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憲法
《歐盟憲法》,又稱《歐盟憲法條約》、《羅馬條約》,由歐盟憲法委員會起草,意在歐盟全體成員國統一採用的憲法。歐盟成員國於2004年簽署了建立《歐盟憲法》的協定,但在2005-2006年的各會員國公民投票過程中,被多國因爭議而擱置。2007年6月23日,歐盟各國領袖就替代《歐盟憲法條約》的新條約草案達成協議,[1]即後來透過里斯本條約第6條賦予效力的《歐盟基本權利憲章》,並於2009年12月1日與里斯本條約一起生效。
《歐盟憲法》的起草由前法國總統瓦勒里·季斯卡·德斯坦主持,季斯卡因此被稱為「歐盟憲法之父」。
審批
編輯成員國 | 日期 | 結果[註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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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 | 2005年2月20日 | 是:76.7% |
法國 | 2005年5月29日 | 否:54.67% |
荷蘭 | 2005年6月1日 | 否:61.54% |
盧森堡 | 2005年7月10日 | 是:56.52% |
波蘭 | 2005年9月25日(無限期延期) | |
丹麥 | 2005年9月27日(無限期延期) | |
葡萄牙 | 2005年10月(無限期延期) | |
愛爾蘭 | 2005年末(2007年公投) | |
捷克 | 以議會同意取代全民公決 | |
英國 | 2006年4、5、6月(無限期延期) |
議會 | 日期 | 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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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議會 | 2005年1月12日 | 是 | 500對137通過 |
立陶宛 | 2004年11月11日 | 是 | 84對4通過 |
匈牙利 | 2004年12月20日 | 是 | 322對12通過 |
斯洛維尼亞 | 2005年2月1日 | 是 | 79對4通過 |
義大利 | 2005年4月6日 | 是 | 下院:436對28通過 上院:217對16通過 |
希臘 | 2005年4月19日 | 是 | 268對17通過(15棄權) |
斯洛伐克 | 2005年5月11日 | 是 | 116對27通過 |
西班牙 | 2005年5月18日 | 是 | 下院:319對19通過 上院:225對6通過 |
奧地利 | 2005年5月25日 | 是 | 下院:182對1通過 上院:59對3通過 |
德國 | 2005年5月27日 | 是 | 下院:569對23通過 上院:66對0通過(3棄權) |
拉脫維亞 | 2005年6月2日 | 是 | 71對5通過(6棄權) |
盧森堡 | 2005年10月25日 | 是 | 57對1通過 |
賽普勒斯 | 2005年6月30日 | 是 | 30對19通過 |
馬爾他 | 2005年7月6日 | 是 | 65對0通過 |
比利時 | 2006年2月8日 | 是 | 下院:118對18通過 上院:54對9通過 也已經有5個地方議會批准 |
愛沙尼亞 | 2006年5月9日 | 是 | 73票支持、1票反對[2] |
芬蘭 | 2006年12月5日 | 是 | 125票贊成、39票反對、4票棄權[3] |
捷克 | 無限期延期 | ||
瑞典 | 無限期延期 |
時間線
編輯圖例: 事實上繼承 框架: 事實上的內部框架 外部框架 |
歐洲聯盟(歐盟) | ||||||||||||||||
歐洲各共同體 |
(歐盟三支柱) | ||||||||||||||||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 | 現今 | ||||||||||||||||
歐洲煤鋼共同體 | |||||||||||||||||
歐洲經濟共同體 | |||||||||||||||||
申根區 | 歐洲共同體 | ||||||||||||||||
TREVI | 司法與內政合作 | ||||||||||||||||
/ 北大西洋公約組織 |
現今 | 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 | |||||||||||||||
英法協約 |
[西方聯盟到北約] |
歐洲政治合作 | 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 | ||||||||||||||
西方聯盟 | / 西歐聯盟 |
[1984年羅馬宣言重新激活了西歐聯盟並轉交至歐盟] | |||||||||||||||
[社會、文化移交歐洲理事會負責] |
現今 | ||||||||||||||||
歐洲理事會 | |||||||||||||||||
注釋
編輯- ^ 「是」後的數字表示支持者所占百分比;「否」後的數字表示反對者所占百分比。
參考文獻
編輯- ^ 潘革平,謝棟風,簡訊:歐盟峰會就新條約草案達成協議,新華網
- ^ 張國旺,愛沙尼亞議會批准《歐盟憲法條約》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新華網
- ^ 芬蘭議會批准《歐盟憲法條約》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