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警察的行为的法律。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律。[1]2014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将修改《人民警察法》作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点项目,推动修法工作。经深入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并多次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地方公安机关的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简称人民警察法
提请审议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95年2月28日
施行日期1995年2月28日
最新修正2012年10月26日(第1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普通法律
立法历程
  • 国务院提请审议:1994年12月5日
  • 一审:1994年12月21日
  • 二审:1995年2月21日
  • 人大常委会通过: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次会议)
  • 国家主席公布: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年2月28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现状:施行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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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一条
  2. ^ 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www.jyg.gov.cn. [2024-05-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