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納稅人強制徵收的貨幣或資源
(重定向自財稅

(英語:tax)又稱賦稅税赋稅負稅捐租稅等等,是指政府[註 1]向人民征收的貨幣或資源。為了有效收税,稅的取得由法律保证合法性,對公民來說繳稅屬於義務,抗拒或延遲纳税的人会受到惩罚。税收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或所得稅和財產稅和消費稅,税收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劳动。少數國家完全不用納稅,像阿拉伯聯合大公國[1]。依稅法繳納的金額稱為「稅金」。依據不同課稅對象、或是不同法律授權、或是不同納稅人可劃分為不同的分類,稱為税种或稅目。政府依法對民間收取稅收的行為稱為課稅;個人或企業向政府繳納稅金的行為稱為納稅。政府要求納稅人在繳稅期限後繳足應納稅金稱為補稅,政府退還溢收稅金稱為退稅。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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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多种取得收入的方式,常见的有:通过提供公共服务收取费用,如公立学校的学费;通过铸币印钞取得收入;通过民众的自愿捐助(捐款给公立学校和博物馆);通过收取罚款;通过发行国债;通过没收私人财产;通过税收。税收是政府或统治者取得收入最重要的方式。在经济学家看来,税收是按照一定的规则非惩罚性地强制性地将资源从私人转移到政府的方式。虽然宏观上税收相当于“购买”了政府的服务和福利,但微观上税收不是自願的交易,纳税人并不会因为纳税得到直接的好处,也不會獲得自己想要的東西。

在现代税收系统中,税以金钱的形式缴纳。征税和政府开销(政府支出)是现代国家政治和经济事务的核心。税收由专门的政府机构负责徵收和統籌支配,如中国的国税局/地税局、美国的美国国家税务局(IRS)、英国的稅務海關總署(HMRC)。欠税的纳税人会受到法律制裁,如罚款、没收财产、刑事处罚

目的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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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的目的是為了幫助政府提供各種公共服務和社會福利,維持社會秩序,推動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府通过税收得到的金钱可以用于各项事业,如维持政府运作、战争、保证法律实施、维持社会秩序、保护财产、基础设施建设、维持经济体系(法偿、保障合同、拋棄繼承遺債)、公共服务、社会工程、社会福利、偿还国债和利息。常见的公共服务包括建立教育医疗养老失业救济公共交通、能源供应、供水、废物废水处理系统。殖民地时期宗主国也用税收将附属地的经济货币化。

此外政府會设置不同的税种和税率,对公民的各种活动收税,从而实现资源在不同个体或阶级之间的再分配。历史上很长时期,贵族要靠下层阶级的税收来供养。现代文明社会中這種現象逐漸減少,主要只供應政府各部門公務員基本的薪水和業務開支,另外政府向工作的人收税以建立社会福利体系,来帮助穷人、残疾人、老人。税收也用于对外援助和军事打击,刺激或调整经济(属于政府的财税政策,包括税收减免、退税、多课税)、调整消费结构、就业结构等複雜的金融活動上。

国家的税收往往体现了国家或当权者的价值。通过调整税收种类、起征点和税率,政府有意识地实现了资源再分配。在民主国家,权力机构受民众选举的制约,因此税收能体现公众的共同愿望。在极权国家等非民主国家,民众没有发言权,因此税收一般只反映当权者的意愿。

征税过程必然会损耗社会资源,包括征税和执法过程中消耗的人力。而且税收会阻碍一些民间交易。有些税种被要求“专款专用”,如对类收税以治疗对酒上瘾的患者。财政部不喜欢这种方式,因为将降低了他们使用资金的自由度。一些经济学家认为这种规定是多余的,因为钱的来源不同,但使用效果都是一样的。

不同经济学派对税收观点不同。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认为税收扭曲了市场,降低了市场效率,但反对者称政府维护了市场秩序,因而提高了市场效率。古典自由主義经济学家认为除了維護基本的國防和執法、消防以外,几乎所有的税都不该存在。因为强制征收的过程侵犯了人对自身财务的所有权,因此等同于奴役。无政府资本主义者持有更强烈的抗税观念,认为一切社会服务均应由需要者自愿购买。

税收還有以下的目的和效果:

  • 矯正外部性,例如課徵能源稅、污染
  • 穩定經濟,減輕景氣循環波動
  • 促進成長,例如獎勵投資儲蓄
  • 財富再分配,通過轉移支付方式減少貧富差距
  • 寓禁於徵(尤其是國民健康方面),課徵菸品健康捐。丹麥於2011年10月開始徵收肥胖稅。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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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元前2,500年前的古埃及古王國時期就已經有完整的徵稅系統,是人類歷史中最早的賦稅系統[2]

路史》曾經記載「神農之時,民為賦,二十而一。」是中國有徵收稅收最早的傳說。西周時,土地為貴族所有,貴族將土地依井田制劃分為公田私田,公田的耕種收穫為貴族所有,而私田的收穫則可由耕種的庶民保留。西元前685年,齊國管仲主張「相地而衰徵」,是東周時最早提出土地私有、對農業耕地實物徵稅的政策。《左傳》「宣公十五年秋,初稅畝。」則是史書中記載魯國正式實施(西元前863年)對耕地徵稅的紀錄。

歷史上對於稅賦的名稱還有很多種,包括貢納租庸調厘金都是某種稅賦的稱呼。然而古時有徭役這種以付出體力、勞力的義務,有時在租稅改革時,也會以「力役折錢」的方式,以稅收來取代應該付出勞力的義務,這時雖然是以「徭」或「役」為名,其實仍為稅賦。有時也會有臨時因為軍費開支較高而課徵新稅,則會以「某餉」為名,這本質也是稅賦。

租稅課徵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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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學者對於租稅應如何課徵,有不同的看法:

亞當·斯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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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當·斯密提出了以下的「租稅四原則」(Four Canons)[3]

  • 公平原則(按國民經濟能力課稅)
  • 確定原則(時間確定、地點確定、方式確定)
  • 便利原則(納稅手續)
  • 經濟原則(最小稽徵費用原則)

華格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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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於古典自由經濟學派最小政府觀點,阿道夫·華格納提出較積極的課稅原則以配合政府日益增加的公共開支,稱為「四大九小原則」[3]

  • 財政政策原則
    • 稅收充分原則
    • 稅收彈性原則
  • 國民經濟原則
    • 選擇正確稅原則(所得、消費、財產)
    • 選擇適當稅目原則
  • 社會正義原則
    • 普遍原則(不分階級、職業、性別、地域)
    • 平等原則(累進、量能)
  • 稅務行政原則
    • 明確原則
    • 便利原則
    • 省費原則

賦稅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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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弗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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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弗曲线

拉弗曲线是經濟學中,在表示各種可能稅率下,稅率和政府稅收收入之間關係的曲線,由美国经济学家阿瑟·拉弗(Arthur Laffer)提出。用來表示稅收收入的彈性(因著稅率變化造成稅收收入的變化),是一個思想實驗下的結果。先考慮稅率是0%和100%的極端例子,若稅率0%時,很明顯的不會有稅收收入,拉弗曲线假設在稅率100%時,其稅收收入也是零。因納稅人的收入完全用來納稅,理性的納稅人不會有意願工作來賺取收入。若稅率0%及100%時都沒有稅收收入,根據极值定理,中間至少有一點的稅收收入為最大值。拉弗曲线一般會描述為一個符合以下說明的圖:稅率0%,稅收收入零,稅率漸漸變大,稅收收入漸漸增加,到達稅收收入的極值,之後稅收收入隨稅率增加而漸漸減少,最後稅率100%,稅收收入零。

拉弗曲线的一個潛在結論是當稅率高過一定值,提高稅率反而會使稅收收入下降。不過針對特定經濟體的拉弗曲线都只能用來估計,而且有時會有很大的爭議。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词典中有統計各經濟體在最大稅收收入下的稅率,各經濟體的差異很大[4]

最适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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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份政府的稅收收入都大於稅制非扭曲時的稅收。最适课税英语Optimal tax理論是經濟學中的一個分支,研究需如何調整稅制,才能使无谓损失降至最小,或是產生最大的社会福利[5]拉姆齊問題就是設法使无谓损失降至最小。无谓损失和貨物對需求及供給的弹性有關,因此將最高的稅率放在需求及供給彈性最小的稅率,即可讓无谓损失降至最小。有些經濟學家想整合最适课税及社会福利函数英语social welfare function,設法將社会福利用經濟學的方式表現出來。若個體有收入報酬遞減的情形,則對社會最理想的稅率是累進稅率。詹姆斯·莫理斯的最佳收入稅理論是有關最佳累進稅率的理論。過去這些年有許多政治經濟學家討論過最适课税理論是否有效[6]

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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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常會以百分比來表示,不過在討論稅率時,常會出現二個不同的定義方式:邊際稅率及有效稅率。有效稅率是稅金金額除以應稅收入或交易金額的百分比,而邊際稅率是應稅收入或交易金額若再多一元,對應稅額增加的金額和增加的應稅收入或交易金額(即1元)的百分比。

因為有些稅捐會以累進稅率的方式計算,不同的應稅收入或交易金額會有不同的稅率,因此上述二種稅率會有所不同。例如應稅收入在零至五萬元時,(邊際)稅率5%,應稅收入在五萬至十萬元時,(邊際)稅率10%,應稅收入在十萬元以上時,(邊際)稅率15%,納稅人的應稅收入為$175,000,需支付稅金$18,750元。

稅金計算
(0.05*50,000)  (0.10*50,000)  (0.15*75,000) = 18,750
有效稅率為10.7%:
18,750/175,000 = 0.107
邊際稅率為15%

各經濟體現行稅制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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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各國所得稅率
 
西方各國稅率與結構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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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撥遷至臺灣後,改革由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稅制,並經1950年、1958年、1968年、1986年四次改革,逐步形成「直接稅類」和「間接稅類」兩大部分包括所得稅貨物稅營業稅爲主體的現行複合稅體系。另外在臺灣、澎湖金門馬祖等自由地區現行租稅制度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也另可分為國稅地方稅兩大類。

以稅負轉嫁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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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稽徵機關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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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可分為九種國稅與八種地方稅[7]

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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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94年税制改革,根据这次税制改革,形成共计23个税种[8]

中華人民共和國对于税收的定义是:政府為了提供公共服務及公共财政,依照法律規定,对个人或民間企業(法人)无偿征收貨幣或資源的总称。「税制」即指税收制度,由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计税依据、减免税和违章处理等要素构成。经过多次调整,目前有18个税种。

按课税对象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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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征收管理体系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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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税收收入支配权限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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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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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税收,与其它国家、地区的税种相比,具有种类较少且大多为直接税,分为四大类即所得税财产税消费税行为税

富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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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富人稅國家:2013年10月18日,法国国民议会投票批准在2014年、2015年两年内针对年薪超过100万欧元的个人征收高税率的“特别富人税”,实际税率接近75%。这一新税种涉及470家企业的1000名员工,每年可为法国政府带来2.1亿欧元收入[9]。但后来在2015年取消[10]

参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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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3-2014 The worldwide personal tax guide United Arab Emirates. Ernst & Young. [3 March 2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年4月2日). 
  2. ^ Taxes in the Ancient World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Almanac, Vol. 48, No. 28, April 2, 2002
  3. ^ 3.0 3.1 李允傑 ((公共行政)). 政府財務與運算.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07: 36–. ISBN 978-957-11-4778-9. 
  4. ^ Fullerton, Don. Laffer curve. The New Palgrave Dictionary of Economics, Second Edition (Palgrave Macmillan). 2008 [5 July 20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1-19). The mid-range for this elasticity is around 0.4, with a revenue peak around 70 per cent. 
  5. ^ Simkovic, Michael. Distortionary Taxation of Human Capital Acquisition Costs.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Network. 
  6. ^ Libertarian & Conservative News. Words Of Liberty. [2013-01-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1-22). 
  7. ^ 財政部. 國稅與地方稅區分.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2021-01-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27). 
  8. ^ 大陸租稅實務. [2012-03-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1-12). 
  9. ^ 《世界侨情报告》编委会编. 2013年世界侨情报告. 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 2014.11: 386. ISBN 978-7-5668-1113-4. 
  10. ^ 《海外侨情观察》编委会编. 海外侨情观察 2014-2015 Overseas Chinese review. 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 2015.07: 308. ISBN 978-7-5668-1499-9.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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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或与政府等价的实体,如教会部落首领

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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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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