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總統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相關規定,用以公布法律、預算、條約及中央政府總預算的行政命令

總統令,是中華民國總統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相關規定,用以公布法律、預算、條約及中央政府總預算的行政命令。依《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總統發布命令,必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或是經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副署。不同於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北洋政府大總統令大元帥令國民政府國民政府令[1]

1987年(民國76年)7月14日,時任總統蔣經國發布總統令、行政院院長俞國華國防部部長鄭為元副署,宣布自次日零時起解嚴。
2001年(民國90年)6月20日,時任總統陳水扁發布總統令、行政院院長張俊雄交通部部長葉菊蘭副署,修正公布《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條例》。左方蓋中華民國總統之印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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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發布總統令的時機,包括:

公布法律、預決算、條約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七及相關法律規定,公布法律、預算、條約,以及公告中央政府總決算。依法規定,總統發布命令須要經行政院院長的副署;或是,經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的副署。[1]
締約、宣戰、媾和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總統與外國行使締結條約宣戰媾和[2]
宣布戒嚴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總統宣布戒嚴。此令須經立法院的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3]動員戡亂時期,總統經行政院會議的決議,發布緊急處分,不受此條文所規定程序的限制。[4]
赦免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條規定,總統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5]
任免官員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總統任免文武官員。[6]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2004年立法,2005年公布)增修,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的任免命令、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的任免命令、及經立法院同意解散立法院的命令,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無須行政院院長的副署。[7]
授與榮典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中華民國國家及社會有重大貢獻者,總統可授與勳章、明令褒揚、題頒匾額。[8] 總統亦可贈勳與外國人士,以之為敦睦邦誼之禮。
發布緊急命令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立法院休會期間,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為免重大損失須急速處理時,總統經行政院會議的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須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將立即失效。[9]
然而,中華民國行憲以後,總統並未曾依此條文規定發布過緊急命令,立法院也未曾制定過《緊急命令法》。因為,從1948年5月10日起至1991年4月30日期間,實施《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憲法第四十三條已被凍結,總統經行政院會議的決議發布緊急處分,不受此條文所規定程序的限制。在這段期間總統曾發布三次緊急命令。[4]
動員勘亂時期結束後,時任總統李登輝曾因1999年9月臺灣發生九二一地震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發布「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緊急命令」,為總統直選後首度且唯一一次發布總統緊急命令。八八風災期間亦曾有發布緊急命令的討論,然而時任總統馬英九決定以《災害防救法》執行,並未發布。COVID-19期間也曾有發布緊急命令的討論,然而總統蔡英文決定以立法院制定法律(特別條例)執行,並未發布。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2004年立法、2005年公布)增修,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同時,發布命令的追認期限由一個月內,修改為十天之內。[7]

另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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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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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總統公布法令權)
  2. ^ 《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總統締約宣戰媾和權)
  3. ^ 《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總統宣布戒嚴權)
  4. ^ 4.0 4.1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民國三十七年制定)
  5. ^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條(總統赦免權)
  6. ^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總統任免官員權)
  7. ^ 7.0 7.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2004年8月23日,立法院通過第七次修憲。2005年6月7日,國民大會複決通過。
  8. ^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二條(總統授與榮典權)
  9. ^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三條(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權)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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