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官長官,是對中國縣衙最高官員的統稱[1]:6,掌握所管轄縣的行政司法財政文化教育等大權[1]:8

中國歷代政府為這一職務設有不同官職稱謂和品秩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初設縣,行政主官有縣帥縣尹縣公縣大夫大嗇夫等稱謂,漢朝時,固定為縣令縣長[2]:104。宋代以其他官職「知某縣事」,簡稱知縣;明清時,知縣為正式官名,正七品,習稱縣令[1]:7

除縣令、縣長、知縣的正式官職稱謂外,俗稱縣官為「親民官」、「父母官」,尊稱縣太爺縣大老爺,雅稱為大尹大令明府[1]:7縣尹縣宰百里侯邑侯邑宰邑令令君等。

歷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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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國時期,各諸侯國普遍設置,縣官和相應的縣官制度由此產生。縣官一詞最早指皇帝。後約定俗成,成為縣的長官的統稱[1]:6

戰國秦國商鞅變法商鞅將許多小鄉合併為,併縣後的行政長官便稱為「令」。最初,縣令直接由國君任免,但在戰國末年,地方行政制度形成郡縣兩級制,縣隷屬於,縣令就成了郡守的下屬。時,法令規定根據縣的人口多寡,縣官的職稱也不同,一萬戶以上稱縣令,以下稱縣長[2]:104

秦漢時,縣令品秩八百至千石,考績優良者可闢為府掾、甚至可以升為郡守。所以縣令頗為人所重,朝廷也深重其選。魏晉南北朝時期,縣令多以年老胥吏或退役的下級軍官充任,品秩既低,所任之人又及其顢頇、貪暴,為士人所不齒,地方亦多不治。而到宋代 ,遣京官、升朝官管轄各縣,在原本的官名後加上「知某縣事」字樣,簡稱知縣元朝分設達魯花赤縣尹明清時,知縣成為正式官名,正七品。

縣令古稱百里侯[3],所謂「萬事胚胎,皆在州縣」[4],「養鰥寡,恤孤窮。審察冤屈,躬親獄訟,務知百姓之疾苦」[5],其責任不可謂不大。宋朝以後的縣治卻成為「官冗於上,吏肆於下」[6]袁宏道在給友人丘長孺的信中說:「弟作令,備極醜態,不可名狀。大約遇上官則奴,候過客則妓,治錢穀則倉老人,……苦哉!毒哉!」[7]。清末,趙爾豐駐藏大臣兼任川滇邊務大臣)在路途發現一家百姓無隔夜之糧,而地方官不知,即訓導地方官,並成為名言「知縣是知一縣之事,即知人民事也。故勤政愛民者,因愛民而勤政。非勤政為一事也,愛民又為一事也。凡民有疾苦,而官不能知之,不能救之,是賊民者也。」[8]

1912年北洋政府改稱縣知事,後改縣長,1945年台灣納入中華民國版圖後、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後因襲之。

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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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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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官員的任用主要分為薦舉科舉兩類。科舉制度在唐朝完善後,逐漸成為選拔官員的重要制度。此外,還有皇帝直接任用、考績升用、捐納等任命為縣官的方式。通過科舉考試為官的稱「正途」,以捐納為官的稱「異途」[1]:7

明代,以從進士舉人中選用縣官為制度。萬曆年間規定,州、縣正印官,以上中為進士缺,中下為舉人缺,最下為貢生缺。相關研究中,清代內鄉縣113名知縣中,除30人出身記載不詳外,其餘83人,有進士出身16人,舉人出身37人,監生貢生拔貢廩生副榜等出身30人[1]:7

任職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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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官員的迴避制度始於東漢,為後世沿用。明清兩朝,縣令理論上不得在籍貫所在的本各縣任職,也不得在家鄉500華里之內的他省任職。即古人云「千里去做官」。近親、近姻親不得在同一省任職。明朝萬曆二十二年(1863年),吏部尚書孫丕揚初創掣籤法。其後,由吏部抽籤決定縣官分配去向。清朝沿用[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共中央組織部頒發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五十三條也規定了職務迴避與地域迴避,包括縣長(縣級市市長)的任職迴避。

屬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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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令下設縣丞主簿縣尉典史吏目巡檢等官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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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劉鵬九. 《中国古代县官制度初探》. 史學月刊 (河南省開封市: 河南大學、河南省歷史學會). 1992, (1992年第6期): 6–13. ISSN 0583-0214 (簡體中文). 
  2. ^ 2.0 2.1 鄒水傑. 《秦代县行政主官称谓考》. 湖南師範大學社會科學學報 (湖南省長沙市: 湖南師範大學). 2006, (2006年第2期): 104–108. ISSN 1000-2529 (簡體中文). 
  3. ^ 《漢書·百官公卿表》:「縣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則減,稀則曠。」
  4. ^ 汪輝祖《學治說贅》
  5. ^ 《舊唐書·卷四十四·職官三》
  6. ^ 《元史·卷八十五·百官一》
  7. ^ 《袁宏道集箋校·卷五》
  8. ^ 赵尔丰 白发川督 断头蜀中. 新京報. 2011-07-14 [2020-06-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3-07).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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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縣令部》,出自陳夢雷古今圖書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