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

用於娛樂或保護的開放空間區域

公園是供公眾消遣遊憩的場所。公園可以指下列場所:

  1. 市街地的一區,栽植草木或設置噴水池的遊憩場所。
  2. 市街地的一角,設置兒童遊樂器材或體育設施的兒童公園及體育公園,即遊樂場
  3. 親近動植物和自然生態為目的的動物園植物園風景區森林遊樂區。
  4. 保護自然生態或史蹟的國家公園森林公園郊野公園海岸公園
  5. 環繞某個主題而建立的主題公園
臺灣新北市鶯歌區鳳祥公園
臺灣臺北市松山區敦中公園
宜昌運河公園

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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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的公園出現於波斯國的苑囿,原目的為供騎射的馳道和遮蔽風雨的處所,美化後成為公園。公園在古希臘時期,是露天集會場地,希臘人在露天場所從事運動、社交活動,其後更結合了藝術宗教的功能。到文藝復興後期,樹林、浮雕長廊、鳥舍和野生動物成為此時期公園的特點。

中國的公園,則最早記載於南北朝時期《北史》景穆十二王傳:「任城王澄表減公園之地,以給無業。」而從宋朝起,就有私家園林對公眾開放的習俗,並沿襲至明清[1]。不過中國真正具備現代意義上的是屬分享共用的公園,直到1865年在廣州沙面租界才初見,是由分屬英方的女王公園與法方的法國公園共同組成的一片島內的公共綠地。

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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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主要可以承擔自然元素的供給,為民眾消遣提供場所,擁有成為地域性中心的潛質。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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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吳鈎. 私家园林的开放传统. 責任編輯:王曉易_NE0011. 網易,來源:南方都市報(深圳). 2017-01-22 [2017-12-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13) (簡體中文).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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