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長法院組織中,負責處理所屬該庭司法行政事務的職務,與負責訴訟指揮之審判長不同。但根據法院組織法第4條,審判長原則上以庭長充之。

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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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通法院民、刑事庭庭長
    • 本庭事務之監督
    • 本庭評議簿之保管
    • 本庭候補法官裁判書類之審閱
    • 本庭各項文稿之決行
    • 配置本庭法官及其他職員之工作、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與獎懲之擬議
    • 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
    • 法律問題之研究。
    • 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
    • 其他有關庭務之處理
  •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
    • 本庭事務之監督
    • 本庭評議之主持及評議簿之保管
    • 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
    • 本庭法官所擬裁判書之核定
    • 本庭裁判可備充判例之選擇
    • 年終會議決議及院長交辦事項之處理
    • 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 對調辦事法官之督導考核
    • 配置本庭法官助理及其他職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與獎懲之擬議
    • 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
    • 法律問題之研究
    • 抽籤及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
    • 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
  • 民事執行處庭長監督該處事務
  • 最高法院庭長出席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編選、變更或刪除判例

相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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