範對象的法規,過去眾多醫事法規中,沒有一部是以病人為中心設計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針對「病方」已有一定程度的保障,不過《病主法》是以病人本人為主體、以保障病人自主權為核心價值,可說是醫事法規立法上的一種典範轉移,期望能達成同時尊重病人自主權利與醫師專業意願和降低社會成本的多贏目標。

尊重病人醫療自主[6]

[编辑]

過去《醫療法》及《醫師法》雖課予醫療機構或醫師告知的義務,但告知對象是籠統的「病方」而非「病人」,也就是說包含病人在內的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等都是告知的對象,知情權並無不同,在臨床狀況上常導致病人本人被隱匿自身病情。就連施行手術、麻醉或特定侵入性治療或檢查前,病人都沒有優先的選擇與決定權,醫療方只需要取得「病方」中任一人的同意同意就可以進行醫療行為。

《病主法》第4條第1項宣示病人有「知情、選擇與決定權」,第2項近一步規定病人以外的其他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決定所採取之作為。對於病人自主權利的保障,具有高度突破性。依此,病人亦最具優先性,其他人的想法不得凌駕病人本人的自主意願。第5條第1項重申醫療方一定要將病情和治療資訊告知病人,僅在病人未明示反對時,方得告知病人的其他關係人;換言之,其他關係人的知情權至少應經病人的默許。[7]

保障病人善終權益[8]

[编辑]

因醫學科技之進步,導致病人在某些狀況下的「加工賴活」越來越「不如好死」,為了保障病人有自然善終的權益,不被醫療科技綁住強制賴活,本法保障病人可以透過預立醫療決定,在五款臨床條件下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並要求醫療方提供緩和醫療及其他適當處置。

換言之,在末期疾病、極重度失智、永久植物人狀態、不可逆轉之昏迷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症等五種臨床條件下,若病人得以選擇生命最後一哩路的醫療措施,回歸生命自然關機的程序,以獲得善終。本法第16條規定,在病人拒絕維持生命治療、邁向死亡的過程中,醫療方仍須給予緩和醫療或其他適當的處置,提供緩和醫療。[9]

促進醫病關係和諧

[编辑]

《病主法》雖然強調病人是醫療行為中的主體,但醫護人員同樣具有主體性,因此,醫病關係應維持互為主體的平衡。

傳統因為醫病雙方在專業能力上的不對等,以及助人與被助人的不平衡,病人的主體性較容易被忽視,造成醫療父權的問題。《病主法》希望可以基於醫病互為主體性的前提下,重塑病人的自主權利;依此,《病主法》第4條規定,病人選擇與決定醫療選項之範圍應以醫師的專業建議為限。

另外,在涉及生死抉擇時,依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或醫師「得」尊重病人表達在預立醫療決定中的拒絕醫療意願,並非強迫執行不可;換言之,醫療方是否願意執行病人AD的意願同樣也受到本法的尊重,不願意執行者可以轉介其他醫療機構或醫師。而願意執行的醫師依據本法第14條第5項,在法律上可得到免除刑責、行政責任及民事賠償的明確保障。

專有名詞解釋[10]

[编辑]

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ecision, AD)

[编辑]

指意願人事先立下之書面醫療決定,指明自己若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時,希望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在做完ACP、經醫療機關核章和兩位見證人見證或公證後,註記於健保IC卡上中才算生效。

預立醫療決定書分為兩個部分和一份附件,應包含以下內容[11]

  1. 意願人本人及見證或公證人的簽署欄位。
  2. 羅列醫療照護選項,由意願人依五種特定臨床條件,勾選相關意願與決定。
  3.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核章證明。
  4. 醫療委任代理人的委任書,若意願人有想指定的委任代理人才需填寫。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

[编辑]

指病人與醫療服務提供者、親屬或其他相關人士所進行之溝通過程,商討當病人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對病人應提供之適當照護方式以及病人得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與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醫療委任代理人(Health Care Agent, HCA)

[编辑]

指接受意願人書面委任,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意願之人。HCA除了意願人的繼承人之外,不可以是其受遺贈人、器官捐贈指定受贈人或其他會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利之人。意願人可以不只指定一位HCA,當HCA有兩人以上時,他們均可以單獨代理意願人,也可以隨時以書面中止這項委任。HCA的英文也可作attorney和donee。

本法適用之5種臨床條件,包括:

1. 末期病人

2. 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3. 永久植物人狀態

4. 極重度失智

5. 其他經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每項認定應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12]

兩部子法

[编辑]

為使《病人自主權利法》能順利如期實施,衛生福利部於2018年10月3日發布《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及《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兩部子法,藉以釐清法條疑義與執行細節。同時也公布了「預立醫療決定書」格式,讓有需要的病人可以透過事先立下書面醫療決定,來選擇是否接受維生醫療或人工營養[13]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编辑]

母法中的抽象或概念籠統處予以具體說明,確立了臨床醫療決定應「病人同意為優先,關係人同意為輔助」的原則,針對臨床決定與預立醫療決定間的衝突確立優先順序,並明訂醫療機構或醫師若不施行醫療決定,須進行轉診的規範。最後,也將明訂五種臨床條件的判斷標準羅列於施行細則中[14]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编辑]

本子法確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機構管理辦法,規範醫療照護諮商團隊的成員組成、資格條件,機構應向民眾提供相關資料、諮商過程說明,也需要對諮商過程進行紀錄。此外,亦明訂地方主管機關職責,應指定200床以上、通過評鑑之合格醫院,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服務。不過,其他具特殊專長或位於偏遠地區的診所、醫院,可以組成符合資格的諮商團隊後,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成為諮商機構[15]

評價

[编辑]

本法為亞洲第一部保障病人自主權的法律。副總統陳建仁、前第一夫人周美青都曾在訪問中談及本法,認為《病人自主權利法》是創造醫院、病人、家屬三贏的法律,不僅尊重病人自主意願,更能促進醫病關係和諧[16][17]。本法於2019年1月6日正式實施,衛生福利部與台北市政府共同召開記者會,介紹《病人自主權利法》相關規定[18]

參考文獻

[编辑]
  1. ^ 《病人自主權利法》法條全文. 
  2. ^ 楊玉欣. 你願意如何死亡?每個人都希望擁有的臨終醫療自主權 Let's Talk About Death With Dignity. TED×Taipei. 
  3. ^ 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立法院. 
  4. ^ 林思宇、郭淑媛. 卸任前最後一仗 楊玉欣打得漂亮. 今周刊992期. 
  5. ^ 孫效智. 《病人自主權利法》評釋 (PDF). 澄清醫護管理雜誌. 2017, 13 (1): 4–7. 
  6. ^ 鄭涵文. 預訂好死門票:《病主法》開放入場. 報導者. 
  7. ^ 柯文哲談病人自主權. 立法委員楊玉欣國會辦公室. 
  8. ^ 陳玉華研究員‧楊明方. 預約我的美好告別. 今周刊1015期. 
  9. ^ 《病人自主權利法》專訪陳秀丹主任篇(陽大附醫內科加護病房醫師). 立法委員楊玉欣國會辦公室. 
  10. ^ 《病人自主權利法》法條全文. 
  11. ^ 病人自主權利法明年上路 衛福部公布配套辦法.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12. ^ 20161229 有話好說 插管氣切葉克膜 救不救?生死兩難!. PTS台灣公共電視. 
  13. ^ 病人自主權利法明年上路 衛福部公布配套辦法.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14.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15.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16. ^ 病人自主研究中心. 陳建仁-《病主法》是醫師、病人、家屬三贏的法律. 
  17. ^ 病人自主研究中心. 周美青-做好預立醫療決定,是對家人愛的表現. 
  18. ^ 上報. 【直播】《病主法》即日上路 全台共77家醫院供醫療諮商. 2019年01月06日. 

[[Category:中華民國法律]] [[Category:臺灣社會保障]] [[Category:臺灣司法改革運動]] [[Category:2019年台灣建立]] [[Category:2019年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