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天白日勳章
中華民國次高等榮譽軍職勳章
青天白日勳章,又稱青天白日大藍綬帶,為中華民國的軍職勳章,頒授對象是保家衛國、抵禦外侮的有功軍職人員。其等級僅次於國光勳章,目前獲頒人數計有211人。
青天白日勳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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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原因 | 爲保衛國家做出傑出貢献者 |
颁发单位 | 中華民國 |
颁授资格 | 軍人 |
状态 | 頒發中 |
設立時間 | 1929年(民國十八年)5月15日 |
首次颁发 | 1930年 |
颁发总数 | 211 |
优先顺序 | |
上等 | 國光勳章 |
下等 | 寶鼎勳章 |
此章於1929年5月15日由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公布《陸海空軍勳章條例》(現《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時頒行,初名青天白日章,1935年6月15日《陸海空軍勳賞條例》公布时更名为青天白日勳章,章体样式也受到大幅修改,但在1936年元旦以前,仍沿用旧名,旧式章继续颁发。[1]
获得者资格
编辑此章頒給陸海空軍軍人。凡捍禦外侮、保衛國家,著下列戰功之一者,頒給之:
- 運籌適宜,致獲全功者。
- 戰鬥間處置妥善,使全軍或一部得重要之勝利者。
- 冒險前進,偵得重要敵情,致獲全勝者。
- 最困苦時,毅然奮起戰鬥,挽回頹勢者。
- 冒險辦理戰場後方勤務,成績最著者。
- 冒險破壞敵人伏置水雷或障礙物,以開導戰艦之進路者。
- 我軍艦護送多數船舶驟遇敵優勢艦隊,劇戰之後,俾護送船舶得安全航到其目的地者。
- 於一次任務中擊落敵機四架以上,地面擊燬敵機六架以上者。
- 空中轟炸命中敵軍之重要根據地、高級司令部、兵工廠、巡洋艦、驅逐艦等,使之全燬或沉沒,有確實證明者。[1]
章体
编辑此勳章章体依1980年12月19日修正之《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之图案完全相同的正(星章)、副(绶章)、大绶带及小礼服饰章和及勳表组成,材質為銀質鍍金,表面含琺瑯質。其勳章的中心為青天白日國徽,代表國家;四周為光芒,象徵榮獲此章者有禦侮克敵、使國家光輝四耀之功勳。[3] 另外由于采玉大勋章同样以中华民国国徽为主图案,故不熟悉中华民国勋章的人容易将采玉大勋章与青天白日勋章混淆。
绶带
编辑- 1935年(民國二十四年)6月15日《陸海空軍勳章條例》改訂為《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此章照舊頒行,為襟綬,有表,不分等級。
- 1980年(民國六十九年)12月19日修正《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改為大綬。
- 绶带色彩:中央为白色宽条,外侧各有一红色窄条,红、白条之间各夹有一条蓝色窄条。[1]
此章於著軍禮服時,星章佩於左襟中部,大綬由右肩斜至左脅下;著軍常服時,得佩帶勳表,與他種勳章並佩時,其位置居於國光勳章之後,一等寶鼎勳章之前。
參見
编辑外部連結
编辑- ^ 1.0 1.1 1.2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2024-09-04] (中文(臺灣)).
- ^ UH-60M直升機殉職8將士 總統追晉、核頒勳獎章 | 其他 - 國防部軍事新聞通訊社. archive.ph. 2020-01-03 [2024-09-04].
- ^ 军职勋章. 中华民国总统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