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總統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相關規定,用以公布法律、預算、條約及中央政府總預算的行政命令
總統令,是中華民國總統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相關規定,用以公布法律、預算、條約及中央政府總預算的行政命令。依《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總統發布命令,必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或是經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副署。不同於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北洋政府的大總統令、大元帥令及國民政府的國民政府令。[1]
發布
編輯中華民國總統發布總統令的時機,包括:
- 公布法律、預決算、條約
-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七及相關法律規定,公布法律、預算、條約,以及公告中央政府總決算。依法規定,總統發布命令須要經行政院院長的副署;或是,經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的副署。[1]
- 宣布戒嚴
-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總統宣布戒嚴。此令須經立法院的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3] 在動員戡亂時期,總統經行政院會議的決議,發布緊急處分,不受此條文所規定程序的限制。[4]
- 任免官員
-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總統任免文武官員。[6]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2004年立法,2005年公布)增修,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的任免命令、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的任免命令、及經立法院同意解散立法院的命令,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無須行政院院長的副署。[7]
- 發布緊急命令
-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立法院休會期間,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為免重大損失須急速處理時,總統經行政院會議的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須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將立即失效。[9]
- 然而,中華民國行憲以後,總統並未曾依此條文規定發布過緊急命令,立法院也未曾制定過《緊急命令法》。因為,從1948年5月10日起至1991年4月30日期間,實施《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憲法第四十三條已被凍結,總統經行政院會議的決議發布緊急處分,不受此條文所規定程序的限制。在這段期間總統曾發布三次緊急命令。[4]
- 動員勘亂時期結束後,時任總統李登輝曾因1999年9月臺灣發生九二一地震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發布「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緊急命令」,為總統直選後首度且唯一一次發布總統緊急命令。八八風災期間亦曾有發布緊急命令的討論,然而時任總統馬英九決定以《災害防救法》執行,並未發布。COVID-19期間也曾有發布緊急命令的討論,然而總統蔡英文決定以立法院制定法律(特別條例)執行,並未發布。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2004年立法、2005年公布)增修,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同時,發布命令的追認期限由一個月內,修改為十天之內。[7]
另見
編輯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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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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