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憲法》,又稱《歐盟憲法條約》、《羅馬條約》,由歐盟憲法委員會起草,意在歐盟全體成員國統一採用的憲法。歐盟成員國於2004年簽署了建立《歐盟憲法》的協定,但在2005-2006年的各會員國公民投票過程中,被多國因爭議而擱置。2007年6月23日,歐盟各國領袖就替代《歐盟憲法條約》的新條約草案達成協議,[1]即後來透過里斯本條約第6條賦予效力的《歐盟基本權利憲章》,並於2009年12月1日與里斯本條約一起生效。

歐盟憲法

《歐盟憲法》的起草由前法國總統瓦勒里·季斯卡·德斯坦主持,季斯卡因此被稱為「歐盟憲法之父」。

《歐盟憲法》批准圖

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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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公民投票複決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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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國 日期 結果[註 1]
  西班牙 2005年2月20日 是:76.7%
  法國 2005年5月29日 否:54.67%
  荷蘭 2005年6月1日 否:61.54%
  盧森堡 2005年7月10日 是:56.52%
  波蘭 2005年9月25日(無限期延期)  
  丹麥 2005年9月27日(無限期延期)  
  葡萄牙 2005年10月(無限期延期)  
  愛爾蘭 2005年末(2007年公投)  
  捷克 以議會同意取代全民公決  
  英國 2006年4、5、6月(無限期延期)

通過議會審查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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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 日期 結果
 歐洲議會 2005年1月12日 500對137通過
  立陶宛 2004年11月11日 84對4通過
  匈牙利 2004年12月20日 322對12通過
  斯洛文尼亞 2005年2月1日 79對4通過
  意大利 2005年4月6日 下院:436對28通過
上院:217對16通過
  希臘 2005年4月19日 268對17通過(15棄權)
  斯洛伐克 2005年5月11日 116對27通過
  西班牙 2005年5月18日 下院:319對19通過
上院:225對6通過
  奧地利 2005年5月25日 下院:182對1通過
上院:59對3通過
  德國 2005年5月27日 下院:569對23通過
上院:66對0通過(3棄權)
  拉脫維亞 2005年6月2日 71對5通過(6棄權)
  盧森堡 2005年10月25日 57對1通過
  塞浦路斯 2005年6月30日 30對19通過
  馬爾他 2005年7月6日 65對0通過
  比利時 2006年2月8日 下院:118對18通過
上院:54對9通過
也已經有5個地方議會批准
  愛沙尼亞 2006年5月9日 73票支持、1票反對[2]
  芬蘭 2006年12月5日 125票贊成、39票反對、4票棄權[3]
  捷克 無限期延期  
  瑞典 無限期延期  

時間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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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例:
    事實上繼承
  框架:
   事實上的內部框架
   外部框架
                    歐洲聯盟(歐盟)
 
歐洲各共同體
(歐盟三支柱)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 現今
歐洲煤鋼共同體  
 
    歐洲經濟共同體    
            申根區 歐洲共同體
TREVI 司法與內政合作  
    /  
北大西洋公約組織
現今 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
   
英法協約

[西方聯盟到北約]

歐洲政治合作英語European Political Co-operation   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
  西方聯盟英語Western Union (alliance)   /  
西歐聯盟
[1984年羅馬宣言英語Rome Declaration重新激活了西歐聯盟並轉交至歐盟]
     

[社會、文化移交歐洲理事會負責]

現今                
        歐洲理事會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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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是」後的數字表示支持者所佔百分比;「否」後的數字表示反對者所佔百分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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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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