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曲,又称,是中国南北朝朝鲜新罗高丽时代的一种社会阶级。在魏晋南北朝时部曲主要指家兵、私兵。隋唐、新罗、高丽时期指介于奴婢良人之间属于次等人的社会阶层。

名称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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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部曲泛指某将军统率下的军队[1]

“家兵”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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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新朝末年农民起义时,地方豪强曾以军事编制部勒所属的宗族宾客、子弟等,组成武装力量。

部曲正式起源自东汉末年,黄巾之乱后,由于诸侯征伐,五匪盗寇四起,农民就去依靠世族大姓以自保,他们是当时的士族地主所掌握最主要的农业劳动力,称为佃客;这些人中的壮丁,与世族大姓的宗族、宾客、子弟、门生、故吏编为大门第自卫性质的军队,这些人都称为部曲,也称家兵,在没有战争时部曲也种地做佃客。

另外在正式军队编制中,属于将军的部曲也发生变化[2],不作战时也进行屯垦。而后一些将帅见有利可图,更广为招募部曲从事生产。乱世人无所归,部曲永随将帅,从属于主将私人所有的色彩也越来越浓。

魏晋以后,客的身分卑微化,部曲地位也随之卑微化。但仍然有受到尊敬的宾客,部曲的地位还不算太低。

而后有些政权把部曲合法化,例如:

  1. 三国时代的孙吴政权就实行世袭领兵制度,使将领与士兵建立世代的隶属关系。
  2. 十六国时,成汉政权的李雄命令范长生的部曲不由国家调租,租税都直接交给范家,部曲的私属地位得到国家承认。

但是这时期朝廷随时可把私人部曲收归国家,部曲依附关系还不稳定。

南北朝前期,已有主人视部曲为贱口,但并未得到法律上的认可。一直到北周武帝建德六年(公元577年)下令释放西魏平江陵[3]及与北齐对立期间掠得的战俘奴婢[4]。此命令乃历史学界迄今所认为最早明确规定部曲为贱口身分,即部曲是已释放而未离本主的奴婢,而且说明部曲身分高于奴婢低于良人。

“贱口”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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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曲的贱口身分在《唐律》中更规定的更明确,推测是继承北周而来。这种作为贱口的部曲,已经与军事组织无关,主要从事土地劳作。

时期,当时所行均田制,以家中人力多少分配田地的方式,亦是配合这种以部曲为主力的庄园式生产方式。一直到唐末五代之际,这种部曲制度逐渐崩坏,代兴的是佃户制佃户与部曲最大之不同,是其与地主为订契约的方式,有较多的人身及迁居自由,而佃户的义务为交租而非服劳役,且在法律上佃户不再是贱民而是良民。宋以后向进步的方向发展,佃户在订立租田契约之际,具有很大的选择权,而佃户将田地退还给地主,佃户立即可以恢复自由。但宋代的荆湖南北路四川等离中央较远地区,依附于大地主庇护的所谓“佃户”,本质上还是部曲。

部曲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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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曲的权利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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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部曲有自己的私财,但无独立户籍。
  2. 若伤害主人,将罪加一等,即使经过放免,对旧主人仍有主从名分。
  3. 部曲在隋初大约还与奴婢一样受田,约到隋炀帝执政时停止[5]
  4. 唐代法律规定,部曲、客女“当色”[6]为婚,身分世袭。放免部曲、客女为良,要由家长给手书,长子以下连署,牒报官府,才能有效。

部曲与奴隶的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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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曲与奴隶奴婢(但此名词有亦泛指部曲)有所不同,性质类似于西方的农奴(serf),其比奴隶有较多的人身自由,基本上拥有家庭婚姻虽需主人之同意,但可自收聘金,最重要的,在经济劳作上,奴隶为一年到头为主人劳作,而由主人供给其起码的衣食,而部曲则约投入三分之二的人力时间耕作地主的土地,其馀精力则努力于地主分配给的一块自用地以自给,但除了耕之外,尚有替地主服劳役的义务。这种形式部曲的出现很可能与奴隶生产效率的不足有关,奴隶因此只以用在家内劳作为主。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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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在《后汉书.百官志》介绍将军的原文:“其领军皆有部曲。大将军营五部,部校尉一人,比二千石;军司马一人,比千石。部下有曲,曲有军候一人,比六百石。曲下有屯,屯长一人,比二百石。其不置校尉部,但军司马一人”。
  2. ^ 部曲这名词并非单指私属士兵,有时曾在某位将军手下任将校的也称为某位将军的部曲。
  3. ^ 即灭梁元帝时。
  4. ^ 周书》卷六《武帝纪》有云:“良人没为奴婢者并宜放免,所在附籍,一同民伍,若旧主人犹须共居,听留为部曲及客女”。
  5. ^ 隋炀帝时“除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课”,按照“未受地者皆不课”的原则,说明到那时才不受田,但部曲在主人家中可能还是农业劳动者。
  6. ^ “当色”即门当户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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