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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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继承(英语:Succession of states)在国际法上,是指某一个国家因为一定的领土被别国取去,因而导致该国在国际上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地位等,被取去其领土的国家所取代。[1]取得该国权利、义务、地位的国家称为继承国,权利、义务、地位被取代的国家称为被继承国。国家继承分为很多种,主要为权利继承和义务继承,或分为全部继承及部分继承。[2]
原因
编辑国家继承发生的原因主要分为六种。[3]
继承国家
编辑当发生政权交替时,继承国家便发生。
转让、交换领土
编辑当一国与另一个转让或交换领土时,接受领土的国家便会继承拥有该领土所得到的权利和要履行的义务。
国家联合、合并
编辑当两个或以上国家联合或合并时,全部参与合并的国家所拥有的权利和要履行的义务都会全部加进新成立的国家中。例如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合并后,继承国也门共和国便会同时拥有两国的权利和要履行的义务。
国家分裂、分离
编辑当继承国分裂成好几个国家时,便称为国家分裂。例如苏联解体及南斯拉夫解体后分裂成好几个国家。
国家分立
编辑当被继承国国家分裂出的继承国继承大部分权利和义务时,便称为分立。例如俄罗斯联邦继承苏联大部分权利和义务。
国家独立
编辑当有领土从一个国家中独立出来,继承国便可能要继承被继承国的部分权利和义务,例如二十世纪下半叶,殖民地从宗主国中独立。譬如印度独立后继承英属印度的部分权利和义务。
继承类别
编辑全部继承
编辑全部继承,即指继承国完全继承被继承国一切权利和义务。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国家联合、继承国家和国家分立时。
部分继承
编辑部分继承,即指继承国只继承被继承国部分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国家独立、国家分裂、分离和转让、交换领土时。
权利继承
编辑权利继承,即继承国取得被继承国的权利、待遇等。[4]
领土继承
编辑继承国在取代被继承国时,通常会继承得被继承国逾一半的领土,而且继承国在这些领土上继承被继承国对之的绝对主权,而领土上的居民、建筑,及领土下的天然资源,均其拥有权均会由被继承国转往继承国手中。
财产继承
编辑继承国在取代被继承国时,能继承一部分被继承国的财产。而若被继承国尚未灭亡时,则财产继承通常为实物,如建筑、遗留的文物等。而若被继承国灭亡,则其库房的财产,加上实物,都会由继承国继承。
地位继承
编辑继承国在取代被继承国后,若能得到国际普遍认可,便能继承被继承国的国际地位。通常而言,继承国会继承被继承国的国力,其国际地位也会与被继承国相近。因此,继承国通常会继承被继承国的国际地位。例如俄罗斯联邦在1991年继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国际地位。
成员资格继承
编辑若被继承国在某些国际组织中拥有成员资格,那么当继承国取代被继承国后,若该国际组织同意继承国取代被继承国的成员资格,继承国便能获得被继承国在该国际组织中的成员资格。
条约继承
编辑若被继承国某些国家签定条约,而条约是有利于被继承国时,那么继承国取代被继承国后,就要视乎继承国的国力。若果继承国能够强迫或说服这些国家,继承国便能享有与被继承国相同的待遇。但是,若这些国家拒绝继续条约,而继承国无法说服这些国家,那么继承国便会失去这些待遇。
名称继承
编辑被继承国在国际通用的缩名,在继承国得到国际认可时,其缩名将会转往继承国。例如“利比亚”这个国家缩名已由继承国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手中转往继承国利比亚全国过渡委员会手中。
制度继承
编辑继承国可以选择是否继承被继承国的制度。例如俄罗斯联邦不继承前苏联的苏维埃制度。
档案继承
编辑继承国能继承被继承国遗留的档案,而这些档案包括典籍、历史纪录、文献、论文等。但其他国家存放于此的档案仍需归还。
义务继承
编辑义务继承,即继承国要继续进行被继承国所肩负的义务。
条约继承
编辑若被继承国某些国家签定条约,而条约是有利于这些国家时,那么继承国取代被继承国后,就要视乎条约内容。若果条约内容是关于政治的,那么通常而言继承国无需继承条约。但是若条约内容是关于经济的,那就要参考该条约的内容。而领土转移条约多数要继续履行。例如中华民国继承大清帝国后仍要继续履行前朝与列强签定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
债务继承
编辑继承国取缔被继承国时,被继承国的债务也会自动转往继承国,成为继承国的债务。但是,继承国有时候会拒绝还款。例如联邦德国要继承魏玛共和国的战争债务。
岗位继承
编辑被继承国可能在国际间担任一些职务、岗位。当继承国取缔被继承国时,继承国有义务继续被继承国的岗位。例如,利比亚全国过渡委员会夺得利比亚后,仍要继续输出石油,继续担任被继承国的石油输出国岗位。
示例
编辑国家主体改变
编辑继承国 | 被继承国 | 继承原因 | 继承性质 | 继承类别 | 备注 |
---|---|---|---|---|---|
也门 | 北也门 南也门 |
也门统一 | 领土继承、地位继承、名称继承、会员资格继承 | 全部继承 | 北也门最早在1947年9月30日申请加入联合国,代表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和取代它的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民主也门(南也门)则在1967年12月14日以“也门南部”的名义申请加入联合国,代表南也门人民共和国和改名后的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两国在1990年5月22日合并成也门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席位亦合并为“也门”,自此就以一个“也门”席位为代表。 |
越南 | 越南民主共和国 越南共和国 |
越南战争结束 南北越公投统一 |
领土继承、地位继承、会员资格继承 | 全部继承 | |
俄罗斯 | 苏联(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 | 苏联解体、国家分裂 | 领土继承、地位继承、会员资格继承 | 部分继承 | 1991年《阿拉木图宣言》通过,独联体认可俄罗斯联邦继承苏联的联合国会员国席位和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地位。但俄罗斯仅能继承原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的领土。 |
白俄罗斯 乌克兰 |
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
苏联解体 | 领土继承、地位继承、名称继承、会员资格继承 | 部分继承 | 白俄罗斯和乌克兰都在1945年10月24日加入联合国,皆是联合国创始会员国。1991年两国重新独立以前在联合国的席位名称分别是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和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
阿拉伯联合共和国 | 埃及 叙利亚 |
泛阿拉伯主义、政治统一 | 领土继承、地位继承、名称继承、会员资格继承 | 部分继承 | 埃及和叙利亚同时在1945年10月24日加入联合国,皆是联合国创始会员国。两国于1958年2月21日的公民投票后,决定合并成为阿拉伯联合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席位也合二为一。直到1961年10月13日,叙利亚决定恢复国号为“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席位也一分为二。其后,埃及继续在联合国使用“阿拉伯联合共和国”这个名称,直至1971年9月2日改回现在的名称为“阿拉伯埃及共和国”。 |
捷克 斯洛伐克 |
捷克斯洛伐克 | 捷克斯洛伐克解体、东欧剧变 | 领土继承、国家符号继承、文化继承 | 部分继承 |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国旗由捷克共和国继承;斯洛伐克、捷克在分开之后同时加入联合国,成为联合国会员国,继承原捷克斯洛伐克的国际地位。 |
塞尔维亚和黑山(即前身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 波黑 克罗地亚 斯洛文尼亚 北马其顿 |
南斯拉夫 | 南斯拉夫解体、南斯拉夫内战 | 领土继承、地位继承、会员资格继承 | 部分继承 |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对继承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声称一直受到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和波黑的挑战。联合国大会47/1号决议认为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不能自动继承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席位,并必须重新申请会员,这个联合国大会决议的前提是安理会777号决议。最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通过并实行了塞尔维亚和黑山宪法,南联盟正式改国名为“塞尔维亚和黑山”。 |
塞尔维亚 | 塞尔维亚和黑山 | 2006年黑山独立公投 | 领土继承、地位继承、会员资格继承 | 部分继承 | 按宪法,塞尔维亚继承塞黑包括联合国席位在内的所有国际法地位;黑山独立后则以新身份重新申请有关国际组织的成员地位。 |
只继承政府
编辑继承代表 | 被继承代表 | 继承原因 | 继承性质 | 继承类别 | 备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民国 | 中国代表权、两岸分治 | 地位继承、名称继承、会员资格继承 | 政府继承 | 1971年10月25日,中华民国代表宣布退出联合国,随后联合国大会通过2758号决议,不再视中华民国政府为中国的合法代表,转而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自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中华民国在联合国的中国席位。联合国席位名称前后均为“中国”,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继承。[5] |
利比亚 | 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 | 2011年利比亚内战、第二次利比亚内战、政权更替 | 地位继承、名称继承、会员资格继承 | 政府继承 | “利比亚”这个国家缩名已由被继承国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手中转往继承国利比亚全国过渡委员会手中。2016年在联合国斡旋下,当时各自运作的两个对立议会(托布鲁克的国民代表大会和的黎波里的大国民议会)的代表于2015年12月17日签署《利比亚政治协议》,同意共同组成民族团结政府,结束国家分裂。2016年1月19日,利比亚总统委员会公布32人的政府成员名单,由法耶兹·萨拉杰出任总理,民族团结政府正式成立。[6][7]2016年4月5日,“救国政府”宣布解散。不过原“救国政府”总理哈利法·加维其后发表声明,反对与民族团结政府合作。[8]2021年3月10日,国民代表大会在苏尔特召开会议,以121票赞成、11票反对的结果批准组建民族统一政府,由穆罕默德·门菲担任总统委员会主席,阿卜杜勒·哈米德·德贝巴担任总理[9]。3月15日,新政府在托布鲁克宣誓就职[10]。3月17日,新政府与原民族团结政府举行交接仪式,门菲在仪式上称赞这一仪式为“权力的和平移交”[10]。3月24日,在联合国安理会讨论利比亚局势的会议上,联合国秘书长利比亚问题特使扬·库比什表示,在历经多年的“瘫痪和内讧”之后,利比亚新政府终于成立[11]。这一政府将担任过渡政府,直到2021年12月24日全国大选[12]。
2021年2月,国民代表大会批准成立民族统一政府,作为过渡政府,随后民族统一政府于3月15日在托布鲁克宣誓就职,利比亚实现名义上的统一[10]。然而第二年3月3日,国民代表大会在苏尔特另立对立的民族稳定政府,利比亚再次分裂[13]。5月,民族稳定政府试图进军首都的黎波里,导致新一轮冲突爆发[12]。2023年11月,联合国秘书长利比亚问题特别代表巴蒂利邀请了民族统一政府、国民代表大会、最高国务委员会、利比亚国民军和总统委员会五大机构的代表参加会谈,但是没有任何一方愿意改变立场[14]。2024年8月13日,利比亚国民代表大会放弃承认民族统一政府,改承认民族稳定政府为合法政府。[需要较佳来源][15] |
阿富汗伊斯兰酋长国 | 阿富汗伊斯兰国 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 |
阿富汗内战、2021年塔利班攻势、政权更替 | 地位继承、名称继承、会员资格继承 | 政府继承 | 塔利班在1990年代中期成为占据阿富汗九成以上领土的“事实上”的国家政府,并使用国号“阿富汗伊斯兰酋长国”,但阿富汗伊斯兰国仍然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承认,并由北方联盟保留其联合国席位。 在2021年塔利班攻陷喀布尔后,此情况又再重现。虽然前共和国政府的残余阿富汗全国抵抗阵线不控制任何领土,但塔利班仍然未被国际承认为阿富汗政府。[16] |
参考文献
编辑- ^ 国家继承. [2012-10-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2-27).
- ^ 國家繼承條約的理論與實例. [2012-10-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6-12).
- ^ 国家继承[永久失效链接]
- ^ 国家继承的原则和规则[永久失效链接]
- ^ 论 1949 年以来的“中华民国”问题 (PDF). [2022-04-18].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8-08).
- ^ 潘基文:利比亚成立民族团结政府将是解决政治危机的重要一步. 联合国新闻. 2016-01-20 [2017-06-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9-09).
- ^ 利比亚民族团结政府终于出炉. 新华网. 2016-01-20 [2017-06-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4-22).
- ^ 利比亚:“双政府”僵局打破 和平曙光初显. 新华网. 2016-04-08 [2017-06-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4-14).
- ^ Libya lawmakers approve interim govt in key step towards elections. 法国国际广播电台. 法新社. 2021-03-10.
- ^ 10.0 10.1 10.2 利比亚新民族团结政府正式上任. 新华社. 2021-03-17 [2024-06-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7-27).
- ^ 秘书长特使:利比亚新民族团结政府在多年的“瘫痪和内讧”后终于成立. 联合国. 2021-03-24.
- ^ 12.0 12.1 利比亚国家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023-10-29 [2024-06-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6-30).
- ^ Assad, Abdulkader. Bashagha's government sworn in at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in Tobruk. 利比亚观察. 2022-03-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3-05) (英语).利比亚观察&rft_id=https://www.libyaobserver.ly/news/bashaghas-government-sworn-hor-tobruk&rft_val_fmt=info:ofi/fmt:kev:mtx:journal" class="Z3988">
- ^ 利比亚持续的政治僵局威胁到国家的未来. 联合国新闻. 2024-02-15 [2024-06-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6-30).
- ^ Libyan parliament ends term of Tripoli-based government amid political rift. www.aa.com.tr. [2024-08-17].
- ^ 钮松. 阿富汗临时政府的合法性困境及国际社会的关切 (PDF).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 》. 2022年, (第4期) [2024-06-03]. doi:10.19780/j.cnki.ytaq.2022.4.7.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4-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