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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納定LGBTQ 罪 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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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0日讯】

加納國會通過新法,認同LGBTQ 身份者最高囚三年,組織或資助LGBTQ 團體最高囚五年。法案獲兩大黨支持,總統曾表示若大多數人支持便簽署後生效。同性性行為已觸法,可判囚三年。

法案建議參與針對兒童LGBTQ 倡議活動可判十年,鼓勵公眾舉報LGBTQ 人士予當局採取「必要行動」。有議員提議以社區服務及輔導取代監禁,遭反對。

新法規定,認同LGBTQ 身份者最高囚三年;組織或資助LGBTQ 團體最高囚五年;參與針對兒童的LGBTQ 倡議活動最高囚十年;散播支持LGBTQ 權益的材料屬違法;鼓勵公眾向當局舉報LGBTQ 人士、以採取「必要行動」。

人權組織和活動人士關注法案將個人身份定罪,剝奪基本人權。聯合國警告,法律將在加納製造國家支持的歧視和暴力體系,針對LGBTQ 人士。外界憂慮法案將引發對LGBTQ 人士及倡議者的獵巫行動,迫使部分人躲藏。

加納定LGBTQ 罪 囚三年

主要條文?

加納國會通過非洲最嚴厲的反LGBTQ 法案之一,名為《人類性權利與家庭價值法案》。同性戀在加納已經觸法,現可判最高三年監禁,新法將最高刑期增至五年,主要條文包括:

  • 同性性行為:最高囚三年
  • 製作、獲取或分發被視為宣揚LGBT 活動的材料:囚六至十年
  • 公民和機構必須「促進和保護適當的人類性權利和加納家庭價值觀」
  • 公開展示同性之間的戀愛關係:囚六個月至一年
  • 公開展示與變性人或異裝者的戀愛關係:囚六個月至一年
  • 禁止提供跨性別醫療服務
  • 強制解散加納所有LGBT 組織,參與者囚六至十年
  • 禁止資助LGBT 團體
  • 容許LGBT 團體在其數碼平台或物業組織活動的業主同樣構成宣揚LGBT 活動罪
  • 禁止同性婚姻
  • 禁止與變性人結婚
  • 向兒童傳授LGBT 活動或性別二元以外的性別:囚六至十年
  • 禁止LGBT 人士收養和寄養子女
  • 騷擾被指LGBT 人士者:囚六個月至三年
  • 政府可引渡根據法案被定罪者
加納定LGBTQ 罪 囚三年

加納通過嚴厲反LGBTQ 法案 最高可囚五年

通過法案較草案削弱,如縮短刑期,刪除爭議條款。執政黨副議會黨魁提出修改,建議不記名投票決定LGBTQ 人士應判監抑或社區服務輔導,但遭喝倒。

此舉反映該保守西非國家日益反LGBTQ 權益。國際特赦組織警告,法案嚴重威脅LGBTQ 人士權利自由。活動人士憂慮引發迫害,被逼躲藏。

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長指法案生效將加劇恐懼仇恨,可能煽動暴力,損害言論、行動和結社自由,阻礙獲得關鍵服務,危及加納發展。

議員稱,源於首都阿克拉2021年1月開設首個LGBTQ 社區中心,在公眾抗議及宗教傳統領袖施壓下被關。基督教委員會等稱作為LGBTQ 者與加納文化家庭價值觀不符,不能接受。

法案現待總統阿庫福-阿多(Nana Akufo-Addo)簽署成法。加納公民社會組織準備提出法律挑戰。總統曾表示,如果大多數加納人希望他簽署該法案,他會照做。法案能否生效,取決於總統是否簽署。

加納定LGBTQ 罪 囚三年

加納法案或引發對LGBTQ 群體的獵巫行動

「獵巫」泛指針對特定群體展開有目標且常常不公正的運動。在LGBTQ 群體和倡議者的語境中,「獵巫」指因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遭受不公平的針對、騷擾或歧視,可透過法律限制、社會污名化,甚至暴力等形式表現。

全球各地皆有針對LGBTQ 群體和倡議者的獵巫行為報告,包括美國。這些行為可能對個人及家庭造成嚴重後果,導致部分人感到不安全,被迫離開家園甚至國家。

較早前的《2021年促進正當人類性權利和加納家庭價值觀法案》內容包括:

  1. 將LGBTQ 身份定罪:法案將認同為LGBTQ 人士、從事同性戀關係或性行為,以及與變性人結婚或打算結婚定為犯罪,可處最高五年監禁。
  2. 將公開表達愛意定罪:法案針對同性或認同為非指定性別的個人之間公開表達愛意的行為,並將「異裝」或以被視為與其生理性別不同的方式穿著定為犯罪。
  3. 雙性人矯正手術:法案允許國家為雙性人建議「矯正治療」或手術,目前尚不清楚是否具強制性,但引起擔憂侵犯雙性人權利和自主權。
  4. 起訴盟友和倡議者:法案將認同為LGBTQ 盟友或支持LGBTQ 權利的個人和團體定罪,可處最高五年監禁。宣揚法案禁止的LGBTQ 身份或行為可處最高10年監禁。
  5. 舉報義務:法案要求得知LGBTQ 行為的個人向警方或社區領袖舉報,未舉報可能定罪。此規定引起對潛在獵巫行動及為LGBTQ 群體製造敵對環境的擔憂。

新聞連結

  1. 「獵巫」一詞指對某群體進行不公正迫害或責難。
  2. 「獵巫LGBTQ」指基於對女同、男同、雙性戀者、跨性別者及酷兒群體的無理恐懼和偏見,視之為「異類」,以立法剝奪權利、教育就業歧視、挑動仇恨、強制「轉化療程」及利用宗教價值觀打壓權益等手段,予以不公平對待、歧視或迫害,違反人權平等原則,製造敵意環境、阻礙包容和諧。
  3. 性別二元論僅將性別劃分為男女兩種,視除男女生理性別外的其他性別表現或認同為異常或不自然。
  4. 指定性別為出生時基於生理性徵被賦予的男性或女性身份,由醫護人員或父母根據性別二元論指定。惟個人的性別認同及表達,或與指定性別不符。
  5. 「轉化療程」因視同性戀、雙性戀及跨性別者為「疾病」,試圖以電擊、藥物等pseudo-medical手段改變其性傾向或性別認同,此舉無醫學根據,多地視為違法侵犯人權行為。同性戀或跨性別身份非疾病,無須「治療」或「矯正」。
  6. Pseudo-medical一詞指冒充醫學之名,實際缺乏醫學根據的假醫學做法。「轉化療程」宣稱可改變性傾向,卻無醫學依據,反而可能造成創傷,屬冒充醫學的歧視行為。

法案將認同為LGBTQ 人士、從事同性戀關係或性行為、與變性人結婚或打算結婚定為犯罪,可處最高五年監禁。針對同性或認同為非指定性別者公開表達愛意的行為及「異裝」穿著,亦屬違法。

法案容許為雙性人建議「矯正治療」或手術,引發侵犯其權利及自主權的憂慮。認同為LGBTQ 盟友或支持其權利者,可被定罪及監禁最高五年;宣揚相關身份或行為,則可監禁最高十年。

法案規定須就所知LGBTQ 行為向警方或社區領袖舉報,未舉報或構成犯罪。此舉可能導致獵巫行動及為該群體製造敵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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