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 112年11月08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秘書長核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秘書長核定修正第4點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華總政二字第10310031100號函修正第4點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華總政二字第10510072210號函修正第4點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華總政二字第10710042430號函修正第4點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華總政二字第11210064730號函修正第3點
一、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樹立廉能政治新典範,匡正政治風氣,弊絕風清,特設總統府廉政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執行政府廉政決策及重大措施之事項。
(二)本府廉政法規之擬訂及廉政興革意見之審議事項。
(三)廉政教育與宣導之規劃及審議事項。
(四)廉政諮詢及評議事項。
(五)研擬本府防弊措施及檢討執行事項。
(六)本府政風案件之檢討事項。
(七)其他有關端正政風及促進廉政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編組如下:
(一)召集人:本府秘書長兼任,綜理委員會全般事宜。
(二)副召集人:本府副秘書長一人兼任。
(三)委員:本府副秘書長一人、一級單位主管及本府秘書長指派之代表兼任,均為無給職。
(四)秘書單位:本府政風處負責秘書業務。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原則上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會秘書單位得視業務需要簽請核定後,邀請相關單位列席,並提報專案工作報告。
六、本會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須親自出席。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