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過程 (2021年12月)

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過程
2019年 尚未開始 3月至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2020年 1月 2月至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2021年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11月 12月
2022年1月或以後


林卓廷涉嫌於網上發佈721事件受查人資料案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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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被羈押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嫌於網上發佈721事件受查人資料之案件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他否認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1]

鄒幸彤涉嫌六四31週年煽動他人非法集結案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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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控今年六四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她早前否認控罪,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結案陳詞。鄒幸彤同時要求法庭裁定香港警察公共衛生為由禁制集會的決定違憲[2]。鄒幸彤陳詞時表示自己於今年六四當日被警方拘捕後, 無法悼念六四事件死者,行使不到悼念六四的權利,對社會造成寒蟬效應。社會變得不敢自由寫作,損害公共辯論空間。裁判官決定將案件訂於明年一月裁決[3]

曾國衛去信華爾街日報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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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衛去信《華爾街日報》,就其11月29日題為「Hong Kong Says Vote-or Else」的社論文章,作出駁斥。《華爾街日報》6日刊登曾國衛的來函,並加上標題《香港向華爾街日報發出威脅》(Hong Kong Issues a Threat to the WSJ)。

  • 中國在香港實行《港區國安法》後,港人公開示威會受嚴厲懲罰;抵制選舉或在選舉中投白票,已經成為港人僅餘的政見發表方式。就相關文章,香港認為社評提議港人抵制選舉,並聲言保留採取行動的權利。當中提及香港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及前區議員丘文俊,因涉嫌煽惑他人投白票或不投票被廉署通緝。社論指,兩人在中共鎮壓香港期間離港,形容這是中共企圖在海外繼續政治打壓的一個方式。

曾:對社論提及杯葛選舉及投白票表示震驚,港人示威會受到懲罰的說法「錯誤和危言聳聽」,「香港《基本法》及《港區國安法》保障了言論、出版、結社及集會自由」的同時,又指「任何操控選舉的行為都不能容忍」。重申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條,公開煽動他人不投票或投廢票,屬刑事罪行,不論煽動行為在香港或境外作出,港府都保留採取必要行動的權利。

  • 社論亦提及2019年香港區議會選舉,指港人用選票支持民主派候選人,令中共感到尷尬,原應去年舉行的立法會選舉被延後至今年,北京隨即落實了新的選舉制度,要求所有候選人受到審查,並且要宣誓效忠。

曾:新的選舉制度下,任何人只要擁護《基本法》及宣誓效忠香港政府就可以參與,包括來自不同階層及對政府有不同意見的人;對於社評指北京要求所有候選人先接受共產黨審查的說法,他認為是不正確的。推遲立法會選舉是因為疫情,與2019年區議會選舉結果無關。

[4]

羅莘桉去信星期日泰晤士報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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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駐倫敦經貿辦處長羅莘桉去信英國《星期日泰晤士報》,就其發表題為「中國顯出真本色:他們並不漂亮(China shows its true colours — and they're not pretty)」的社論作出駁斥。

社論指出,香港即將舉行的立法會選舉是「騙局(sham)」,只有官方審查過的「愛國者」才能參與,勢成一場騙局;而唯一可能帶來「民主勝利(democratic victory)」的方法,就是選民抵制選舉拉低投票率,令中共感到尷尬,但即使這樣做都只屬慘勝。

羅指社論「資料失實」,稱選舉屬騙局的說法「毫無根據」,指在「完善」選舉制度下,「只要他們擁護港府和效忠基本法,持不同見政見的人都可以參政」;信件又稱,「愛國者治港」原則是保障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香港長治久安的基礎,若因為只有「愛國者」能參選,就指控選舉是騙局,實在「毫無根據」。信函又重申,煽動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屬「違反選舉條例」,條例對香港境外的煽動行為都有效。[5]

法庭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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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17歲女生於2020年3月2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附近被搜到1支雷射筆,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2021年12月1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由裁判官劉綺雲判處罪名成立。案件將於明年1月5日判刑以待索取更生中心等報告,被告期間須還押。

劉綺雲判刑指,截查被告的女警21086林文虹(音譯)證供可靠,雖然辯方指出林指出被告的頭髮顏色與相片不符,但劉官認為案發現場的廣告燈箱和天花的燈光均會影響髮色,而影像效果亦受播放設備影響,林所述顏色與相片成像顏色有差別不足為奇。

又指案發時,時代廣場有示威騷亂,破壞社會安寧。被告被截查時有群眾叫囂,裁定示威至少持續至晚上9時。憑被告當時的黑衣黑褲裝束,遭截停後用手按着背囊,其背囊內被搜到有4枝消毒藥水及面罩等保護裝備,以及被告曾說涉案雷射筆是「今日手足畀我嘅」均加強控方案情。劉官亦指涉案雷射筆已裝有電芯,可隨時使用,裁定被告有份參與示威及有意圖將雷射筆用作攻擊性武器。

另外劉綺雲對辯方的被告未成年爭議指林查問被告時未有合理懷疑,故沒有警誡並無不妥,亦同意林指出警隊沒有指引規定警員必須在有成年人陪同下才查問16至18歲人士,此為「最理想」的做法而非必須,裁定被告是自願作供,沒有不公平。[6]

2022年1月5日,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劉綺雲判被告入更生中心。[7]

網民涉號召市民參與「平安夜革命」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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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表示一名22歲患有自閉症和領取傷殘津貼的兼職送貨員,涉嫌在2021年9月至12月於「連登討論區」發布共6篇貼文,號召網民上街作「香港獨立革命前哨戰:平安夜革命」。被控一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以及6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控方指他曾在「連登討論區」及「Telegram頻道」發布近9500個類似貼文。警員亦住所搜出示威者裝束及疑似仿製槍械。1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被告不得保釋還押。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把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1日再訊。[8]被告還柙多個月後,案件在2022年6月27日於區域法院處理法律爭議。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聽畢雙方陳辭後,將案件押後至8月1日裁決,其間被告繼續還押。[9]

2021年香港立法會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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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香港立法會選舉舉行,地區直選投票率是30.2%,創下回歸以來的新低。[10]

美國發表《香港自治法案》半年報告 制裁5名中國官員 中國外交部斥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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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務院發表《香港自治法案》半年報告,對北京明顯剝奪港人在剛過去的星期日舉行的立法會選舉中有意義發聲的努力,深表關切,認為新選舉制度令北京對反對派能否參選具有生殺之權,為香港的政治體系帶來根本改變,令《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賦予香港的權利及自由受到侵蝕,對此予以譴責。發言人普賴斯就報告發表聲明時提到立法會換屆選舉,指北京方面明顯着力剝奪港人有意義地發聲的途徑,並持續努力破壞香港的民主制度,在司法、公務體系、新聞、學術機構等對香港繁榮穩定至關重要的領域,侵蝕香港的自主權,美方對此深表關注,強調美國會繼續為港人的權利與自由發聲。根據《香港自治法》的規定,美國財政部須在國會報告公布之後的三十到六十天內確認有否金融機構違反禁止交易的規定,一旦違規,有關金融機構可能會受到二級制裁,包括禁止美國貸款、外彙交易、地產買賣、出口和轉移等。但到目前為止,尚未有金融機構因與受《香港自治法》制裁者交易而受到制裁。

根據該國的《香港自治法案》,點名7月時已因損害香港民主而被制裁的五名香港中聯辦副主任,陳冬、何靖、盧新寧、譚鐵牛及尹宗華,提醒外國金融機構,如果與五人進行交易,將面臨美國當局的制裁。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對此發出強烈譴責,並表示反對,因為美國此舉嚴重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準則,嚴重干涉中國內政,屬非法無效。美方7月時已借發布所謂「香港商業警告」,對包括五名香港中聯辦副主任在內的七名中方官員進行制裁,中方根據《反外國制裁法》對美方有關人員進行了對等反制。美方現在變換名頭,以所謂《香港自治法》為由,對有關人員再宣布一遍制裁,行徑荒唐、令人不恥。[11]

司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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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36歲女子在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從高處向警員投擲一支鋼柱。被控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高空擲物、盗竊及刑事損壞罪四項罪名。於區域法院被法官陳廣池判除刑事損壞罪外的其他罪名全部成立。陳廣池裁決時指,辯方在結案陳詞中提到鋼柱墜下,未必代表是由被告拋下,有可能是她為了阻止他人擲下鋼柱時所引致。但法庭不應該猜測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指辯方在被告沒有作供、欠缺環境證供的情況下,作出沒有基礎的推論,如果接納此為抗辯理由,辯方可以說有人企圖襲擊被告,被告成功避開才令鋼柱掉下等多種可能性。被告並非嬌小玲瓏或纖幼無力,呈堂片段可見她戴上手套後毫不費力地提起鋼柱跑到圍欄處,認為被告刻意停下來後戴上手套,明顯是為了避免留下指模。而片段拍到被告曾在廣場3樓徘徊一段時間,相信她是等待時機拋下鋼柱,目的是要企圖傷害警員。此案刑事毀壞罪針對鋼柱擊中的告示牌,被告等待時機擲下鋼柱,明顯目標是警方,罔顧其他人的安危,目標並非告示牌,裁定此項罪脫。辯方表示,被告放棄求情及量刑陳詞,將不會向法庭提交案例作量刑參考。宣佈案押後至明年1月13日判刑,被告需要還押,以待索閱背景報告。[12]

司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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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名男子企圖以汽油焚燒港鐵九龍塘站閘機被捕,被控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其中2人認罪,另外2人否認控罪經受審後,其中1人28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其中1名認罪男子另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無牌管有槍械共3項控罪。法官李慶年指3名被告夥同行事,且有預謀犯案,縱火地點則是港鐵最繁忙的港鐵站之一,乃東鐵線與其他線路的交匯處。而火種燃約數十秒,除了直接產生人身傷害風險,也會帶來恐慌,並會對市民造成不便,認為本案嚴重程度屬於中度,對站內工作者及乘客產生生命威脅,判刑須具阻嚇性。經考慮後,各人分別判囚52個月,50個月,及54個月,並下令各人須支付賠償9,368港元維修費。[13]


  • 在理大衝突中,9名男女在拔萃女書院外被捕,分別被控參與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在區域法院被法官林偉權判決全部罪名成立。

林偉權指出,各被告在逃走前都知道身處的位置已發生暴動,並非碰巧路過或旁觀,而是蓄意裝備自己到場參與集結,在這處境下,他們仍無視警方的武力驅散,選擇留下成為暴動的一份子,以此壯大聲威,或支持作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的人。林偉權表明不會接納辯方所說,地面的火光由高溫燃燒的催淚彈殼引起,顯示示威者與警方沒有重大衝突。相反,過程中有人嘗試點燃燃燒彈,火光必然出自此武器。而雖然控方多名警員證人在庭上作供和書面的供詞並非全部一致,但怎樣遣詞是個人做法,他們在連串社會事件中奔波,未必達到辯方要求的鉅細無遺屬可理解。至於有指警方在作出拘捕時濫用武力,法官認為沒有相關片段支持說法。

9名被告:陳國威(20歲,學生)、陳子謙(29歲,會計文員)、江鏡棠(27歲,機電工程師)、陳霆堃(20歲,學生)、黃適哲(22歲,學生)、梁嘉星(24歲,設計師)、曾倩儀(25歲,銀行職員)、鄧錦樂(24歲,無業)及詹隆享(27歲,測量主任)被控暴動罪,同被控於於前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其中梁嘉星及詹隆享另因管有剪刀、打火機燃料、六角匙及士巴拿,各被加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法庭會先為兩名未滿21歲的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再連同其他被告一併於2022年1月15日判刑,期間他們須還押。[14]



警方對《立場新聞》採取執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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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以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共派出逾200名軍裝及便衣人員,執行由法院根據《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1發出的法庭手令,搜查網媒《立場新聞》在觀塘開源道55號開聯工業中心的辦公室;另外也拘捕6名高層或前高層人員(3男3女),年齡介乎34歲至73歲,並搜查被捕人士的處所,各人隨後被押往不同警署扣查。據了解,被捕6人為鍾沛權周達智吳靄儀方敏生何韻詩林紹桐,當中5人為前董事,其餘1人為署任總編輯,涉嫌提供平台發布煽動性文章。另外持法庭手令掩至記協主席、《立場新聞》副採訪主任陳朗昇位於沙田顯徑邨的寓所搜查。其後再帶至大埔帝欣苑再調查。其本人未有被捕。[15]

司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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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日紅磡示威衝突,警方事後拘捕3名男女,指他們當日在該處參與暴動控以暴動罪。3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只有被指曾手持磚塊的男子被裁定罪成,另外兩名女子則脫罪。法官姚勳智把男子收柙至明年1月13日量刑,期間待索閱其背景報告。

3名被告依次是報稱美容市場策劃員的女子何靖莎(23歲)、銀行男文員鍾梓軒(25歲)及兼職社工陳詩玲(25歲),他們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和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另陳再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她管有一個可發射鐳射光束的裝置。

姚勳智裁決時指,當晚在案發地點有人堵路、投擲磚頭,亦有人使用暴力破餐附近食肆、港鐵站等,明顯是非法集結,且破壞社會安寧並已構成暴動。經反覆觀看片段及截圖後,法官裁定男被告出現在暴動現埸,且在店鋪被破壞,暴徒剛開逃離時,警員已成功截獲他,他當時更手持磚頭及把它掉在地上,遂裁定男被告暴動罪成。 至於2名女被告有否叫喊以協助現場人士逃避警方追捕方面,比對片段後,認為涉案女警稱到場時能再看見有20名黑衣人逃往船景街方向此一說法,與片段不符,法庭難以安穩接納其證供,且現場環境相當嘈雜,亦有其他人在場,難以肯定是2女被告在現場叫喊來協助黑衣人逃離。而控方亦沒有證據指陳曾使用鐳射筆或以此意圖傷人,遂裁定兩女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陳另面對的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亦不成立。[16]

司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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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日黃大仙警民衝突,5名男子參與暴動及涉在被警員制服時反抗。被控暴動及拒捕罪,他們否認控罪受審後,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裁定他們全部罪成。將他們還押至明年2月11日判刑,期間分別替各被索閱背景、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練錦鴻於書面裁決理由中,表示案發現場交通被癱瘓、道路堵塞、有示威者投擲磚塊、汽油彈等,身穿能被清楚辨認裝備的警員則作出警告、發放催淚氣體及橡膠子彈,有關地區猶如戰場,任何一個正常的人,都不可能不知道當時正有騷亂發生;不希望無辜受牽連的人,除非有特別理由或有不能離去的理由,都會盡快離開現場。雖然本案沒有證據指參與示威的人事先有商議、分工或提供物貨,但其行為明顯是在有共同目的而作,就是向法律挑戰及抗拒警方執法。5名被告當日均在暴動現場一帶被捕,且各人被捕時的衣着與絕大部分示威者極為相近,不但可掩飾身份,亦會令穿着者及旁觀的人感覺到他們是同路人,像制服一樣有以標記及行動直接鼓勵其他示威者的效果。法官又認為若只是到場見證、「八卦」或路過的人,不需要穿着相類衣服或裝備。而各被告被制服時亦分別掙扎企圖逃走,甚至有被告需多於一名警員才能被制服。綜合所有因素後,裁定各被告暴動及拒捕罪成。[17]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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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林卓廷被控披露被廉署調查人身分案開審. [2021-12-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01). 
  2. ^ 【全文】鄒幸彤「六四煽惑集會案」自辯詞. [2021-1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20). 
  3. ^ 今年六四鄒幸彤被控煽惑未經批准集結 明年一月裁決. [2021-12-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05). 
  4. ^ WSJ社論提杯葛選舉 曾國衛去信警告
  5. ^ 【戰狼出擊】《星期日泰晤士報》指香港選舉屬「騙局」 港駐倫敦經貿辦去信抗議. [2021-12-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11). 
  6. ^ 藏雷射筆罪成 17歲女生還柙明年1月判刑. [2022-08-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8-17). 
  7. ^ 修例風波|少女藏雷射筆判入更生中心 官:無人受傷屬僥倖
  8. ^ 涉號召網民「平安夜革命」 22歲自閉症送貨員還柙. 頭條日報. 2021-12-18 [2022-06-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29). 
  9. ^ 自閉青年擬認網煽集結 辯方爭議不應轉介區院. 明報. 2022-06-28 [2022-06-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7-08). 
  10. ^ 立法會地區直選投票率30.2% 回歸以來最低. [2022-0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2-13). 
  11. ^ 美國點名五名中國駐港官員 提醒與五人交易將受制裁 中方強烈譴責斥荒唐. [2022-01-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3-19). 
  12. ^ 去年七一銅鑼灣有群眾聚集 女子被裁定三項罪名成立. [2021-12-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31). 
  13. ^ 以汽油焚燒九龍塘站閘機 3男囚50至54個月 須分別賠償近1萬元
  14. ^ 理大衝突|9男女上街聲援被控參與暴動及管武 全部罪名成立. [2021-12-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31). 
  15. ^ 涉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立場新聞6高層或前高層被捕 包括何韻詩. [2021-12-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29). 
  16. ^ 涉前年紅磡示威 男文員持磚塊被裁暴動罪成 押下月中量刑. [2021-12-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30). 
  17. ^ 前年黃大仙10.1衝突 5男暴動拒捕罪成. [2021-12-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31).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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