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指将案件提交予司法机构,使之成为诉讼,请求法官依法审讯并判决。

起诉的一方称为原告人、起诉人或原诉人,被起诉的一方称为被告人或被诉人。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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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第16条订明:“人民有请愿、诉愿及诉讼之权。”[1]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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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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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華民國憲法. 全国法规数据库. [2024-03-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