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天白日勋章
中華民國次高等榮譽軍職勳章
青天白日勋章,又称青天白日大蓝绶带,为中华民国的军职勋章,颁授对象是保家卫国、抵御外侮的有功军职人员。其等级仅次于国光勋章,目前获颁人数计有211人。
青天白日勋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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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原因 | 为保卫国家做出杰出贡献者 |
颁发单位 | 中华民国 |
颁授资格 | 军人 |
状态 | 颁发中 |
设立时间 | 1929年(民国十八年)5月15日 |
首次颁发 | 1930年 |
颁发总数 | 211 |
优先顺序 | |
上等 | 国光勋章 |
下等 | 宝鼎勋章 |
此章于1929年5月15日由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公布《陆海空军勋章条例》(现《陆海空军勋赏条例》)时颁行,初名青天白日章,1935年6月15日《陆海空军勋赏条例》公布时更名为青天白日勋章,章体样式也受到大幅修改,但在1936年元旦以前,仍沿用旧名,旧式章继续颁发。[1]
获得者资格
编辑此章颁给陆海空军军人。凡捍御外侮、保卫国家,著下列战功之一者,颁给之:
- 运筹适宜,致获全功者。
- 战斗间处置妥善,使全军或一部得重要之胜利者。
- 冒险前进,侦得重要敌情,致获全胜者。
- 最困苦时,毅然奋起战斗,挽回颓势者。
- 冒险办理战场后方勤务,成绩最著者。
- 冒险破坏敌人伏置水雷或障碍物,以开导战舰之进路者。
- 我军舰护送多数船舶骤遇敌优势舰队,剧战之后,俾护送船舶得安全航到其目的地者。
- 于一次任务中击落敌机四架以上,地面击毁敌机六架以上者。
- 空中轰炸命中敌军之重要根据地、高级司令部、兵工厂、巡洋舰、驱逐舰等,使之全毁或沉没,有确实证明者。[1]
章体
编辑此勋章章体依1980年12月19日修正之《陆海空军勋赏条例施行细则》之图案完全相同的正(星章)、副(绶章)、大绶带及小礼服饰章和及勋表组成,材质为银质镀金,表面含珐琅质。其勋章的中心为青天白日国徽,代表国家;四周为光芒,象征荣获此章者有御侮克敌、使国家光辉四耀之功勋。[3] 另外由于采玉大勋章同样以中华民国国徽为主图案,故不熟悉中华民国勋章的人容易将采玉大勋章与青天白日勋章混淆。
绶带
编辑- 1935年(民国二十四年)6月15日《陆海空军勋章条例》改订为《陆海空军勋赏条例》,此章照旧颁行,为襟绶,有表,不分等级。
- 1980年(民国六十九年)12月19日修正《陆海空军勋赏条例施行细则》,改为大绶。
- 绶带色彩:中央为白色宽条,外侧各有一红色窄条,红、白条之间各夹有一条蓝色窄条。[1]
此章于著军礼服时,星章佩于左襟中部,大绶由右肩斜至左胁下;著军常服时,得佩带勋表,与他种勋章并佩时,其位置居于国光勋章之后,一等宝鼎勋章之前。
参见
编辑外部链接
编辑- ^ 1.0 1.1 1.2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2024-09-04] (中文(台湾)).
- ^ UH-60M直升機殉職8將士 總統追晉、核頒勳獎章 | 其他 - 國防部軍事新聞通訊社. archive.ph. 2020-01-03 [2024-09-04].
- ^ 军职勋章. 中华民国总统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