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譽稱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機關授予個人或集體的榮譽獎勵
榮譽稱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機關授予個人或集體的榮譽獎勵,是表彰工作績效突出的個人或單位的一種精神獎勵,同時也是地方政府表彰地方上見義勇為的公民個人的精神或物質獎勵。
歷史
編輯在2017年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體系建成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一些相關的法律對授予榮譽稱號的辦法制定了原則性的方案,主要分為幾個方面:
- 國家榮譽稱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和第八十條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授予[1][2],換言之其它中央級政府機關沒有授予國家榮譽稱號的權力。
- 國家級榮譽稱號:由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等授予。
- 地方各級榮譽稱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級榮譽稱號由地方各級的人大常委會決定授予。[3]
- 軍隊榮譽稱號:軍人個人和單位的榮譽稱號由中央軍委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條件決定授予。[4][5]
- 人民警察榮譽稱號:人民警察個人和集體的榮譽稱號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條件決定授予。[6]
- 衛生系統榮譽稱號:全國衛生系統集體和個人榮譽稱號根據《全國衛生系統榮譽稱號暫行規定》的條件決定授予。[7]
- 公務員榮譽稱號:公務員個人及集體的榮譽稱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的條件決定授予。[8][9]
- 人民群眾的榮譽稱號:人民群眾的榮譽稱號沒有全國統一的規定,授予條件由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規定。
2015年12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建立健全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的意見》[10][11]。2015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印發了《關於建立健全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的意見》[12]。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設立國家榮譽稱號。該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3]。2016年4月,中共中央決定成立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工作」[11][12]。2017年7月,由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制定的《中國共產黨黨內功勳榮譽表彰條例》、《國家功勳榮譽表彰條例》、《軍隊功勳榮譽表彰條例》、《「共和國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授予辦法》、《「七一勳章」授予辦法》、《「八一勳章」授予辦法》、《「友誼勳章」授予辦法》,已經中共中央批准實施。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體系至此確立。該制度體系包括勳章、榮譽稱號、表彰獎勵、紀念章四個層次,其中榮譽稱號分為[12][14]:
- 國家榮譽稱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及《國家功勳榮譽表彰條例》、《「共和國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授予辦法》,授予在經濟、社會、國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領域各行業作出重大貢獻、享有崇高聲譽的傑出人士[12]。一般冠以「人民」等稱謂,例如「人民英雄」、「人民衛士」、「人民科學家」、「人民藝術家」、「人民教育家」等[14]。
- 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授予的榮譽稱號: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功勳榮譽表彰條例》、《國家功勳榮譽表彰條例》、《軍隊功勳榮譽表彰條例》,授予在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建設和捍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中作出突出貢獻、具有崇高精神風範,以及在搶險救災、處置突發事件或完成重大專項任務等工作中表現特別突出、事跡特別感人的個人和集體[14]。
2019年9月17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令,根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予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決定》,授予42人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其中有28人獲得國家榮譽稱號[15]。
榮譽稱號一覽
編輯國家級榮譽稱號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名譽主席(1981年5月1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宋慶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榮譽稱號
- 人民科學家
- 人民教育家
- 人民藝術家
- 人民英雄
- 人民楷模
- 民族團結傑出貢獻者
- 「一國兩制」傑出貢獻者
- 外交工作傑出貢獻者
- 文物保護傑出貢獻者
- 改革開放傑出貢獻人員
- 烈士
- 全國勞動模範
- 全國新長征突擊手
- 全國優秀團幹部
- 全國優秀學生幹部
- 全國三八紅旗手
- 全國道德模範
- 其它國家級榮譽稱號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榮譽稱號
編輯- 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級勞動模範
-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勞動模範
-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勞動英雄
-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先進生產者
-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優秀黨員
-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優秀工會工作者
-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優秀工會積極分子
-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全國技術協作能手
-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新長征突擊手
-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優秀團幹部
-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三八紅旗手
-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優秀知識分子
-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三好學生
-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優秀畢業生
-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其他榮譽稱號
部(委)級榮譽稱號
編輯- 部(委)級勞動模範
- 部(委)級勞動英雄
- 部(委)級先進生產者
- 部(委)級優秀黨員
- 部(委)級新長征突擊手
- 部(委)級優秀團幹部
- 部(委)級三八紅旗手
- 部(委)級優秀知識分子
- 部(委)級三好學生
- 部(委)級優秀畢業生
- 部(委)級其他榮譽稱號
地(市、廳、局)級榮譽稱號
編輯- 地(市、廳、局)級勞動模範
- 地(市、廳、局)級先進工作者
- 地(市、廳、局)級優秀黨員
- 地(市、廳、局)級優秀工會工作者
- 地(市、廳、局)級新長征突擊手
- 地(市、廳、局)級優秀團幹部
- 地(市、廳、局)級三八紅旗手
- 地(市、廳、局)級優秀知識分子
- 地(市、廳、局)級三好學生
- 地(市、廳、局)級優秀畢業生
- 地(市、廳、局)級其他榮譽稱號
區(縣、局)級榮譽稱號
編輯- 區(縣、局)級勞動模範
- 區(縣、局)級先進工作者
- 區(縣、局)級優秀黨員
- 區(縣、局)級優秀工會工作者
- 區(縣、局)級優秀工會積極分子
- 區(縣、局)級全國技術協作能手
- 區(縣、局)級新長征突擊手
- 區(縣、局)級優秀團幹部
- 區(縣、局)級三八紅旗手
- 區(縣、局)級優秀知識分子
- 區(縣、局)級其他榮譽稱號
- 基層事業單位先進工作者
- 基層企事業單位優秀黨員
- 院校三好學生
- 院校優秀畢業生
- 基層企事業單位其他榮譽稱號
榮譽獎章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節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十六)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條節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
- ^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十四條節錄: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 ^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十二條節錄:對個人的獎勵項目(一)嘉獎;(二)三等功;(三)二等功;(四)一等功;(五)榮譽稱號……
- ^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十三條節錄:對單位的獎勵項目(一)嘉獎;(二)三等功;(三)二等功;(四)一等功;(五)榮譽稱號……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三十一條節錄:人民警察個人或者集體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特殊貢獻的,給予獎勵。獎勵分為:嘉獎、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 ^ 《全國衛生系統榮譽稱號暫行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設置的榮譽稱號是以衛生部的名義對全國衛生系統先進集體和模範個人授予的最高行政獎勵。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條節錄: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 ^ 《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第六條節錄:對公務員、公務員集體的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五)對功績卓著的,授予「人民滿意的公務員」、「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集體」或者「模範公務員」、 「模範公務員集體」等榮譽稱號。
- ^ 中央政治局会议:化解房地产库存 稳定房地产市场. 新華網. 2015-12-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1-11).
- ^ 11.0 11.1 习近平对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新華網. 2016-05-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29).
- ^ 12.0 12.1 12.2 12.3 我国确立中国特色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 新華網. 2017-07-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29).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中國人大網. 2015-12-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09).
- ^ 14.0 14.1 14.2 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答记者问. 網易. 2017-07-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29).
- ^ 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 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授予42人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 新華社. 2019-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